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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24-05-06 09:5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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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时收取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向审查部门交纳申报费5元、审查费25元、证书费10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只缴纳申报费5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旅差费、劳务费等项开支。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文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运营公司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出售世博会纪念邮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除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外,上海世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从事世博会筹办、运营的相关主体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继续存在的,自2011年1月1日起照章纳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