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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9:1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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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非正常死亡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以下统称非正常死亡)事故,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 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一、防止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
二、防止因工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归口管理。
三、防止火灾死亡事故,由市消防局归口管理;防止山林火灾死亡事故,由市林业局归口管理。
四、防止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口管理。
五、防止煤气中毒死亡事故,由市公安局归口管理。
六、防止食物中毒死亡事故,由市卫生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每年年初与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本年度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下达到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每年1 月底以前,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的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归口管理的本年度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正常死亡事故,确保非正常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 将上月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报告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8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
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有效治理富营养化污染、促进污水处理单位提标改造,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氨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为0.9元。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按照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超标倍数计征。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按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3〕44号)、《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建〔2003〕73号)执行。
第六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的减免按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单位,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污水处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中国和马耳他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中国和马耳他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互相承认和建立外交关系,并同意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马耳他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耳他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中国政府支持马耳他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发展致力于和平的自给经济所作的努力。
  中、马两国政府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耳他政府代表
    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      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
       沈  平        卡密尔·约翰·马利亚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于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