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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23:3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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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31 号

《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立交桥、人行天桥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成区内的村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垃圾清运,村委会负责环境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封闭式市场由经营单位负责;露天市场(含街办市场、马路市场、早市、夜市)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垃圾筒(箱)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 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损坏或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 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第十五条 基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供热等施工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理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要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凡在城市建成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单位向居民收取,并统一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排放固体废弃物、炉渣等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确需排放的,必须按排放量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自设容器、单独收集、 自行清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在垃圾筒(箱)、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炉渣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不准沿途洒漏、污染路面,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铁岭市城市除雪规定》,完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清扫、清运、清掏和处理废弃物的,应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公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委托单位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先建临时公厕。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清掏保洁工作,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商签协议,委托有偿代管。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和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公厕,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丑)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l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五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l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浅析侦查人员以庭审角色代入机制

商奇


  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取证、取哪些证。随着反贪队伍年轻化,一些反贪干警存在着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实战经验的弊病,面对取证工作往往无从下手,甚至取来的证据不能服务于案件认定,造成重复劳动。反贪侦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进行贪污贿赂活动的若干证据,并最终在庭审中用这些证据使法官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可以说,庭审时证据的运用,才是反贪侦查取证工作的“归宿”。庭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组成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必然存在着不同的逻辑路径,对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很大差别。在侦查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延伸思路,在脑中积极进行庭审过程的“模拟预演”,将自己代入庭审中的公诉人、被告人等角色,站在他们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以之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一、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贪工作是一项群体工作。按照现有的机构组织框架,贪污贿赂案件最初由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一条完整的反贪工作路径。正因如此,反贪侦查人员不能够仅仅认为侦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内容,而必须在工作中积极拓宽眼光,拉长工作思路,将其后的庭审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侦查计划中作整体考量。事实也证明,仅仅为了侦查而侦查往往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结果不是面对繁芜复杂的证据而无从下手、茫然无措,就是千辛万苦所获取的证据根本不能有效应用于庭审,造成工作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我们反贪工作的目的,而通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是衡量我们工作是否成功的一个标杆,是我们实现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径。庭审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对抗,反贪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中,就考虑到庭审时对证据的运用。这种考虑既要全面,又要细致;既要考虑到国家公诉人运用证据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告人运用证据的可能路径。而角色代入,往往是这种考虑的有效形式。通过角色代入,反贪侦查人员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到公诉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当做庭审的参与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细节会成为审理重点、哪些证据会为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这就相当于为自己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无疑会极大的促进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诉人角色

  公诉人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者,他们的作用是代表国家出庭追诉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会积极运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来使其最终受到刑法的惩罚。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就是要站在出庭人员的角度考虑庭审问题,以公诉人举证证明犯罪各项构成要件的框架来明确侦查取证范围。这种代入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寻求公诉部门的配合,了解公诉人的指控逻辑和证据使用思路,以此来指导自己的侦查取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下属业务部门,彼此较为熟悉、联系方便,这为反贪侦查人员进行公诉人角色代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实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侦查过程中与公诉人员开展侦查会商的办法来进行角色代入。会商中,侦查人员可以将主要案情提前告知公诉部门,由于公诉部门的实际工作特点,其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刑事诉讼庭审过程、庭审证据运用、被告人心理,甚至管辖标的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庭较为了解,可以请公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庭审情况的预先估计,指出一旦标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将以哪些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并指出如何将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思路,指导侦查工作开展。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证据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各种表现形式所带来的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同,不同证据形式也常给法官以不同的影响力,这种预先的模拟可以为侦查人员到底采用哪种证据取得方法和证据固定形式给出指导意见。

  2、代入被告人角色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预先将自己放在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里,考虑被告人将会有可能以哪些证据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并提前下手取得相应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的脱罪企图。同时,还要积极进行逆向思维,考虑到对于被告人来说哪些证据将是“致命”的,由此争取侦查工作主动,尽早采取证据固定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由于侦查人员毕竟是“案外人”,仅以侦查经验进行思考往往不够全面,而只有进行角色代入,将自己置身“案中”,才能更好的看清庐山真面目。

  对于行贿、受贿等依靠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更要着重进行被告人角色的代入,细心体察被告人心思,在询(讯)问中就堵断其退路,夯实犯罪各要件,防止被告人打下“活扣”,有机可乘。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往往比代入公诉人角色要困难的多,因此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储备。在平时工作中,侦查人员就要积极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如多参与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时被告人惯用的脱罪伎俩和诡辩手段;常与有经验的同志进行交流,了解被告人通常的心理;在侦查中做好外围调查,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处事习惯,以利于角色代入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公诉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越俎代庖。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的逻辑顺序,是由公诉人的心理到侦查人员的心理再到具体侦查活动。这种逻辑顺序是不可逆的。在案件侦查中,不能将这种代入反用,以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来钳制公诉部门独立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职能。那种根据自己取得的证据和臆想的证明思路对公诉部门参与公诉的方法、思路粗暴干涉的行为是错误的。

  2、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违反相关侦查纪律。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是一种思想上的代入,是对侦查策略进行考量时采取的一种方法。但是,这种代入不能由智力活动突破到具体侦查行为,强逼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预想”的思路进行自证其罪,甚至发展到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3、不能固步自封,要积极扩大取证范围。角色代入毕竟是一个高智能的活动,要有足够的经验和侦查技术做支撑。这就决定了角色代入活动不是每次都可以取得圆满、全面的侦查指导作用。侦查人员,尤其是年轻的侦查人员,不能仅仅依靠角色代入划定侦查取证范围,而要积极拓展取证思路,扩大取证范围,更好的完成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2019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2020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5019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5020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4103.3000

生猪皮

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4103.902l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30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