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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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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加速实现化工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重要组织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对整个化工系统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接班人的工作统称。具体每个单位选拔本单位接班人的对象,不称第三梯队,而称做这一级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化工系统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级别的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队伍。部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处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院长,正、副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及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都应有后备对象。
第四条 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应该是德才素质好、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上下衔接,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远期领导班子建设要求,而且要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五条 要从贯彻“好中选优”,逐步达到“按需选优”。后备干部一般要经过下一级领导岗位的实践锻炼,除个别优秀者外,一般应按“台阶”逐级选拔。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六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群体条件
一、数量充足。后备干部队伍从整体上分为近期和中长期两个层次,近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一备,中长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二备的原则,尽量多选。
二、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
三、智能结构要体现互补的原则。
四、专业结构要配套。每个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应由党务、生产技术(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经营)、行政后勤等不同门类和不同专业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组成。
第七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坚决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二、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以权谋私,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知识面比较宽,熟悉担任相应领导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四、视野开阔,思想敏锐,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改革创新,工作成绩显著。有分析综合能力,处理问题果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现职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有发展潜力。
五、年龄。部机关司、处级干部以及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人选,在年龄上一般为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也要注意选拔50岁左右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成熟人选。
六、文化程度。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自学成才的),对某些一时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但德才素质好,政绩显著的,亦可列为后备干部。
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要严防“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混入第三梯队。对于那些思想意识不好、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也不能选进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应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干部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程序
一、群众路线。要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交谈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和各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推荐出后备干部的人选。
二、组织考察。按业务分工,组织、干部部门对后备干部人选的德、能、勤、绩、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把选拔近期提拔使用的对象作为工作重点,整理出详细的考核材料,写明考核时间并由考核人签字。
三、集体讨论。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其中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如涉及到班子成员不便于讨论的,可在走群众路线、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推荐。领导班子讨论后备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上报审批。组织、干部部门填好《后备干部登记表》后,连同干部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班子状况和群体结构的要求,对后备人选进行审定,正式列为后备干部。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 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规划,落实培养措施,进行系统的定向培养。
第十一条 培养可以采取上台阶、下基层、轮换工作岗位、送各类学校进修深造、完成专项任务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办法,对后备干部的学历,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进行培养提高。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考核制度。结合年终民主评议干部,考核后备干部。主要考核工作成绩、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以及学习情况。考核结果应填写考核登记表,连同民主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考核。
考核方法要扎实有效,简便易行。考核后要同本人谈话。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不具备条件的后备干部,应适时地将其从后备干部名单中调整出去。调整的对象是: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不适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适宜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坚持备用结合。根据工作需要,对那些经过严格考核,条件成熟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今后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不是后备干部的,要先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待条件成熟后再提拔使用。要做好后备和任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提拔使用、调整或调动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缺额,要结合班子建设的需要及时补充新的后备干部,使后备干部能进能出,保持常数。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政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可在本单位确定一个部门(组织部门或干部部门)牵头。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和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本单位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形式可先多样化,而后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再规范化。
第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考核材料、民主评议结果、政审材料和“文革”表现及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工作成果、奖惩情况等。后备干部提拔使用后,主要材料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培养目标,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对化工系统大型企业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企业除按照地方党组织规定外,还应参照本规定办理。对已审定的后备干部名单(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和考核材料)和每年调整变化的情况,要及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干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内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突出使用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现对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一、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各项资金项下实施项目的数量、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预算执行率、具体承办单位、支持内容等),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效果(包括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改进资金支持方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建议。

  二、对今年内贸工作和“十二五”期间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有关思路、具体安排及政策建议。

  请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及附表报商务部财务司,电子版发至tongbin@mofco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财务司内贸财务处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佟 滨 电话:010-65197458
      姚卫东 电话:010-65198621
  传 真:010- 65197974

  附表:
  1.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调查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405442308.xls
  2.2010年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405454698.xls
  3.2010年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调查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405466203.xls


                                  商务部财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 日


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部:
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内贸系统50家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了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这50家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联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所有商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要以打假治劣、便民利民为基本宗旨,通过各成员单位的联合、协作与交流,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共塑商业企业诚信兴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联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假冒商品联清。开展联合服务的某一单位,发现有假货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服务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联合服务单位,对照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一律清除出店。商店在签定购销合同和引厂进店合同时,都要附加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责任,做到生产企业对商店负责,商店对顾客负责。
第五条 售出商品联退。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一个月内,顾客可凭出售商品商店的发货票,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退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除外)。所退商品价格以出售商店发票为准。
第六条 经销商品联换。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可在异地联合服务任何一家商店凭出售方的发票进行调换。如遇价格有差额时,按价低不返款,价高不加收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售出商品联修。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商场购买的属保修范围的商品,可凭售出商场开出的正式销货发票及保修单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工厂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修。受理保修的商场对该商品要视同本单位出售的保修商品对待,在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成本费)凭售出方发票并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对受理单位不经销或者无零配件的,由售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供零配件。

第三章 联合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商业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民主推荐的部分企业代表组成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监督考核;
(二)负责审批增加或取消联合服务一体化资格。
第九条 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具体负责全国联合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文件;
(二)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及统计季报;
(三)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及统一对外宣传;
(四)负责对重大纠纷的仲裁;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种会议。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售出商品、票据的确认;
(二)负责处理联合服务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负责联合退、换、修商品的结算。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提供资料,报告有关情况,并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联合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与顾客由于异地商品的退换、修理发生纠纷,企业要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分不清责任的以我为主,以维护顾客利益为主,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对确属不能退、换、修的商品,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的成员单位由于内部结算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矛盾时,要本着团结协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坚持识大体、顾大局,共同维护整体利益,平等、公正、友好地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企业与顾客或企业间发生的重大纠纷,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提交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调解。

第五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五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情况报告制度。每季末上报本季发生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检查考核制度。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加强对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日常监督。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设立投诉箱、总经理信箱,定期走访消费者,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企业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对于做出成绩的个人,将在全国内贸系统的评先创优中享有优先参评权,并提供重点培养、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十八条 建立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处罚制度。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资格予以摘牌,并通知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一)不履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职责,有诺不践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消费者严重投诉的;
(三)在实行全国联合服务过程中,发生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介曝光,群众反应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四)无故不参加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统一活动的。
第十九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企业要落实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各项有关制度,保证联合服务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在店堂明显处公布开展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意见,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企业名单,并采取有效方式,使全体职工熟悉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掌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当售出单位的商品售价高出受理商场同类商品售价时,按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开出的发货票标明售价金额办理返款,同时填写顾客联合退货结算凭证。对保修期内的商品,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商店之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联合服务的企业,遇到停业、内装修或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应当报告联合服务办公室并昭示消费者暂缓执行,待恢复正常营业后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疑义的商品,由受理方将有关票据寄给售出方,售出方在接到票据15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50家企业名单

1、北京隆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天津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3、天津市百货大楼
4、河北华鑫集团
5、河北蓝天商厦
6、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7、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8、阜新商业大楼
9、大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0、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1、长春国贸大厦
12、吉林延边州第四百货商场
13、延边天池股份有限公司
14、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
15、佳木斯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6、哈尔滨市秋林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第三百货商店
18、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19、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21、合肥市百货大楼
22、铜陵市百货商场
23、黄山市屯溪商业大厦
24、安徽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
25、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6、南昌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银座商城
28、山东潍坊商业集团
29、济南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30、烟台市百货大楼
31、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32、郑州紫荆山百货大楼
33、郑州碧沙有限公司
34、郑州华联商厦
35、武汉中心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长沙中心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广州新大新公司
38、广州市友谊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39、珠海新恒基有限公司
40、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1、广西柳州五星商业大厦
42、成都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43、重庆两百股份有限公司
44、贵阳市百货大楼
45、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7、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西安太白商业大厦
49、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50、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