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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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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2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保留铁岭市商业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商业局是主管全市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委承担的老1日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2.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行业规章、标准,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四)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
(七)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八)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组织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九)贯彻执行流通服务领域投资政策和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业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工作制度;负责综合调研工作;承担局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制、人事和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规划与法规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指导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拟定行业标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负责系统内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审计、行风建设等工作。
(四)市场运行科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卖场管理、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商务联络科
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交流工作;负责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会展业发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发展我市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指导、管理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科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科
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资料市场有关政策,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统计、信息分析、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废旧金属运输管理工作。
(八)现代流通发展科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市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贯彻执行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商业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机关编制34名(行政编制2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铁路审计工作评比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审计工作评比试行办法

1989年12月19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审计署、人事部、中国财贸工会审人字(1989)397号《关于召开全国审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铁路审计工作管理,提高铁路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发挥审计在铁路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使铁路审计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定从1989年起,对铁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开展评比。现将评比办法公布如下:
一、评比的对象:
1、部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有归口单位的由归口单位进行评比,没有归口单位的由部审计局进行评比。
2、部属单位先进审计工作者。
二、评比的分组:
1、铁路局组;
2、公司组;
3、高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组。
三、评比的程序:
部属单位审计机构应在年度过后一个月内将评比资料连同年度工作总结报上级审计机构。逾期不报者作自动弃权处理。其上级审计机构根据报送的评比资料予以评分,按得分高低评选出各组的先进审计机构,从各组评选出的先进审计机构,由部审计局发给奖状。部归口单位对所属先进审计机构要给予表彰,办法自定。
四、评比内容和记分办法:
(一)先进审计机构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审计工作为改革开放和铁路建设服务,在此前提下,具体评比内容和记分办法如下:
1、认真执行国家经济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审计,以事实为根据,对问题的处理实事求是,符合有关的规定、办法,记10分。
2、为政清廉,不以权谋私,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向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的记10分。
3、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按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及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必审单位、项目个数与实际完成的单位、项目个数进行比较。
全部完成记25分,每少完成一个单位或项目的扣5分,每多完成一个单位或项目的加5分。
4、经常性审计完成情况:
主要是决算审计签署,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楼堂馆所项目事先审计和停缓建项目的审计,各项的应审单位,项目个数与实际审计单位、项目个数进行比较。
全部完成计20分,任何一项少审计一个单位或一个项目的扣1分。
5、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在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后,一般要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已审单位数与已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个数进行比较,全部落实的记15分,未落实的每一个单位扣1分(12月15日未收到审计处理决定的,已审数和落实数都不计算)。
6、复审差错情况:
由上级机构进行复审的单位个数与复审发现有差错的单位个数进行比较。
没有发现复审差错的不扣分,每发现一个复审差错单位扣5分。
7、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凡年内统计报表均按期报送的记10分,每推迟报送一天的减2分,每提前报送一天加1分(以报到部里的时间为准)。
8、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凡按部审计局要求按期报送计划,总结,重大案例情况的记15分,未报送的每一次扣5分。
9、制度建立情况:
年内拟定本单位审计制度并发布实施者每个加5分。
10、配合审计情况:
参加部组织的国家审计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11、反映宏观经济情况的报告份数:
每份增加5分。
12、审计调查,每审计调查一个专项,写出调查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有批示的,每项增加5分。
13、单位领导重视并给予积极支持,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符合(85)铁劳人字129号文件和按三年轮审一次的要求配备力量的加5分,差三分之一的减1分,差二分之一的减3分,差三分之二的减5分。
(二)先进审计工作者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热爱审计事业,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在审计业务实践中有突出贡献。
3、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并能起模范作用。
4、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为人正派,敢于向各种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修改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宣传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经济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经济合同签约和监督经济合同履行;
(三)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和抵押物登记;
(四)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有关经济合同纠纷。
第四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审批、登记、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应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使用国家制发的示范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当事人有特殊需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经济合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从其规定。
当事人提请鉴证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
第九条 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违法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返还和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虚构合同主体资格的;
(四)为他人进行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证明、函件和银行帐户的;
(五)无履约能力或夸大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在获取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或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又不退还对方当事人价款、酬金(含利息)或货物的;
(六)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的;
(九)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和国家订货经济合同的;
(十二)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让、转包、转租,牟取非法收入的;
(十三)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封存、扣留货物;
(三)处理扣留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保存价款;
(四)依法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相应的存款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公安、邮电、交通、金融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给予保护。
对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其擅自印制、销售的合同文本,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骗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应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