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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0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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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2006-02-20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债权转让本合法 未行告知却无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来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凡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需要贷款的,可由该支行提供贷款,该保险公司对购车者的还款提供保证保险;如购车者连续3个月未按期归还某支行贷款本息的,则由该保险公司先行向该支行理赔余欠所有贷款本息,与此同时,该支行将其享有对购车贷款者的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所有。
合同签定后,2003年6月,购车者常某便向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申请购买一辆自卸车,同时向宣城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该支行向常某提供16.8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共计24个月;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自借款次月起,常某每月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若常某连续3期未还借款或一期拖欠3个月以上的,支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当日,常某对其购买的自卸车以该支行为被保险人,与宣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16.8万元,销售公司也依约将车辆交付给常某。
汽车到手后,常某在头3个月里尚能严格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可是时至2003年12月28日,常某已连续3期贷款本息未在当月20日前归还。其间经支行多次催收,常某仍未如期归还。后支行根据其与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与常某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认为常某连续3期未按约归还借款,已发生保证保险事故,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于当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依约理赔后认为,支行已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由此就取得了追偿权。便于2004年4月将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常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常某则以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告知其相抗辩,认为自己只欠支行的贷款,与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面对即将败诉的结果,不得不忍痛而撤诉。
法律点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确实属实;宣城某保险公司因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而依约已向宣城某支行理赔也是属实;那么,宣城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此而向被告常某行使追偿权了呢?关键得要看本案争议的债权转让行为,宣城某支行是否及时告知了被告常某。否则,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常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因此,法律要求转让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原合同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原合同的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转让而消灭,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相反,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的,该权利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具有抗辩权。
本案中,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与宣城某支行之间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支行将其享有对被告常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的原告,虽是支行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支行在转让债权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常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必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宣州区法院 张辉煌 吴安清供稿
2004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文明电(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营造和谐稳定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文化系统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安全和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工作提上工作议程。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追究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主抓安全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十一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辖文化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和演出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画廊画店、网吧等经营性文化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内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力量对设备机房、职工食堂、库房、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等为重点的大检查,杜绝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抓好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明电〔2008〕32号)精神,要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同时,协调配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避免一些敏感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文化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活动的现场监督,督促主办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文化单位尤其是演出团体在组织国庆节期间大型演出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同时,务必要高度重视活动的安全工作,精心筹划,制定详细应急预案,严防交通、火灾、踩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活动顺利安全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继续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加强国庆节期间信访值班,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全力维护国庆节期间文化领域的和谐稳定局面。



五、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值守应急工作,切实落实值班和负责同志带班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恪尽职守,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空岗脱岗,切实履行好值班职责,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通畅。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如遇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落实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文化部办公厅。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