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3: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某一行政机关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行政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雇用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上报政府雇员计划。

(二)审定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考方式。原则上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各招考1次。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有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面试考核确定。

(四)办理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定《珠海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政府雇员年薪标准列表如下:


档次
年薪
按月算

普通

雇员
1
44400
3700

2
50400
4200

3
57600
4800

高级

雇员
4
67200
5600

5
90000
7500

6
104400
8700



受雇人员可以与雇用单位面议具体年薪标准,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七条 政府雇员年薪标准的确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八条 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有些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

第九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报市人事局。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与公务员享有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我市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李冬梅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嗣后,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知发〔2006〕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现将《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成果产业化资助等活动,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6年度总额为300万元,以后视实际情况,一年一定。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利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及实施;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办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联合上报市政府事项;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排100万元用于市专利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专利奖励分中山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
  (二)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专利成果产业化,扶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实施及产业化,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以及专利竞赛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给予相应资助;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予以适当资助,对申请国外专利予以补助;对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予以资助。
  (四)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体系建设。扶持专利重点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扶持重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对在我市创办专利服务机构的予以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市专利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专利人才进行培训,开展专利宣传活动。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申请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领取的专利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