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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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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刊物种类及内容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主要内容:
  1、市政府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做法和成效;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4、一段时期市政府和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
  6、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衢州政务》(特刊)。主要内容: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三)《衢州政务》(增刊)。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性工作,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做法和体会;其他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或具有创造性的做法。
  3、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一些与我市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研究报告,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和做法等。
  (四)《衢州政务》(专报信息)。是按市政府领导的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内部刊物,主要内容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而又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问题反映和重要意见、建议。
  (五)送阅件信息。主要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地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1、重大灾害情况;
  2、重大生产和交通事故;
  3、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治安案件;
  4、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5、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
  6、其它重大事件。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按照浙政办发〔2004〕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市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政府领导重要调查研究材料;
  3、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进展和突出成就;
  4、全市突发性重大紧急事件;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各部门的专题约稿。
  二、计分标准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2分;《衢州政务》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分;《衢州政务》增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送阅件信息采用的每篇计2分。
  (二)凡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加计10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计算。
  (四)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的2倍计算。
  (五)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国务院办公厅计分的5倍计算。
  上述计分,合报信息的分数均分,不重复计分。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三类进行考核。
  (二)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1次或迟报2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通报考核情况。各单位信息报送、被采用篇数及得分情况每月通报1次;对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四、奖项设置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按全年信息考核得分及信息工作情况研究确定。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优秀信息员和积极信息员,根据全年信息考核结果,结合单位推荐意见研究确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办法


晋市政发(1995)43号
1995年5月31日




1992年,我市先后以晋政发(1992)39号、40号两个文件公布过《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实施两年多来,确实推进了全市的对外开放。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三引进”步伐,现就有关优惠政策与办法修定如下:

关于“引进资金”

第一条 资金引用,包括外高(含港、澳、台同胞)、国内各省、市和民间来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或提供的贷款。

第二条 引进的资金,主要从事于:(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变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或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 为鼓励引进资金设立“引进资金”的引荐奖。引荐奖根据引进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以及从事投资的项目确定。

1、引进资金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之内,从事第二产业中的一般性加工工业项目,及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开发、旅游、商业服务、娱乐性等项目,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2%提取佣金;使用期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3-5%提取佣金。

2、从事农业开发、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文教卫生、体育项目的,使用期在五年以内,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可按引资额的5%提取佣金。

3、从事高新技术项目,使用期在二年以内的,按3-5%提取佣金;使用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6-8%提取佣金。

佣金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户单位帐户一个月,并经银行认可后,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关于“引进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邀请、聘任市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市进行科研、设计、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是能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节约资财和能源,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成绩的学者、技术专家、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 对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等生活问题,并保证其成果权属和分配利益;组织人事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作好服务工作,确系国家干部、高级科技人员因应聘来我市工作,被原单位开除或自动辞职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补办档案及身份认可手续;对特殊优秀人才需要解决家属,子女户口的,允许解决1-3名城镇户口。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企业新增利润的,经市企业主管部门认可,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按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使亏损企业扭亏为勇的,除享受厂长(经理)的工资待遇外,按企业实现年利润的5-10%给予奖励,并对其引荐人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认可, 得以准广的管理人员,视情给予奖励。

关于“引进技术(项目)”

第九条 引进技术(项目)是指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一定的贸易途径或经济技术合作,从外地获得我市所需要的适用而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投资项目。

第十条 引进的技术(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推动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市资源;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市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主要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煤炭行业以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重点,提高和改造矿井,改革采煤办法,提高资源利用。

2、冶金行业主攻生铁质量,延伸铸造加工,走规模经营,减少资源浪费。

3、化工要依托原料优势,引深产品加工,加强综合利用,向高、精、细方向发展。

4、食品行业,重点是开发山楂、黄梨、绿豆、核桃乳等系列绿色食品。

5、轻纺、丝绸业主要是开发新品种,提高附加值,发展适销对路的名优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第十二条 对引进有利于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高新技术项目及技术设备成功者,给予奖励。待投产后,按引入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提取佣金,由引进单位一次付清。

第十三条 引进的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引荐人重奖。

奖励办法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四等奖;

特等奖:引进的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成果转让,为企业年新增利润4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人员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居室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及年新增利润的5%奖金;

一等奖:年新增利润在300至400万元者,奖励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屋室一套和年新增利润的5%。

二等奖:年新增利润在200至3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8%;

三等奖:年新增利润在100至2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9%;

四等奖:年新增利润在20至100万元者,奖励年新争利润的10%;

以上奖金,经审计部门对所实现利润审计后,由所在企业一次性付给。除上述办法外,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同胞)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或通过租赁、购买、承包等形式,对我市企业进行改造、嫁接等。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下列企业:

1、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性企业;

2、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性企业;

3、对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和精细加工的生产性企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原材料、煤、电、水、石油、运输和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措施,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同我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可优先提供贷款,并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开户银行,贷款条件享受本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知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有权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收合同制员工,有权在合同范围内,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定价销售产品。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依照税法税务机关申请,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快速折旧。

第二十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提供土地。凡属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用地,采用有性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从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优先提供合适地段并酌情减免土地使用费;凡从事农林、水利开发的将免费使用土地,见效后,以土地权折股分益。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得所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和继续引进先进技术、继续延伸加工深度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道路占用费,减半增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口产品,免收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办厂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交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接收还债物资,经工商部门核准,允许企业自行销售。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成立“三引进”领导组,成员由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组织部、人事局、协作办、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体改委主任兼任。

第二十七条 “三引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全市的“三引进”工作,协调解决“三引进”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市利用外地(含外商)资金的各项业务;

3、对外地(含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批和审查;

4、落实本《办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三引进”领导组或市“三引进”办公室审核的引进项目,上报下批凭市“三引进”办公室一枚公章,实行一条龙优惠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办法,适用于执行公务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执行公务的个人或单位,引进工作的前期费用由接受单位支出)。

第三十条 过去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严肃防汛纪律、落实防汛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要坚决落实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明确水库、淤地坝、河流沟道、城镇低洼区、农村地坑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保障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防汛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 市、县(区)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派专人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

  第五条 市抗旱防汛办值班人员收到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和市气象局联系核实平凉的具体情况,若核实情况与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一致,立即呈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或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并立即起草预警信息通知进行发布。收到市气象局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局长汇报,并发送各县(区)。

  第六条 对于重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县(区)政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各村(组)、社及灾害信息员。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出后,市、县(区)抗旱防汛办要通过电话、短信、简报、现场查问等方式督促检查重要预警信息、领导批示、指示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预警信息发布后,群众避险场所、撤离路线、应急处置预案、撤离组织联络人、险段应急加固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重大天气预警,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在平凉电视台、广播电台即时滚动播出,县(区)也要通过电视、广播、预警平台等及时发布。

  三、防汛值班责任制度

  第十条 汛期市、县(区)、乡(镇)防汛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到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有防汛任务和防汛职能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雨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请示传达重大险情、汛情灾情及授权传达的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重大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规定经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县(区)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预警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及灾情的下传上报过程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汛物资及设备储备工作,每年财政列支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设备储备经费由防汛部门用于防汛物资设备购置、补充和更新。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重视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和相关企业签定防汛物资设备使用协议,以确保在紧急时刻使用,用后按价补偿。

  第十六条 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抢险设备物资的登记和管理使用,建立市、县(区)两级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库,固定专人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 水库和各类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设备要就近储备,以保证发生险情时及时调用。

  五、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都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队伍组建坚持按辖区和分部门组建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辖区防汛抢险队伍组建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群众,由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抢险队队长。

  第二十条 凡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都必须组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和辖区防汛抢险队伍共同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都要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在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六、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违反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司法处理:

  (一)在防汛工作中擅离职守、麻痹大意造成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不及时传达,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拒不执行上级防汛指令、不按规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不组织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的,不落实防汛抢险资金、物资储备,不组织抢险队伍;

  (三)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不组织落实对强降雨暴洪灾害的防范监测巡查、不按规定及时提供实时水文、气象信息,或不及时发布灾害预警;

  (四)不执行汛期调度运行计划、调度指令,不积极开展抢险工作;

  (五)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汛情、险情、灾情;

  (六)抢险关键时期,不在岗及电话不通贻误抢险时机的;

  (七)阻挠、干扰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以及危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

  (八)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防汛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规定制订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认真实施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一)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二)不履行职责,导致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发生堤防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的;

  (十三)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四)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储足防汛物资,准备防汛装备器材,导致因抢险装备和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十五) 在防汛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十六)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十七)易发山洪和地质灾害地区,未制定山洪和地质灾害避灾方案,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免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严肃责任追究促进防汛工作责任制度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办法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办法自201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