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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时间:2024-07-25 15:2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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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1980年7月15日)



联合通知:

  根据中央[1979]5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现拟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发给你们。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规定。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十八号文件明确指出,教育青少年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长期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新的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兴衰。”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一代新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战略任务。

  青少年教育涉及社会各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协调行动,打好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切切实实地把青少年教育工作搞好。

  为此,就宣传、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意见规定如下:

  一、党的宣传部门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思想动态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了解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了解各种非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侵蚀毒害青少年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并提出具体的宣传工作意见。

  组织和督促报刊、广播和出版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读物和科技、文艺读物,搞好电影、戏剧、美术、歌曲、曲艺等文艺创作。了解掌握新闻、出版、文艺等部门的工作对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效果。

  督促教育干部,特别是党政负责干部严格要求子女,搞好干部子女教育,带头树立良好风气。

  与共青团密切配合,邀集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妇等部门,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行动。

  已成立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地方,由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领导青少年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智、体三好的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共产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贯彻《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把学雷锋、争三好、树新风的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

  要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全体教师对学生要全面关心,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耐心教育,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

  学校要认真做好流失、长旷、失足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要严禁学生赌博和传抄淫秽的书刊等。教育部门要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办好工读学校。

  三、文化部门要把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动员、鼓励作家和艺术家,为青少年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要用健康向上多种多样的文化生活,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和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选择教育意义较大、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影片和艺术演出节目,开辟学生专场和儿童专场,合理安排场次和放映时间,多为青少年观众放映和演出。要积极做好映前介绍和观后座谈工作,认真开展影评活动。学生和儿童专场要降低票价。

  文化馆、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业余科技、文体活动。

  图书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青少年阅览室或专门为青少年安排借阅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青少年阅读的需要。

  四、公安部门要协同宣传、教育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认真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民警、教师、居委会干部、治保人员和家长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帮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弃旧图新,努力降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特别要严惩教唆犯和刑事惯犯。

  要全面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青少年的情况。在学校、工厂、街道、家庭的配合下,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考察和教育。要加强治安管理,坚决取缔赌场、淫秽书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进一步加强劳改、劳教和少管工作。要根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特点改进管教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积极参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的人,要热情鼓励、大力支持,对那些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要保障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五、劳动部门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介绍就业和自谋出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招收新工人时,要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鼓励青少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要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扶持和引导待业青年,大力兴办群众集资的合作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对一时不能就业的青年,劳动部门要通过劳动服务公司逐步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服务教育,和工会、共青团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职业训练,提高就业条件。

  对于经过帮助确有转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青年,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安排就业时,与其他待业青年一样,按照择优录用原则,逐步给予安置,不应歧视。在安置前和安置以后,青年所在街道和单位要注意经常地对他们加强管理教育,使他们不断进步。

  六、知青办要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做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办好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吸引知青在那里就业。要组织好知青的学习、劳动和文艺生活,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婚姻家庭等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地工作和学习。要在下乡知青中开展道德风尚教育和法制教育。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城乡两方面把现在农村插队的知青安排好。

  七、工会组织要把抓好青工教育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与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相配合,从怎样做一个好工人入手,对青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及传统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把青工组织到各种集体活动中,把政治思想教育渗透到工会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去。要教育和发动老工人、先进职工和广大工会积极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如签订师徒合同)做好青工的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室)、图书馆(室)、广播站、电影院(队)、体育场等思想教育阵地,组织和吸引青工参加各种报告、讲座、座谈、展览、文艺、体育、娱乐以及各种有益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使广大青工身心健康成长。

  工会组织要协同党、政、团组织办好职工业余学校和各种政治、经济、科技学习班。组织青工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青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要注意发挥青工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关心青工的切身问题,帮助青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并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使他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四化建设。

  厂矿基层工会组织,除组织好青工活动外,还要与共青团、学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职工子弟的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协助街道创办青少年活动阵地,开展文体活动。

  失足青工的帮教转化工作,以工厂为主。工会要与公安、共青团、妇联、街道组织一起,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教育全体职工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八、共青团组织要把青少年教育当做自己经常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团组织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规律,了解青少年的各种实际问题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做好青少年工作的经验;主动向党委汇报情况,及时提出开展教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当好党的助手;主动与各方面配合,做好联络通气工作。

  团组织要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情操,逐步确定革命的人生观。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

  团组织要经常地向新闻、出版、文艺、科技等单位提供情况,协助他们做好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他们为青少年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政治、文艺、戏剧、电影、美术、科技等作品。

  团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要关心青年的学习、工作、健康、文化娱乐、婚姻、恋爱、计划生育等切身问题,并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地有计划地安置待业青年。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千方百计建立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阵地,把青少年的文化生活活跃起来。发动团员、青年与后进、失足青少年交朋友,帮助他们进步,在新长征中共同前进。

  九、妇联要着重抓好城市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的直接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教师,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妇联要和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好妈妈”等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好经验。

  街道妇女干部,是做好街道工作、转化后进青年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转化后进、失足青年,特别是失足女青年,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基层妇代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孤儿的管理教育工作。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2]50号

2002.04.2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帮助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 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 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四) 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 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 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第四条 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 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自谋职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不按规定时间到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

(二) 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三) 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四)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自谋职业人员持已办理就业登记和个人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1),向社保所提出申请。

(二) 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 社保所对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与其协商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样式见附2),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手续;对未批准的,应通知本人。

(四) 自谋职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3),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自谋职业人员。

第八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经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按月审核、定期划拨街道社保所的方法进行管理,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区(县)和街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自谋职业人员的政策指导、职业培训,严格按规定审核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相关材料,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对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中有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