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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联合声明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时间:2024-06-25 15:1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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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联合声明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法联合声明 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于2006年10月25日至28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会谈中,两国元首认为,1997年和2004年发表的中法联合声明是两国友好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持久动力,两国决心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10年来,两国政治互信日益巩固,战略对话不断深入,经贸合作加速发展,文化交流更加活跃。中法文化年、青年交流等活动加深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法关系已经成为不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友好合作的典范,其紧密性、示范性、战略性日益突出。两国元首对此深感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作为负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中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为此,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采取行动:

  一、政治

  (一)加强双边交往,扩大战略对话

  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双边各层次交往。

  1、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年度会晤机制,规划和指导双边关系发展方向并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中方将认真研究法方关于建立两国政府联席会议机制的建议。

  2、实现议会交流机制化,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领导人之间定期互访,并就议会外交、法规体系和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问题举办研讨会。同时,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法国议会以及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与法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交流与合作。

  3、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使2006年至2007年举办的青年交流活动长期化,并不断丰富创新。

  4、通过2005年10月在武汉举行的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的后续工作,促进地方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论坛的第二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波尔多举行。

  5、中法战略对话频繁且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双方在重大战略问题上的沟通,推动了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已经就军控、防扩散和非洲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协调的基础上,战略对话的议题可包括对非援助和发展等其他全球性问题。

  法方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加剧台海紧张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对法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促进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双方重申,在地区和全球范围,特别是在联合国系统内坚持多边主义体系。双方认为,为增强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对其进行改革仍是当务之急。双方重申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欢迎成立人权理事会,呼吁切实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希望根据双方一致赞同的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中法两国重申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愿为此在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进行合作。

  双方欢迎2006年9月19日联合国大会开幕期间,由5个创始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秘书长正式启动的“国际药品采购机制”。这一机制已获得国际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原则支持,2006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相关会议获得成功即证明了这一点。中方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愿与包括法方在内的有关各方加强磋商。

  双方赞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以改善国际环境管理。

  在经济方面,双方同意加强与有关多边经济磋商机制的联系。

  在文化方面,双方认为,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承认世界文化多元性和丰富性的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双方表示将保持经常性磋商,共同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并重申,应努力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平与稳定、经济增长的国际秩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为解决地区危机,中法在安理会进行了密切合作。

  从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出发,双方:

  1、对共同参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表示满意,希望黎巴嫩冲突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2、呼吁遵守安理会第1696号决议,同意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并就此保持经常性密切接触;

  3、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布2006年10月9日进行了核试验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这一举动有悖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有悖于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防扩散体制的努力。双方支持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敦促朝鲜恪守朝鲜半岛无核化承诺,希望有关各方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争取尽早重开六方会谈,引导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密切协调,为早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而共同努力。

  (三)为双方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

  根据双边关系的发展需要,双方决定尽快实现中国在留尼汪和法国在沈阳设立领事机构,以进一步发展双边领事关系。

  双方同意为两国在对方首都建设新的使馆馆舍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作为法国公共机构的法国海外教育署将按照中方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北京法国国际学校的审批和注册手续,以使该校迁入新址,满足法国在华侨民不断增加的需求。

  二、中欧关系

  (一)进一步推动中欧伙伴关系

  双方愿意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高兴地看到,2006年9月9日举行的中欧第九次领导人会晤取得成功,并宣布启动商签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

  双方认为,欧盟应该根据欧盟与中国伙伴关系的发展得出正确结论,尤其是取消在目前形势下已不合时宜的对华军售禁令,尽快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认为,中欧应充分发挥现有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方欢迎中国为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准备。双方重申将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法方对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申奥承诺,为外国新闻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表示欢迎。

  双方欢迎中欧人权对话机制的建设性作用。为此,双方表示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加强合作和谅解。

  三、司法

  双方同意,在律师、法官和公证人培训交流取得成果的良好基础上,将法律合作纳入双方合作的有关各领域。两国还将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中方已经批准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法方承诺加速履行相关程序,以使协议尽快生效。双方同意启动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

  四、安全

  根据两国警务合作协议,双方重申愿在打击非法移民、打击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犯罪、打击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经济合作

  (一)开展长期的经济合作

  双方决定在战略对话的框架内,促进建立两国企业间真正的工业和技术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将超越传统的客户关系,其长远目标是,为了两国的经济和国民利益,建立持久的互利合作关系。

  (二)建立更紧密的工业和金融伙伴关系

  中法在2004年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2005年,两国又在战略对话框架下设立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法国对外贸易部长级代表共同主持的相应分组,积极推进了双方在以下三个领域的合作:

  1、核能方面:双方将加强工业合作,包括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合资、合营等形式的合作;

  2、航空和航天方面: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问法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为两国建立紧密和堪称典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辟了道路;

  3、铁路方面:双方就扩大长期合作关系进行了磋商。

  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两国元首决定将战略性的交流扩大到以下七个领域:

  能源:核能、石油和电力;

  航空与航天:飞机、直升机和卫星;

  铁路;

  通信;

  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

  农业和食品加工;

  环境保护。

  此外,两国元首对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增加交往表示满意。双方承诺继续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

  双方将继续开展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和投资。

  六、人文

  2003年至2005年举办的中法文化年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双方对扩大文化交流的倡议感到高兴。

  (一)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

  为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双方将分别在对方国家定期举办“中国艺术节”和“法中文化交流之春”活动。

  双方鼓励各自的文化中心与驻在国当地伙伴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项目,并将为对方文化中心在驻在国举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继续积极探讨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在中国上海设立分馆的可能性。

  (二)加强高等教育和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优先进行大学合作与高等院校的留学生交流,以加强高水平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如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的合作。

  双方认为,“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对促进双方青年学生的交流与相互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在本国学习和教授对方语言,中方确定法语为中国高考选择科目。

  双方还愿意扩大在生命科学、空间技术、应用数学、信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双方将加速落实2004年10月签署的关于新生疾病的政府间协议,使用法国技术在武汉建立具有高安全性能的实验室。双方将通过在上海和香港建立的巴斯德研究所进行科技合作。

  (三)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合作

  双方同意,中法两国将利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展示其共同的文化创造与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双方决定推动在上述领域的合作项目,并着重加强筹办工作的交流。本着同一精神,法国感谢中方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的承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给予法语应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签字)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雅克·希拉克(签字)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8月18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出具回执、存档,并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条 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邀请其它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规章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规章的书面审查意见,征求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提出撤销案前,应当征求法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备案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和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审议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8日

财政部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76]5号

1976-02-24财政部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军用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征收农业税问题,经与总后勤部研究,规定如下:
  
  一、部队在飞机场范围内,跑道以外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二、部队在飞机场以外,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农业税。民航机场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