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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时间:2024-07-15 14:4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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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部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组织6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村村通电话工程,累计投资300多亿元,为7.5万个行政村和2万个自然村新开通了电话,29个省份实现全部行政村通电话,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99.5%,乡镇通宽带率达到92%;建成服务“三农”的信息服务平台2千多个,涉农互联网站6000多个。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发展成效显著,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信息产业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村村通电话工程向纵深发展。在已取得的各项成就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形势下建设新农村的新要求,在继续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大农村信息服务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工程由“以建为主”到“建用并举”的转变,实现工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跃升,促进农村通信发展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推进自然村村通工程,实现服务对象向更广人群的延伸: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自然村的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电话普及率和网络覆盖率,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沟通的方便快捷。


  ——自然村的村通工程任务: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建设步伐,年内计划为约2.4万余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力争年底全国自然村村通率提高1个百分点(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行政村的村通工程任务:全国尚有3500余个无电话行政村位于藏川高原藏区,西藏、四川通信行业要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缩小“数字鸿沟”为己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逐步解决偏远地区广大农牧民的通电话问题(按计划西藏今年将为670个行政村新开通电话,由西藏移动公司和西藏电信公司各按55%、45%的比例承担任务)。


  ——继续鼓励各地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林区、油田矿区等未在行政村编制之列的基层单位解决通电话问题。


  (二)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实现服务水准向更高层次的提升:在为广大农村建设电话网、提供基础话音业务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增加互联网数据服务功能,提升业务层次和网络质量,为农民享受更加现代先进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撑。


  ——乡镇互联网建设任务: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互联网上网接入条件, 80%以上行政村具备拨号上网条件。力争年内实现“乡乡能上网”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农村宽带建设任务:为全国95%以上乡镇开通宽带,其中东、中部省份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


  (三)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实现服务应用向更大范围的推广:充分利用和发挥村通工程建成网络的作用,狠抓应用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平台,加快推广涉农业务,加强农村特色信息内容和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完善和推广现有农村信息平台和信息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年内力争在所有本地网上,开通针对农民的短信、互联网、电子邮箱、语音热线等经济实用的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企业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积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涉农单位,大力开发针对农村、贴近农民的信息内容,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业务应用。


  ——设备厂商和研发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需求,进一步开发更多的物美价廉、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网络设备和终端产品,使农民群众“用得起、用得好”,更好地服务于农民信息服务需求。


  二、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举措和要求


  (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各项工作。
  发展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是一项社会化大工程,电信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围绕村通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部相关司局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加强现场督导,及时通报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各地通信管理局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村通工程的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电信企业要继续发扬顽强拼搏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和有效手段,确保各项年度任务的完成。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保建保通已建项目。
  各地在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农村通信网络畅通,制定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优惠资费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和激励农民使用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务。


  (三)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优势,当好农村信息服务主力军。
  村通工程中设施建设是手段、服务应用是目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发挥网络资源、技术实力等方面优势,在农村信息服务领域中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重点推广普及一些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如 “农信通”、“信息田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业新时空”等。在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开发推广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信息服务的管理和引导,认真探索农村信息服务站管理模式,要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不良信息内容对农村的侵袭。


  (四)发挥增值电信企业和行业组织力量,多方面推进农村信息服务。
  鼓励支持为数众多的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加入农村信息服务大潮中,引导增值服务业开拓农村新市场,开发农民喜闻乐见的特色服务,为农村信息服务作贡献,为增值业务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适时举办研讨会、交流总结会,开展示范试点项目、扶持一批特色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乡乡有网站”项目,会同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农村信息扶贫论坛”等系列活动。


  (五)注重宣传和引导,营造工程良好氛围。
  全行业应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村通工程的对外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工程先进事迹,激励斗志,推广经验,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各行业媒体要以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回顾活动和举办奥运会为契机,举办丰富多彩的村通工程总结宣传活动,对外展示村通工程这一利国利民工程的成就和意义。


  


  附件:2008年度自然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国自然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统计截至:2007年12月27日




省份 20户以上自然村总数 07年底未通村数         2008年度任务分配
08年任务 电信 网通 移动 联通 卫通 铁通
山东 86464 12 12     12      
北京 4077 6 6   6        
辽宁 42867 372 141   100 41      
浙江 81793 732 370 370          
陕西 67814 647 250 150   100      
广西 93966 986 193 50   120 23    
湖北 130585 2682 735 435   200 100    
河南 140554 2925 560   200 360      
海南 12495 261 107 20   67 20    
吉林 29971 1238 413   50 363      
山西 34564 1807 602   100 502      
湖南 230578 12386 1000 200   660 100   40
福建 38792 2569 770 670   100      
甘肃 71246 5305 560 300   200   60  
江西 129309 10296 5000 3300   1550 150    
黑龙江 35361 3610 190   90 100      
贵州 97485 10259 385     385      
青海 9551 1019 100 40   60      
河北 15409 1672 588   300 208 80    
云南 83332 8992 350 250   100      
四川 354873 45247 1190 370   800   20  
重庆 64903 8630 6400 2175   4225      
安徽 259514 47248 1225 400   325 500    
新疆 25878 9066 2000 500   1000 500    
内蒙 50828 35811 1200   500 500 200    
合 计   213778 24347 9230 1346 11978 1673 80 40


  说明:
    1、08年任务量原则上在信部电【2007】245号文规定“十一五”任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各地完成情况、当地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了适当调整。
    2、各省通信管理局若确有必要可会同省内电信企业对年度任务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部。
    3、上海、江苏、广东、天津已经实现自然村通电话,西藏暂无自然村统计数,因此该5省(区、市)未在表中计列。
    4、以上任务量为基本要求,鼓励各地超额完成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3]7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批复




市成人教育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8日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18日批准,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年 月 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育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成人教育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
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根据
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
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
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额,根据工作(或生产,下同)岗位的
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原劳动
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工种范围
内,凡实际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达到高级工的技术工人都可以申报考评技
师。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工人(包括合
同制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具体比例限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
位技术工人构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五、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工作
中的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艺,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标准,
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贡献大小等实际情
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
贴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贴列入成本)。各部门应按照国家
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
资总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汇总,报劳动部核准下达。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被解聘或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
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七、评聘技师的组织领导

  (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机关及其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统
一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组
织领导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再分别设立若干专门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的小组,这些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各单位要成立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和申报工作。技师考评领导小组
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培训、技术、工会等部门中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
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八、技师考核、评审、发证和聘任

  (一)参加技师考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领导推荐,经本单位技师考评领
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小组审定。

  (二)技师的考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

  (三)在批准的技师比例限额内,经考评合格者,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准,
颁发技师合格证书。

  (四)获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
务、聘任期限以及违约、解聘等事宜。

  对受聘技师在任职期间的技术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九、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部分单位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