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漯政办〔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3月23日以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全市各界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其改进完善的责任分解到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请各责任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一、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1.抓住中央实施中部崛起和我省实施中原崛起的战略机遇,认真研究推动漯河大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努力争取国家和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制定“中国食品名城”建设规划,加大对食品名城的宣传力度,扩大漯河影响力,提高漯河知名度,促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实现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快速崛起。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3.制定工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合理发展重工业,优化轻重工业结构,在发展食品产业的同时,加快其他产业的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4.制定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传统商贸优势,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市商务局负责。
二、关于“三农”工作
5.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农政策,确保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6.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农民工由劳力型向智力型、技术型转变,培育“创业型”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力争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负责。
7.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市畜牧局、财政局负责。
8.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其他涉农单位负责。
9.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10.进一步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公路网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
三、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1.注重培育成长型企业,发展新的上市公司,力争3年内我市有新的上市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变我市财政支柱较少的局面。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加大园区建设力度,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的规模优势和区域特色,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粮食企业在运输、用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5.着力抓好一批带动力大、支撑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备足后劲。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16.借鉴沿海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
17.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规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局、人行漯河市支行负责。
18.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9.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组织参加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市商务局负责。
20.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组建专业招商引资队伍,力争引进更多的大项目落户漯河。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大项目办负责。
五、关于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21.高标准制定城市长远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切实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市建委负责。
22.抓紧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加大沙河、澧河两岸景观带建设力度,突出滨河城市特色,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4.在城镇拆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房管局负责。
25.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
市建委、财政局、林业园艺局负责。
26.加大“双创”工作力度,解决城市脏、乱问题,取缔马路市场,为市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市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7.适应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的需要,尽快理顺市区环卫管理体制和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8.对城市新建道路的电力、通信、供排水等配套设施,加强统一协调,确保一次性规划到位、施工到位。
市建委、电业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负责。
29.结合区划调整,尽快理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省对市的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市对县区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的财税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0.理顺县区土地管理体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关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1.加大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出台我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2.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市教育局、漯河医专、漯河职院负责。
33.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工作。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4.加大教育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
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35.加大对卫生事业尤其是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抓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区卫生事业投入的督促检查,确保上级转移资金和县区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6.加大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力度,特别要充分发挥许慎文化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市文化局负责。
37.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38.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39.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尤其要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净化文化市场。
市文化局负责。
七、关于构建和谐社会
40.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漯河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应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和配套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查办力度。
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2.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抢劫等各种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市公安局负责。
43.加强对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
八、关于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4.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5.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46.继续下大力气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落实、抓督查上。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7.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8.定期分析研究经济运行走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9.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干扰企业发展的“四乱”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4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把本行政区域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管理、倡导移风易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体部署,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公安、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章 大力推进火葬改革
第六条 火化区范围的扩大,用5年时间分步实施。2006年,由过去的二区二镇(屯溪区、徽州区,休宁县海阳镇、歙县徽城镇)扩大到黄山区、黟县、祁门县的城关镇和休宁县万安镇。2007年,扩大到汤口镇、齐云山镇、西递镇、宏村镇,沿慈张线的歙县桂林镇、郑村镇,休宁县东临溪镇。2008年,扩大到黄山区太平湖镇、耿城镇、谭家桥镇、仙源镇、三口镇,黟县渔亭镇,祁门县金字牌镇、闪里镇。2009年至2010年逐步覆盖所有建制镇。
火葬区内少数交通不便、暂时难以施行火葬的山区村、边远村,可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暂不实行火葬。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正常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一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三条 火化区的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丧主应主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实行火化。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加强督促。
在火化区各医院内发生病人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院、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三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暂行土葬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区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生态、环保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木棺应平地深埋。
第十五条 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告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七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各类散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市、区县民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坚决纠正乱埋乱葬行为。把平坟还林、平坟还田、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对"三沿五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问题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第十九条 区县、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对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将治理乱埋乱葬工作纳入村(居)务公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中,形成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
第四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凡涉及征、占用土地或林地的应事先报经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生态、环保型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地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殡葬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禁止在市区和城镇街道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禁止在墓地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披麻戴孝,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明确殡葬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