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12 20:1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太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太原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更名为太原市中小企业局,为正县(处)级建制,是市政府指导、协调、服务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的全部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指导、服务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
(三)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市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五)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负责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能源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资金项目。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外资引进、利用工作。
(八)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和扩大就业;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十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及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指导各类中小企业改革,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能源基金等其它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初审、申报;指导中小企业的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参与组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产业指导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有关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地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组织开展招商引资、产品展销等活动;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负责中小企业类型划分和认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工作;负责管理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
(五)经济监测处
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和发展特点,组织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数据、报表的汇总、分析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六)科教质量处
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政策和措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人才开发、引进以及职工教育、职称评审、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参与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有关工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七)融资财务处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八)人事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老干部党群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活动、医疗保险、生活福利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7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管理人员3名),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1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

1988年6月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鼓励、扶持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生产工具”系指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供本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机电设备、加工工具、农机具、仪表仪器以及用于维修生产设备的零配件等(不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价值人民币五千元(按到岸价格计算,下同)以下的小型生产工具,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开业证件,经海关核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放行。
第四条 归侨、侨眷(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中国大陆的眷属,下同)接受国外或港、澳、台湾地区亲友赠送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含二万)以下的小型生产工具,应报请县、市级侨务办公室审批;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的,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归侨、侨眷接受国外或港、澳、台湾地区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进口时应事先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递交侨务部门的批件和开业证件,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第六条 归侨、侨眷接受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放行;用于其它方面的,照章征税。
第七条 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所的检疫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第八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接受赠送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应于批准之日半年内运进;除有特殊原因,并经入境地海关准予延期的外,逾期不准进口。
第九条 归侨、侨眷接受赠送免税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不准出售和转让。如因举家外迁等特殊情况必须出售和转让的,需报经所在县、市侨务办公室批准,海关凭批件照章补税。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