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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14: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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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国家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部门与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同时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第六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方案和各项相关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业作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章立制,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四)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动纠风工作开展;

(五)督促、协调、支持政府纠风部门履行职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对同级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瞒报、故意缓报、虚报的;

(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迫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以致引发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经年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行风或目标管理考核以及专门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监察机关委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主管纠风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内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本文主要探讨运作过程中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制度异同

   前言
   公司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制度具有灵活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比较与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指导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中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共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二者基本的共性除资本维持原则、所有权分离原则等还主要具有以下的共同之处,这种共性能够有效维持资本的稳定和公司的存续。第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能够自负盈亏并具有民事权的经济独立实体。第二,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财产是公司运行的保障,不论何种形式公司制度其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但股东仍有依据投入财产享有收益权、处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最后的分配财产权利等。第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以投资额为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差异性
   (一)对于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不仅仅是出自关系也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以保证相对的人和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资本的结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完全开放没有上限,规定下限不少于5人。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特殊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性质另有规定,《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5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5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拆分为等额资本,每一股金额大小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自己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本不做等额拆分,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准。
  (四)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决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资两合性,人数在封闭范畴内,所以组织结构的设立很简单,董事会为常设机构,监事会和股东会可以不设,并常由股东个人兼任董事会,内部机构的权限比较集中;股份公司由于上限人数处于开放状态,所以人员分散,必须设立股东大会权力机构并对股东会的权限加以限制。
   (五)发起人筹集资金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募集设立或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代表权利凭证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流转;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其股票不能公开发行,更不上市交易。
  (六)股权证明凭证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权利的凭证是股票,股票是股东持股的证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进行流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凭证式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最终权利的依据。
   (七)股权流转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是资合性,可以自由的转让和交易但是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而言股权转让受到条件限制,自由性没有股份公司高,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在时间上也有限制。
  (八)财务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需要定期进行财产的公开;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和性原因按照相关的章程进行公示财产即可,无需进行社会公告和备查,保密性相对较好。
结语
公司制度的这两种形式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同异性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有助于公司制度更好应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市场规范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马婧
   

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抓紧做好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股份报价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告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披露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二、股份报价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年度报告。

股份报价公司拟披露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201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股份报价公司年度报告应通过“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bjzr.gfzr.com.cn)”(以下简称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三、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与股份报价公司商定其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将其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书面报送我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报告我会,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预定披露时间变更超过2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向我会书面说明原因。我会将通过披露平台及时公布股份报价公司的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

推荐主办券商应合理安排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避免集中在2011年4月份披露。

对于预计不能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1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公司股份将被特别处理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其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四、对于预计2010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督促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具体实施程序按照《挂牌公司股份特别处理备忘录》执行。

六、股份报价公司在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部分应按以下要求重点披露有关内容:

(一)报告期内实施定向增资或报告期之前定向增资募集资金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就投资项目收益做出承诺的,应说明承诺的履行情况。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申请挂牌时作出相关承诺的,应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未来发展做简要介绍。

(四)对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五)股份报价公司如自2010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详细分析执行该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时,还应编制并披露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该调节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审阅意见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

七、股份报价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股份报价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010年度公司治理情况,推荐主办券商对于运作不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可进行公开谴责。

八、推荐主办券商应对股份报价公司的年度报告切实履行审查职责,进一步提高其年度报告的披露质量。

推荐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专项督导人员,在股份报价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对于已披露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并在披露平台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不得直接替换原已发布的年度报告;错误、遗漏或误导情形严重的,应向我会书面说明原因。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