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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0 17:2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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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


沪关关于《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公告([2002]4号)


沪关公告[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的作用,促进国际转运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作用,促进空运国际转运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经上海航空港换装国际航班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航空港,在同一总运单下的货物(包括整板货物和散货)。
                  第二章 海关监管
  第三条 开展转运货物转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转运企业)应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经营转运货物的转运业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际转运企业书面申请;
  (二)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运货物存放区域平面示意图;
  (五)转运业务管理制度;
  (六)转运业务专用印章样式;
  (七)国际转运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事先将营运航线及航班等情况向海关备案。增设临时航班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和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六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转运货物起卸后24小时内和飞机起飞前,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应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包括:启运地、指运地、进(出)境航班号、运单号、进(出)境日期、品名、件数、重量等。
  第七条 国际转运企业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与送交的书面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书面单证有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 转运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的场所,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存放场所需指派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帐册,并实行计算机联网。
  第九条 转运货物装机出运前,国际转运企业应向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交验以下单证:
  (一)进境舱单;
  (二)进境转运货物空运运单;
  (三)《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附件一)一式二份;
  第十条 国际转运企业凭海关签章的运单和电子放行数据装载转运货物,并在飞机起飞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转运货物实际出运情况的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第十一条 转运货物在飞机抵达后6小时内直接转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如不能及时传输电子数据,应向海关出具《保证函》(附件二),经海关同意后可直接装载转运货物,但必须在办理结关手续前,输入相关电子数据予以销保。
  第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飞机离境后3工作日内,凭书面出境清洁舱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运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十三条 转运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境或需换装其他飞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应及时通知海关并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四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地、出境地不属于同一空港的,应经海关核准,并由经海关注册的运输工具运输,海关对这些货物进行施封和验封。
  第十五条 转运货物中如有危险品、冷冻品等特殊货物的,经海关同意,可存放在海关核准的库场内,国际转运企业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转运货物如因故中途不再运往指运国的,可以退运或放弃,退运或放弃手续应由国际转运企业负责向海关办理。
  第十七条 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包装的,国际转运企业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监管下换装,并作好现场换装记录。
  第十八条 转运货物在存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国际转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转运货物应自飞机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装运出境。超过3个月未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货物禁止转运: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
  (三)国际禁运的货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际转运企业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海关可视情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见正式文本)
附件二:保 证 函(见正式文本)


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促进卷烟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方便烟草专卖经营,方便烟草专卖管理和服务,方便消费者购买,维护青少年身体健康,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条 以市、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根据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城区万人50户左右、乡镇中心街道万人100户左右的原则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乡镇、村组零售点应座落在交通干道两侧,乡镇、村组零售点按照同侧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第五条 城区繁华地段、市中心商业区及主要干道零售点按照同侧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设置;城区次要路道(包括街道)零售点按照同侧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
第六条 中小学附近零售点,应距离中小学大门不少于100米,校园内不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2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小区外门面房设置零售点按照同侧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设置。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风景区零售点同侧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不设置新的零售点。蔬菜、水产等专业零售市场内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食杂烟酒商店;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只能设置在一楼。
第十一条 申办人身份符合复员转业(自主择业)军人、烈属、夫妻均为失业人员、特困户、肢体残疾但具备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能力的人员等情况之一,本人经营,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相关证明,可优先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持证零售点,经营期满1年以上,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发生经营地址变更,且有新的固定经营场所,本人经营,1年内可根据拆迁证明重新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需要继续经营的,可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我市“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的近、长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能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是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人员,提供工作场所、车辆、办公设施和经费等;
(四)是否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三、考核方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乡镇(街)”,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乡镇(街)”。
(一)工作考核
按照《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乡镇(街)”;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未达标乡镇(街)”。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不含煤矿);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2起以上(不含煤矿)
3、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查申报。各乡镇(街)都要严格按照《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查的“安全生产达标乡镇(街)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区)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考办”)。
2、组织考核。各县(区)安考办按照《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的乡镇(街)进行全面考核,并从达标单位中以不高于20%的比例推荐出“安全生产先进乡镇(街)”,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及推荐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考办。
3、审查批准。市安考办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乡镇(街)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乡镇(街)进行核查。经验收达标后报请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三)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获得“安全生产先进乡镇(街)”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符合“安全生产达标的乡镇(街)”条件的,由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达标乡镇(街)”证书和标牌。其中,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乡镇(街)给予地区主要负责人3.5个月平均工资的奖励;对安全生产达标的乡镇(街)主要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跨度和工作难易程度给予不高于2个月的奖励;其它有关人员按一定比例奖励。所需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政府纳入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自行解决。
对安全生产未达标乡镇(街),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并进行全市通报;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乡镇(街)主要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行政管理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其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必须引咎辞职。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各县(区)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四)要严格按照《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比资格,并对并关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王宁为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弘卓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张弘卓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总工程师殷晓庚担任。
市安考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向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做好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初审和申报,督促、指导乡、镇(街)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抚顺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略)
(发至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