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7:1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府[200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一日

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交通建设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还贷的原则,在本市继续试行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特制定本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本市进行路桥收费改革,将原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收费站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还贷范围。改变原来收费方式,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次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的收费行为。

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以及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下同)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年票;其他临时出入佛山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外籍车辆缴交次票。

第三条 佛山市政府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佛山市交通局是全市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年(次)票的具体工作,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物价、发改、财政、税务、审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能

第四条 车辆通行年票费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征收,可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征。具体分工:(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费由市公路局及各区公路局的养路费征稽所代征;(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费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及各区公路(交管)站(所)的养路费征稽点代征。

车辆通行次票费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和次票代收点代收。



第三章 年(次)票费缴纳办法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交通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第六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在每年公路养路费统缴期内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专业运输单位营运车辆可选择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的办法,并应在统缴期及当年的6月份办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过户、迁出、报废、外地车转入等手续时,发现未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要告知其及时补缴。

第八条 在本市入籍的新购车辆和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缴费义务人要从本市籍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年票费。

已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的,应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原征收点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

第九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并在本省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外籍机动车辆,应当在年票费统缴期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经常出入我市辖区的外籍机动车辆,按次缴交次票费。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免征车辆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或其他免费通行车辆(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专用车)。

要求免征路桥通行年票费的本市籍车辆,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并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辖下的收费站(点)和委托的各征收机构对已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次)票缴讫凭证给车主,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年票费缴讫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应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缴费的征稽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审批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



第四章 收费监督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全市已纳入统筹还贷的收费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的贷款和投资。

车辆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构征收车辆通行费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三条 征收车辆通行年(次)票费的征收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交通、物价、发改、财政、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年(次)票征收、管理费用开支、向原收费项目业主返还原投资收益等情况。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次)票费收支以及偿还原项目收入额的情况。对于已还清投资贷款的非经营性路桥收费项目及经营期届满的经营性路桥收费项目,应当停止向该项目业主返还撤站还贷资金。



第五章 通行费征收保障和稽查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确保本条各项规定的实施。佛山市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一)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进驻或长期在我市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的核实登记制度,向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核实登记的车辆资料。

(三)市公安交警、巡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通知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前来处理。

(四)市属各部门,各区、镇政府有责任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企业使用或雇请的本籍、外籍机动车辆按时缴交车辆通行年票费。

(五)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和暴力抗法、殴打收费站征费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各区交通局和各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营运车辆信息互通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使征费机构随时掌握营运车辆变动信息,保障征费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第十六条 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交通稽查站、收费站(点)出入口、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稽查机动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

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对没有缴纳年(次)票费企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对在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经取证查获没有缴纳年票费的机动车辆,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处,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员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籍车辆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除滞留车辆和责令其补缴外,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长期在我市辖区道路上行驶的外籍车辆,经取证被查获没有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从证据记录之日起计征年票费及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费以及次票费凭据的,除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按同类型车当次次票费的五倍给予罚款外,应移交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扰乱收费站秩序、强行通过收费站(点),殴打收费站管理人员以及外市籍车冒用本市籍车辆号牌冲卡逃费的,应当按《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对当事人要补缴同类型车车辆通行次票费并处以应缴费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强行冲卡、损坏收费设施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缴交车辆通行费而被责令到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车辆通行费的,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可对滞留的车辆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站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截获假冒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标志的警车以及冒用抢险救灾名义而冲卡逃费的车辆,可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车辆到指定地点停放,并交由警备部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 等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1981年12月23日,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商业部(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下达后,促进了废油回收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较明显的效果。
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利用,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每年从废油再生中得到的好润滑油约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月的供应量,缓和了供需矛盾。同时,它也是化害为利,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有力措施,各地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搞好废油回收工作。
废润滑油回收主要应当坚持做好“交旧供新”工作,但对回收废油的有关人员也要辅以必要的奖励,并给代收单位适当的手续费,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回收废润滑油。根据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81)商燃联字14号文件有关奖励和提取手续费中存在的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将14号文件第四条修订如下: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除去明水明杂后交给废油再生厂的,按收购总值提取10-20%的手续费;对分散、收量少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回收点,可按收购总值提取20-30%的手续费。
“各用油单位,可以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署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废油回收有关人员和集体福利。”
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规定中第四条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请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