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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0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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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



劳动竞赛评比办法







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在我市已开展多年,对南宁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做出新贡献,现修订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



南宁市区内所有工业、交通、商贸、建设等企业,均可参加竞赛评比。



二、竞赛评比项目



(一)经济效益杯



金杯20个,银杯20个,铜杯20个,鼓励杯若干个。



1、考核指标



以当年财务年报经济技术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企业考核标准


标准分



工业


商贸


建设


交通


其他



1


社会贡献率


25


20


25


20


25


20



2


实际销售利税率


5


5


5


5


5


15



3


资本保值增值率


110


110


110


108


110


20



4


总资产报酬率


7


8


5


5


7


15



5


资产负债率


70


80


80


60


70


10



6


成本费用利润率


1.5


2


1.3


15


1.8


10



7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4


12


2.5


5


2.5


10




2、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夺杯: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或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税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3、评比办法



(1)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总得分80分以上方可进入夺杯评比范围。



(2)实行加减分计算的办法:



<1>上表1—7项考核指标加减分额分别为:



第1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第2、3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5分;



第4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5项每减、增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6项每增、减2个千分点加减1分;



第7项每增、减工业5千元/人、商贸1万元/人、交通1万元/人、建设1.5万元/人加减2分。



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



<2>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



<3>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4>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1分。此项最高加分为100分。



以上<1><2><3><4>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



<5>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各行业、系统参赛企业的比例和对南宁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分配奖励评选名额。各县、区,各行业、系统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按企业扭亏成效和减亏幅度推荐鼓励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奖励办法及资金来源



(1)凡评上金、银、铜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奖金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计提,列入成本(不包括中央企业)。



(2)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8%;银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铜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2%。具体奖金额按市财政局、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核审数额发放。



奖金分配原则:获奖金额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60—80%。厂长(经理)兼书记者,在原正职的标准上再增加20%。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分别按获金、银、铜杯奖等级增加年薪1.8%、1.5%、1.2%,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奖金。



企业职工的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



(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由县、区、行业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



(5)连续三年获得金杯奖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各奖励一次性奖金10000元。



(6)设竞赛优秀组织工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区、行业、系统的竞赛组织部门。获竞赛优秀组织工作奖的单位,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7)奖励竞赛“优秀组织者”200名,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5、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的,除扣回全部获奖金额、撤销荣誉称号外,对厂长(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优胜单位20个,优秀合理化建议实施项目和优质服务品牌20个)



1、评比条件



(1)工交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以效益为主的全年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或同比有较大增长的;或减亏、控亏取得明显成效的;



(2)商贸、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待客,依法经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物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



(3)市政、城建企业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创新记录的,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的;



(4)行业系统的企业参赛率达80%以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



(5)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



(三)南宁市十佳员工(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服务创新明星等,同时推荐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候选人)



1、经济技术创新能手(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在实施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成效显著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2、服务创新明星。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真诚待客,态度热情,熟悉业务,服务技能熟练,形成特色服务,品牌服务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获得南宁市十佳员工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三、竞赛要求



(一)各县、区,各行业、系统积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要将振兴南宁 “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起来,制定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方案,开展本系统的劳动竞赛,发动企业为完成年度的各项经济工作目标,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突破和三个百亿目标,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冲刺立功。



(二)为了确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增产增效、扭亏增盈、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确保安全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完成年度的企业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工交企业在进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竞赛,下大气力抓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环保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实施开发新产品、创名牌发展战略,内抓质量成本,外抓市场营销,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商贸、旅游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推动服务品牌创建。以优质服务为切入点,开展以“三新”为主要内容(即服务模式创新、服务功能创新、服务特色创新)的“争当职业明星,争创服务品牌”竞赛,突出规范服务、星级服务、品牌服务,树立首府“窗口”新形象。



(五)市政、城建企业要以“136”工程为主体,以重点工程为舞台,开展“增光杯”劳动竞赛,针对承建工程的重点、难点、急点,发动组织广大职工献计献策,依托技术创新,促进重点工程建设,为南宁市面貌的改变做出新贡献。



(六)各企业要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消灭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奖励和表彰



各项奖项由企业申报,经县、区、行业审查鉴定,向市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评比。市委、市政府对竞赛活动优胜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附一: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
针对当前在开户和结算上存在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一些银行违反结算规定,有章不循,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有些银行擅立规章,自作规定,相互设卡,阻塞汇路等问题,为建立良好的开户和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的意见:
一、清理整顿帐户,加强帐户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目前企业单位的多头开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专业银行应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可不受业务分工的限制,确定企业单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企业单位已在其他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因业务需要也可在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中的一家业务机构开立一个存款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现金的收入以及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因结算业务所必须的小额现金支付。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可以采取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办法,如确需贷款的金融机构监督其资金支付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存款户,但只能办理贷款的转存和向外转帐支付业务。凡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帐户,要限期撤销。
清理整顿的时间,要求在今年九月底基本结束;清理整顿的方法,由各地人民银行与各家银行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实施。为加强帐户管理和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可采取凭当地人民银行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防止多头开户。
二、增强制度观念,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严格执行新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一)正确办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和兑付。签发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必须符合要求,以保证银行汇票的兑付。代理行、兑付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票。正确无误的银行汇票不得压票,要及时解付;有缺陷的银行汇票不得退票,要立即向签发行查询;发现有疑点和问题的银行汇票,要注意防范,并及时反映有关部门查处。
(二)按照规定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使用商业汇票办理资金拆借;签发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严禁签发空白汇票。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于签发的无商品交易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均不得办理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经过承兑,即为有效,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
(三)严格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支付纪律。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凭证要立即通知付款单位付款,未经单位提出拒付,不得自行拒付退票;对托收承付的拒付,银行应认真审查,无理拒付的,拒绝受理;付款期满以及在托收承付逾期付款期内,只要单位帐户有款,应及时办理划款,不得拖延付款;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要按照规定计扣赔偿金;对委托收款付款期满和托收承付逾期付款期满,确属无款支付的,应促其按期退回有关单证。
(四)正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银行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或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交换;收到结算凭证,属于解付的款项必须及时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向外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划出。各行办理结算不得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得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严禁挪用、截留结算资金,严禁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五)严格实行对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处罚。各行要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实行处罚。不准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而放松管理,放弃制裁。为严肃纪律,对未按照规定执行处罚的银行,上级管理行或人民银行对其应作同额的经济处罚。
三、集中管理权限,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其各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需要对统一结算制度作出补充规定,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转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是有利于保证统一结算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银行要对所辖各行自行制定的补充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属于违背统一结算制度规定的,必须限期纠正,明令取消。
四、加强结算管理,开展结算纪律检查。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及其他银行都要按照新银行结算办法确定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做好结算的管理工作。基层银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提高结算质量,改进结算服务;要将各项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及其他银行的管理行要经常对所辖银行执行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结算纠纷的协调和裁决,做到层层负责,秉公处理。对不执行裁决的,人民银行有权从有关银行帐户中强行划拨。要实行奖惩制度,对结算工作成绩显著的银行和人员要表彰和奖励;对结算工作较差的要批评教育,发生的结算事故,造成影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经济和行政的责任。
为有效地纠正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结算纪律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银行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签发空头支付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罚款,计付赔偿金和赔偿资金损失,不执行结算制度造成的结算事故,利用结算进行违法活动以及违背统一结算制度自行制定的规定等。检查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进行,采取自查,复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检查,认真纠正和处理违反结算纪律的问题,达到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的目的。结算纪律大检查的具体事宜,总行将另行部署。
为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市、县级人民银行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专门受理违反结算纪律问题的查处。
五、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结算管理。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赔偿金、赔款和罚款,应由责任银行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人民银行应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为促进各行重视结算管理,执行结算纪律,其罚款应由责任银行从留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六、加强领导,充实结算人员。为强化结算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都要有一名行领导主要负责结算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在会计部门设立专管结算的机构,充实结算人员,稳定结算队伍,保证有一定数量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专门办理和管理结算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使他们既能熟悉和正确掌握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又能树立制度观点、全局观点、服务观点,更好地做好结算工作。

附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业务机构和办理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向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四条 对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计扣赔偿金或赔款;
三、罚款;
四、罚息;
五、没收非法所得;
六、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背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已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又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责令其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出借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出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支票,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付款人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有关单证,银行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元罚款,并暂停其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三对其计扣赔偿金。
第十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单位、个人处罚的,上级管理行或人民银行对其应作同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应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以及其他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应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每天对其处以万分之五罚款。
第十四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乱拉存款,违背银行帐户管理规定,替单位多头开立基本帐户,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银行结算管理权限,违背统一结算制度,自行制定的补充规定,要限期纠正,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根据其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负责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和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四、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
七、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二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处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第二十四条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罚款,在利润留成的“三项基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决定处罚银行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六条 每年公益影片购买、放映设备维护、放映员培训及流动放映车年固定运行费用等由市财政审核列入预算。放映员工资、津贴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落实完成每个社区每年放映公益电影不少于10场次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对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力度,使社区电影放映工作成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八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放映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放映队人员管理及考核,落实放映员的津贴补助,按照流动电影放映操作相关规定制定放映员操作执行情况奖惩制度;
(三)负责放映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管,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保管、检查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建立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放映质量、设备保养情况、放映员服务态度和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对放映工作的意见等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每月需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放映队任务完成情况、观众人数等,上报时间为次月1日-3日之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加大实施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文化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每月于第一个星期内按需求上报计划,计划经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完成影片下载、授权、输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放映队工作,协助做好放映场地选择,组织好观众,维持好放映秩序,全力做好电影放映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影片片源供应、设备维护维修和放映员技术培训,并成立三个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组,帮助各区(县)放映队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社区公益电影放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员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放映人员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的放映技术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影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将放映计划、放映队员、放映地点及放映时间、放映影片名称及场次等向居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观看, 同时公布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18183,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放映队需建立完整的放映台帐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影像、文字档案,记录并如实反映已放映影片的放映时间、影片名称、放映人员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台帐、影像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的;
(二)公益电影放映向居民群众乱收费的;
(三)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四)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设备、车辆丢失或人为损坏、损毁的;
(六)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 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