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4-06-30 11: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建设的详细规划必须有相应的城市绿化规划的内容。
  每年城市绿化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由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及实施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与城市人口、城市面积相适应;
  (二)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标明绿地种类或性质;
  (四)以种植树木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五)交通在城市规划区每800米半径范围内,至少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六)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有树木为主的隔离带;
  (七)符合城市绿化的其他专业标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兴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进行配套绿化,其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不低于4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并有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或游园;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当按照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五)交通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六)铁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确定的比例;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项目,可以比前款规定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
  公园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一条 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绿化比例又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异地绿化。
  异地绿化应当按照小游园和公共绿地的建设规划,就近实施。


  第十二条 提倡各单位在达到第十条规定最低比例的基础上,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没有达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应当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
  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的绿地需要用于建设的,应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许可。


  第十三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主体工程统一征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和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得低于40元;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花木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对各单位绿化建设和养护给予指导。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公共绿地进行测量、编号、冠名,建立档案,并在醒目处设立冠名或编号标志。所设标志应与绿地美化内容相协调。对古树名木要特别标示,加以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管理单位验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共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规范与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绿地的行为:
  (一)就树搭建;
  (二)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
  (三)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污水;
  (四)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
  (五)在树冠下用火;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将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一)附属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
  (二)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和完成时间未达到要求的;
  (三)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被占绿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每棵树木或每平方米绿地5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或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妨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树木或者绿地损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5年3月26日,福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福清海关(福州海关下属关)申报出口2.8万双PE面底拖鞋,运抵国为莫桑比克。在查验时,福清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当把集装箱放在X光下过机检测时,工作人员看到集装箱内的纸箱摆放极不规则,这是夹藏不法货物的信号,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查验。在长达40英尺的集装箱中部,共计1200双使用了“星鸽”字样及盾牌图形的拖鞋混在其中。通过查询海关总署备案库,工作人员很快就辨认出该产品涉嫌侵犯“白鸽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此后,福清海关的上级关———福州海关将此情况通知“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司认为上述1200双拖鞋侵权,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侵权货物。

一、什么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案例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在大家的印象中,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很多人不知道海关其实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在国有名牌维权的浩大行动中,中国海关是一个有力的“保护者”。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企业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中国199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称海关保护条例)和随后颁布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为了履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承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在2003年进行了修改)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项法规在遏制假冒商品的国际流通上起到很大作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有了这个规定,那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又多了一条渠道,那么侵权产品不能进入我国,侵权产品不能通过海关卖到国外,海关将直接扣留。

二、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每年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额约50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侵权商品进口或出口必须通过海关,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有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主动予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月31日报道:《我海关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从今年开始,我国海关将正式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根据该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海关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该系统的建立将实现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对出口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中国企业应重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应当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个盾阻挡侵权毒箭。不少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尝到了甜头,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与海关广东分署签订了省内首份关企之间的备忘录,保护集团旗下“珠江桥”这一著名外贸商品品牌。据了解,从1995年开始,广东食品进出口集团就在海关系统备案,迄今通过海关已经查获30余宗侵犯“珠江桥”品牌的货物。此次双方签署备忘录,是在以往合作的基础上将信息交流、假冒货物鉴定、案件协查、宣传培训等内容以规范性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如何取得海关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这两种保护执法模式截然不同,一般情况下海关只有权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侵犯未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没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权力,只能依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扣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货物。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它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据统计,中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要想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其实就是做一个简单的备案,就可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多了一道保护。至于如何办理备案手续,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可以直接向海关了解,有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从事该业务的代理工作。知识产权人在海关总署取得备案后,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海关即采取相关措施。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在海关总署有备案的权利人只能采取保护被动模式维护其权利,如果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并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止进出口。

我国海关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本系统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和“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服务。备案之后,全国42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海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嫌疑的,便会立即通知相关权利人,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只需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2个海关便可以帮助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地监控。此外,海关总署还推出了《知识产权网上备案和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实现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并且能够随时查询备案信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极大提供了备案申请的方便。

四、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功不可没,近年来,中国海关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同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从货运到行李邮递渠道,从报关、审单到查验环节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将使侵权产品无法进出口。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还没引起我国企业的关注。对许多人来说,提起知识产权,耳熟能详,但一提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恐怕就觉得生疏了,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保护观念淡薄,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亦是如此。据统计,宁波有20个品牌被列入“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但这20个出口品牌中却只有6个向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福州关区2004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共70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仅8家,仅占总数的1%。对关区内100家重点国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研问卷,仅回收52份,65%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重要,仅17%的企业认为知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海关发出的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都会在法定期限内确认是否侵权,对于确认侵权的坚决要求海关查处,对于有效授权的则会尽快发给海关确认函;而国内企业采用口头授权的形式较为普遍,且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截止2007年2月9日当前有效备案:7715,其中:商标权备案4555件,著作权备案267件,专利权备案2893件。显然,我国的企业忽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作用。

新疆的霍尔果斯海关接受一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仿皮鞋和服装。根据情报,对该批出口货物风险布控,重点查验,查获涉嫌假冒“SONY”等品牌的DVD播放机共计470台,“LG”彩色电视机93台。霍尔果斯海关立即与索尼株式会社、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和LG电子有限公司三家权利人取得联系,三家权利人积极响应,立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依法对上述侵权货物予以扣留。而国内企业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海关在执法中,对发现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或者权利人放弃保护的货物,海关都将依法放行。

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乐观。如何加强宣传与引导,切实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维权意识与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海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接受接着采访时提到:“现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今后要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内培训。同时,扩大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指导和宣传,使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1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铁路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组合港办公室,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航企业,中铁集装箱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发挥铁水联运的优势和潜力,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现就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优化运输通道布局和运输结构,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加强水陆口岸功能衔接、实现货物运输无缝衔接,更好地发挥铁路、水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物流发展。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是现代物流的主要载体。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充分发挥铁路和水路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应,提高能源、原材料等大宗货物和集装箱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对提升现代物流水平的要求。
  (三)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实施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促进资源开发和产业梯度转移,对密切内陆与沿海、沿江地区的交通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增强运输保障能力,扩大区域经济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内陆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于加快转变运输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把发展铁水联运作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强化组织协调,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切实提升铁水联运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六)主要原则。坚持统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充分发挥铁水联运组合效应;坚持同步发展,在着力加强铁水联运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增强铁水联运软件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创新发展,加大铁水联运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坚持合力发展,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发展铁水联运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良好发展氛围,加快建设覆盖主要联运通道的铁水联运体系。
  (七)发展目标。统一的铁水联运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主要联运通道铁水联运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铁水联运枢纽港站换装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铁水联运企业,铁水联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到2015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20%以上,港口煤炭、矿石、粮食、化肥等大宗散货铁路集疏运比重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八)合理布局联运通道和网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做好铁路与港口的规划衔接,以沿海和沿江主要港口为铁水联运枢纽、经济腹地铁路干线为骨架、沿线主要货运站场为节点,科学布局铁水联运通道,完善区域性铁水联运网络。
  (九)加强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建设。加快推进主要港口、铁路和货运站场及运输装备等联运设施设备建设,大力推进铁路装卸线向港口码头延伸,推进“港站一体化”,实现铁路货运站场与港区无缝衔接。
  (十)完善铁水联运相关标准、制度。加快铁水联运标准化建设,统一铁水联运集装箱规格、货种限制(含危险货物)、装载技术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铁水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铁水联运统计和考核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推进铁水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的建设。
  (十一)加强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在铁水联运运输、装卸、配送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和标准化专用装备。通过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电子数据交换(EDI)、无线射频识别(RFID)、供应链管理(SCM)等先进技术在铁水联运领域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铁水联运技术水平。
  (十二)推进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加快铁水联运信息化建设步伐,在信息开放、数据交换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充分利用港航、铁路、口岸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支持各铁水联运通道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供班轮/班列运行时刻、运价、联运货物动态、订舱/请车、港口/车站业务、口岸监管等数据查询、业务办理等信息服务。
  (十三)积极引导铁水联运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铁水联运多元化、市场化。在大力发展中长途铁水联运的同时,完善价格机制和政策,加快拓展短途铁水联运市场。充分发挥铁路集装箱场站和内陆无水港的作用,进一步加快集装箱铁水联运市场发展。优化铁水联运运输组织,合理设计运输方案,提高往返重载运输比重,减少车船排空,提高运输效率。鼓励货运枢纽拓展仓储、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保税等功能,促进货运枢纽站场加快发展现代综合物流。
  (十四)大力培育铁水联运市场主体。引导和规范铁水联运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大型航运、港口、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发展铁水联运业务,完善铁水联运功能,拓展经营网络,延伸服务范围,扩大铁水联运规模。支持企业按照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构建面向国际国内贸易的铁水联运服务网络。
  (十五)实施铁水联运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铁水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铁水联运市场需求和有关联运通道的软硬件条件,选择一批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加快组织实施。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示范成果,带动我国铁水联运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和完善铁水联运发展规划。把加快铁水联运发展作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铁水联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铁水联运通道和网络。
  (十七)加大铁水联运资金投入。对纳入铁水联运示范项目的重点铁水联运信息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资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铁水联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土地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十八)健全铁水联运政策法规。抓紧制定铁水联运相关规章,加强铁水联运标准、规范建设,统一和规范铁水联运市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铁水联运发展的价格体系和扶持政策。
  (十九)完善铁水联运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成立推进铁水联运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体制创新、配套政策制定等各项工作。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铁路部门要会同有关企业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做好铁水联运工作的落实,同时加强指导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强化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快速、优质的口岸环境,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铁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