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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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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1999]31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大型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告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在建设部“九五”CAD技术发展纲要的指导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CAD为重点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得到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提前2-3年实现了“九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一、现状与背景

  工程勘察设计是计算机应用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之一,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微机已普及并实现人手一机,CAD出图率达到100%。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不少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制定网络化和集成化发展规划;中、小勘察设计单位CAD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工程勘察设计领域迫切需要明确今年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方向,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计算机应用工程与信息化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国情,提高计算机集成系统应用水平,促进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化,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现有的水平为参照,加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的步伐,示范试点单位于2002年,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建成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使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

  四、发展重点

  贯彻“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全行业现有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参考国内先进单位和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的实践经验,拟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单位规模、应用需求的不同,现提出三种发展水平的具体目标:

  国际接轨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初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国内先进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较好的基础,在行业内居先进水平。

  发展提高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框架及部分功能,为第二阶段实现应用系统集成提供较好的条件。

  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应用水平。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哲理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信息集成为核心,彩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科学,实现生产与管理的集成,使企业资源共享,高效营运,推动企业信息化,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对工程勘察类、专业工程设计类、建筑工程设计类的企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⒈工程勘察类

  工程勘察集成化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与管理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是指在一个共享数据、协同工作的系统内完成工程勘察的有关工作,包括以下子系统:

  ·数据记录、采集、分析整理子系统;

  ·工程分析、计算、设计子系统;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子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工程数据库管理与查询子系统

  发展提高型单位应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和其它分系统的部分功能。

  ⒉专业工程设计类

  专业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分系统

  ·工程协同设计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专业工程设计类中的三种发展水平对以上五个分系统的规模及功能要求不同。各单位可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际要求确定。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促进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实现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专业工程设计企业。

  ⒊建筑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设计类的单位在2002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微机局部网和光盘存档系统。到2005年年底前对国际接轨型和国内先进型的单位应实施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发展提高型单位实施项目级集成应用系统并初步建立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

  建筑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制定适应于单位具体情况的集成应用总体框架和以下网络环境下的分系统:

  ·企业级(含项目级)设计管理分系统

  ·各专业CAD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开展协同设计,建立企业的工程数据库,深化各专业CAD应用,提高设计创新能力和确保设计质量。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要通过抓好示范试点,加强技术咨询和指导,带动全局,以提高全行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⑴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与现代集成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实新知识,并抓好系统开发和管理方面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为更好地开展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咨询指导工作,建设部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专家小组,重点抓好对示范试点单位和地区的技术支持、系统评癸以及成果评审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小组,优选本地区的示范试点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⑶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别是系统集成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程度,将作为今后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为确保系统开展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向各有关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评估或系统评估,争取及时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⑷大力发展自主版权的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品,特别是专业应用软件和图型支撑软件,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业建设的进程。软件的开发也商品化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软件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纳入发展规划。对于有共性、关键性、前沿性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技术,要集中力量进行开发,避免低水平的分散重复开发。对于进入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软件,特别是对设计质量及建(构)筑物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要建立评测、审定和登录制度,凡未经审查和登录的软件,不准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完成和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软件正版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⑸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⑹建设部拟选部分示范地区,尽快开发建设地区性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随着全国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完善,最终建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信息网络子系统。

  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

  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并抓好以下几项有关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工作:

  ⑴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抓好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充实计算机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全企业的具有足够职权的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首先要做好集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抓好对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培训,进而做好系统的网、库设计和系统功能的详细设计,健全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从组织、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⑵加快企业设计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促进企业重组、优化设计与管理的业务流程,重视与国际技术接轨。

  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在网、库支持下的工程勘察设计与企业管理软件,是集成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立足使用,分期分批实施,优化节省投资。

  ⑷抓好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规划、建库与信息管理,提高各类应用软件的网络化、集成化的应用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7]44号


  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

  一、法律(5件)
  1.精神卫生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中医药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初级卫生保健法
  二、行政法规(6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营养改善条例
  6.放射损伤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30件)
  人事司:
  1.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
  2.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局:
  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6.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7.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
  8.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9.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
  10.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
  12.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妇社司:
  1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修订)
  1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
  1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16.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医政司:
  17.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
  18.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19.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
  20.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2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2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5.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规定
  疾控局:
  26.性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7.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科教司:
  2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的暂行规定
  29.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30.卫生新技术评估与管理办法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
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