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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时间:2024-06-01 22:5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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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肉制品、油制品、乳制品、糕点等食品。
第四条市、县市 、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质监、商贸、规划、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供应的需要。
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要求;
(三)有完备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监督制度。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领取清真标志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明示。
未明示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在其产品的名称、包装中使用“清真”字样、图案、符号和标志。
第八条向市、县(市)、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租借、转让、伪造清真标志牌。
第十条供应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鸡、鸭等畜禽,应当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屠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加工、销售、食用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或者原料。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场所,应当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隔离设施;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综合性经营场所清真饮食习惯禁忌的商品和物品应当与清真食品分开摆放,不得同案、同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字号登记、宣传广告时,用语中含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的,不得违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禁忌。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中使用带有“清真”标志或者有清真含义包装物的,内置食品应当符合清真要求。
第十五条非清真餐饮业场所,改为清真餐饮业场所的,应当更换相关餐具、炊具,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牌。
第十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牌机关缴回清真标志牌,并清除原有清真标识物。
第十七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并给予以下优惠:
(一)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清真食品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同级财政应当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清真饮食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征地、建设等相关费用
(三)对租赁直管公房的清真网点,给予房屋租赁优惠待遇;
(四)拆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清真饮食供应点房屋的,应当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就地或者就近安排,并适当增加过渡补偿费。
前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暂扣或者收缴清真标志牌。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1990年11月2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能源部于1990年5月在河北省峰峰矿务局召开了电力系统生活管理现场会。会议指出,搞好职工生活是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也是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干群关系、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大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提高对生活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生活环境,作为各级领导的重要任务之一。
《电力系统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是根据电力生产、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提出的生活管理工作和设施方面的要求,全国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按此标准逐项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福利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检查、严格奖惩。能源部要求每个电力企事业单位,本着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明后两年中,现有企事业单位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八五”期间使电力企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福利工作,象峰峰矿务局那样全面走上整齐、清洁、优美、舒适、文明的新轨道。
一、职工食堂
(一)职工食堂(包括餐厅和操作间)。平均每就餐人员建筑面积达1.2平方米,餐厅与操作间的面积比为1∶1。另有相应的库房和菜窖。餐厅按正常就餐高峰职工人数配备餐桌和坐椅。食堂公备碗筷必须严格消毒,符合卫生要求。职工自备餐具,餐厅内应设碗柜(箱)。操作间瓷砖化,排烟排气良好。有条件的企业,应用煤气作饭。
(二)服务质量。每周按食谱计划安排和制做膳食。逐步取消大锅炒菜,实行中、小锅炒菜,做到质好、量足、多样化、明码实价、经济实惠、价格合理。周末、节假日改善伙食,保证单身职工过好节假日。服务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做到“五讲四美”。对因工作离不开岗位的送饭到现场,因公过时有热饭吃,做好病号饭。让职工吃到热饭、热菜、热汤,并有热开水喝。炊管人员要按规定办法用膳。
(三)大、中食堂要配备必要的炊事机械和相应的冷藏设施,逐步实现机械化,机械利用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清洁卫生。严格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不买、不收、不用、不做、不卖腐烂变质食物。库内物品分类存放,菜窖管理科学合理,减少损耗。餐厅、厨房、库房要整洁,严格卫生制度,做到炊具洁净、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内无蝇、鼠、蟑螂。存放食品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地面无积水、无杂物。炊事人员定期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应勤洗勤换。
(五)经济指标。月销粮盈亏幅度为百分之零点五以下,月卖钱盈亏幅度为百分之一以下,各项费用占总成本不超过百分之五。
(六)管理工作。有健全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改进的措施。食堂有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有定额,工作有分工。伙食成本坚持班组核算,做到班清、日结、月公布。严格财经管理,做到粮、款、物、帐相符。各种会议伙食费用单独核算,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不与职工伙食混淆。炊事人员要有技术培训计划和业务考核制度。职工食堂等级厨师人数达到炊事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职工集体宿舍
(一)职工集体宿舍。平均每住宿职工居住面积七平方米,住宿房间旅馆化。宿舍另设盥洗室、物品寄存处和图书室、游艺室、电视室、缝补室、值班室和自行车棚等。房间配备单人床、桌、椅、柜子、暖瓶、茶具、衣架等用品。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配置电扇及取暖设备。使职工生活方便、舒适。
(二)宿舍管理。宿舍设有专职管理员(或交集体企业承包管理),有健全的宿舍管委会,发挥群管与专管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不同家属混居,不乱留外人住宿,有条件的设家属探亲室、客人接待室。做到安全无事故:无火灾、无盗窃、无中毒、无赌博、无酗酒、无打架斗殴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做饭和存放自行车等各种杂物。
开展图书阅览、游艺、看电视等有益活动,为住宿职工创造学习、娱乐的良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方便职工群众服务项目。职工按车间、班(值)次住宿,设有专职管理员负责内外卫生,为集体住宿职工拆洗被褥、床单、枕巾,室内存放衣物整齐清洁卫生。做到门窗玻璃净、棚顶墙壁净、家俱净、床上地面净,室内“七无”(无蝇、无蚊、无蟑螂、无老鼠、无虱子、无臭虫、无跳蚤)(以下简称“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设有痰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家属住宅
(一)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发挥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职工集资、企业资助)加快家属住宅建设。使每人居住面积达到五平方米以上。逐步缩小楼房与平房生活设施上的差距。按户安装电表、水表和煤气表。新建住宅楼应有较为宽敞的客厅,居住面积要适当。厨房、厕所使用面积要适用,改善厨房卫生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洗澡设备。一般家属住宅区内设有必要的生活服务网点。根据情况建立家属区浴室,配备换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的用具。
(二)搞好家属住宅区饮用水、垃圾点、公用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根据情况建立煤气站,使住户逐步用上煤气。
(三)家属住宅区房地产实行帐、卡、图、牌板科学管理。幢(栋)单元编号整齐、醒目。按规定配备房产维修人员。定期进行房屋大、中修,及时维护,消灭危险房屋。

(四)采取措施,解决住宅区乱建的不规正的杂棚小屋。房前屋后不乱堆放杂物。住宅区有专职卫生人员负责清扫(集体企业承包),保持院落整齐、清洁、卫生。
(五)家属住宅区内要有绿化、美化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根据气候条件,做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建立群众管理组织,分片包干。
四、运转员休息室和工间餐(发电厂和一次变)
(一)运转员按一值运转员人数,每人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休息室旅馆化,另设厕所、盥洗室等。保证运转员上岗前有个安静、舒适的睡觉环境。
(二)管理工作。设有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休息室实行定房间、定床位、定人员、定行李。休息室无盗窃、无赌博、无饮酒、无打架斗殴、无火灾,实现安全无事故。室内肃静、整洁、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根据当地气候,配备电扇和取暖设施。室内备有桌、椅等用具和饮用开水。定期拆洗更换被、褥、床单、枕巾,保证干净、不潮湿。做到窗明几净、室内“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地面无痰、无烟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要有健全有效的夜班饭制作、用餐、餐具消毒,成本单独核算等项管理制度。保证夜班职工吃上可口的工间餐,坚持送饭到现场,分发到人。
五、职工浴室
(一)职工浴室(包括更衣室、浴室和其他设施),按职工总数,人均建筑面积一点二到一点四平方米。浴室及浴池瓷砖化。设有饮水、物品寄存处。
(二)管理工作。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浴室要有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无事故。服务热情周到,方便老、病、残职工洗澡。积极增设服务项目。浴室设有更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用具等。浴室提倡淋浴。浴池整洁,水清池净,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地净,每班换水,池塘内外地面刷洗一次,水见本色,瓷见白,一周消毒一次,池内不许擦肥皂和洗衣物。发电厂应有单独的输煤人员小浴室。变电所可以使用电热水器,方便职工洗浴,减少燃煤烧水等设施。
六、托儿所(幼儿园)
(一)托幼园(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为每入园儿童六平方米。设有寝室、活动室、保健室、哺乳室、厨房、浴室、厕所等设施。室内阳光充足、空气新鲜、不潮湿,儿童卧具齐备,整齐、美观。有足够的玩具。室外有活动场地,并有大型玩具。
(二)管理工作。建立托(幼)管理委员会,经常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本单位女职工要求入托孩子的入托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因公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的孩子实行临时收托。配有专职幼儿保健医生。认真执行幼儿保健制度。按规定建立和健全儿童健康卡片。按期进行各种预防注射接种。保教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生产、为群众、为儿童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工作热情主动,态度和蔼,一视同仁,对儿童热心、关心、耐心、细心、不偏心,做到阿姨“赛妈妈”。室内布局合理,阳光充足,空
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几净,棚壁无尘,物见本色,摆设整齐,室内“七无”。炊事工作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餐具每顿消毒。杜绝食物中毒。炊事人员定期检查身体,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教育。贯彻保教结合原则,根据“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学大纲”和儿童年龄特点配备保教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备好教案。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教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幼儿教师职称的达到保教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搞好语言、美术、音乐、体育等方面教育。使儿童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计划地培养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严防幼儿误吞异物和跌摔、碰伤等事故。严禁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保护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
七、职工医院(卫生所)
(一)按全国电力行业卫生机构设置及组织编制原则建好管好职工医院(卫生所)(待发)。
(二)检查标准按中电联劳〔89〕15号文《综合医院评比试行达标条件》通知执行。
八、招待所
(一)招待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床位、食堂、小卖部、物品寄存处。房间内设备用具齐全,就餐、洗澡等生活设施按需要设置,使客人感到方便、舒适,成为旅客的临时之家。
(二)服务质量。坚持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方向,对旅客要“五讲四美”,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一切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干私活,不准带小孩,不准无故串客房,不准睡觉,不准谈买谈卖,不准占旅客便宜,不准乱扔放钥匙,不准与旅客搞违反政策的事,不准让旅客捎买带各种产品。办好食堂,搞好成本核算。保证旅客饮、用水的供应,丰富旅客的文娱生活。房间做到空气流通,四壁无尘,窗明几净,室内“七无”。客用被褥、床单、枕巾一客一换,常住客人的卧具每周洗换,卫生设施和茶具每日消毒,保持清洁。餐厅人员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按卫生“五四制”加工制作。提倡会议和招待客人用餐,实行分餐公筷的办法。
(三)经营管理。实行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房产、设备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床位利用率,力争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帐目清楚,结算及时,物资存放整齐,帐、卡、物相符。无霉烂丢失现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落实到人,组织措施落实。
九、菜篮子工程
(一)利用厂区条件,发挥企业和职工积极性,因地制宜,兴办以改善职工生活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广种蔬菜、果树、粮食,发展猪、牛、羊、鸡、鸭、鱼、兔饲养业及进行食品加工等,为职工提供越来越多的物美价廉的农副产品和半成食品。
(二)加强对菜篮子工程的领导,把职工生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加以考核,逐步建立农副业生产队伍,建立各种经营核算制度,逐步达到自负盈亏。
(三)分期达标:为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市场负担,争取两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如下标准:
按月供应每一职工肉类五斤,蛋类五斤,鱼类五斤,鸡一支,植物油一斤;按年供应每一职工,大米或精粉一百斤,蔬菜二百斤,水果二百斤。提供给职工的食品按质论价,按成本收费,低于市价,使职工得到实惠。
十、厂区环境
(一)厂区环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有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布局合理,分期实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清洁卫生的企业环境。
(二)厂区建设实现沥青或水泥路面,平整干净,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合理布置路灯。寒冷地区应建有温室花房。路旁、空地及房屋周围种树(多种经济果树)、种花、种草,绿地覆盖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公共广场、办公楼、住宅区和集体宿舍周围进行重点美化和装饰。
(三)厂、车间办公地点划分卫生、绿化责任区。室外整齐、清洁、美观。室内无尘、无污水、无杂物。办公室用品(具)摆放整齐,桌、椅、门窗无损。
(四)厂区内厕所和垃圾点设置合理,做到设施完好,及时清运,消毒、无垢、无臭味。对污染环境的粉尘、污水等有治理措施。厂区有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的专业队伍(集体企业承包)。
十一、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一)考虑五年内可能达到的退休职工人数,安排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设有文件阅展、报刊、图书阅读室等设施。配备足够的桌、椅、水壶、水杯等。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二)有退休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管理制度健全。
(三)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或设专人负责。
(四)退休职工活动,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认真落实有记录。
(五)对孤老退休职工、困难户有人负责,生活有保证。
(六)为退休职工就医提供方便,急、重病人派车派人护送,住院有人管,并有记录。
(七)对退休职工动态清楚,外出人员去向心中有数,并有名册。
(八)对退休职工住房紧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十二、职工生活工作全优单位条件
全优单位必须是十项工作,全都达到优秀,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职工生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长计划、短安排,规划落实,年年有进步。各项福利设施不断完善。
(二)后勤领导班子好,骨干配备得力。培训工作成绩显著,后勤职工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提案落实百分之九十以上,企业分房民主、公正合理,广大职工基本满意。
(四)每年为职工办几件实事,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在所在地区评比中名列前茅。
十三、本标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升级、上等级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条件之一。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及现实意义

洪碧华


[内容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面对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文章介绍了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学校事故等方面的立法亮点和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亮点;意义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共12章92条,前4章为一般侵权责任,其后的7章为特殊侵权责任。该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用益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

  近年来,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特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三鹿奶粉事件、矿难等安全事故频发,现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200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达87万件,2008年超过100万件。处理这些侵权之诉,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等近40部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制定一部较为统一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必要的。2002年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进程,经过四次审议终于2009年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重要一步,是合同法、物权法后的另一个重要支柱性法律,在西方,民法典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以来,侵权责任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演化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公平责任等多原则并存的制度。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于物件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涉及高空高压、易爆易燃、民用航空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行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与现实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2009年8月,龙海石码镇一妇女骑电动车撞在路边突起的井盖上,造成10级伤残,把市政工程公司和现场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08年度龙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61元,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为:17961元×2年=35922元。假如原告身份是农民,又无法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2008年度龙海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000元,其残疾赔偿金就只有:6000元×2年=12000元,相差2万多元。这种城乡差别,“同伤不同价”很不公平。
  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理论界“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该条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有利于消除封建等级思想和城乡差别,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权进步,解决“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问题,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的是权利的平等和生命的尊严。

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离婚、伤害等案件的受害者,在提出经济赔偿的同时,大都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原告索赔300多万,法院只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责令赔偿受害者直接损失74元。3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因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直接损失,没有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新法使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三是条文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由受害人自己决定。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

第三、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的流血不流泪

  该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条明确规定,在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者处获得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相比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言,该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显然加大了,这样英雄的血就不会白流,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以上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否则如果家属拒绝签字,会耽误医院手术抢救的宝贵时间。如2007年11月21日,因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孕妇李丽云和腹中胎儿在北京朝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丽云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院,索赔121万余元。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虽然没有患者同意,经医院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进行手术抢救。
  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9条规定:吃了问题药,可向医院索赔。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61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62条规定泄露患者病历医院要担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构成医疗损害侵权。如一个病人得了感冒,到正规医院治疗,医生给他做了脑CT、磁共振、X光、彩超、生化全套检查,最终得出结论:患者只是一般感冒。这些就是不必要的检查。
  这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还规定了追偿权,如果医疗机构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后,发现该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厂家追偿。法律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对化解医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第五、网站泄露个人隐私要担责

  被学界和相关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的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的情形下将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与时俱进且意义重大。
  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一大进步。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包括到网上发布“艳照”等各种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非法披露他人隐私,以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有必要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不仅是网络侵权,其他个人隐私同样需要受到保护。“人肉搜索”,自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网络上的正义之士识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但这利器又恰好是一柄双刃剑,在揭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有可能因为泄露他人隐私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网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要谨防侵权。

第六、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也可能成为某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让你对在你家楼下被花盆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补偿。高空抛物、坠物,只要查不出具体的行为人,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同一楼梯的各户居民就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就是说,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为了尽量避免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我们只有尽量管好自己的阳台、窗台,尽量减少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以便在万一不幸卷入类似纷争之时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搁置物如花盆等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应由房屋的管理人即租客对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房屋倒塌或部分墙体脱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则应由房屋的所有人即业主对侵权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