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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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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10-09

教职成〔2003〕3号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96年底,全国职业高中实现了校长持证上岗。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校长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培训管理体制不顺,有效的培训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的培训制度还不健全,培训任务难以落实;理论和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长培训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的历史重任。要完成好这一使命,职业教育就必须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转变办学观念、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校长培训工作,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推进校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校长管理能力为目的,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原则是:“提高认识,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注重实效,形成制度”。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二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校长培训工作的整体计划。三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围绕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学习理论与研讨问题、总结经验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校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要积累经验,探索规律,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对象: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新任或拟任校长、在职校长。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具备现代教育管理理论素养,提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整体素质较高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与校长选拔、聘任、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和校长培训制度。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职业技术学校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规定时间内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对在职校长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性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高级研修。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类型和形式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制建设理论,增强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三是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如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原理,经济形势和国内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动态,现代教学理论与课程开发,职业技术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对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半年内进行的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一)。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树立新理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开拓新思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二)。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成果为主要内容,旨在培养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的研修活动(教学计划见附件三)。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授课、专题研修与实践考察、分段教学与累计学时(学分)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四、组织与管理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参与、行业和企业配合支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和规范有关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宏观政策规章和指导性工作意见;制订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或推荐培训教材;对各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举办骨干校长国家级培训和其他示范性培训等。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校长培训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认定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加强对校长培训机构的指导和建设,不断改善校长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所辖地区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培训情况。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校长培训教学组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制订具体培训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培训过程中多方面征求反馈意见,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合格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颁发相应的统一格式的校长培训证书;开展校长培训教学科研工作,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

  4.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配合,对其所办职业技术学校选派参培校长、提供培训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应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考察、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考核与发证

  学员完成任职资格培训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并编号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每完成一阶段提高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阶段性培训证明。累计完成提高培训规定的学时(学分)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印制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结业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完成高级研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和证书核发办法。

  六、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1.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作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从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各个环节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促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机构师资的专业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长培训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应督促并帮助其改正,如仍达不到标准,应取消其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资格。

  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以全国及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中的师范类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为主。

  3.培训机构要完善校长培训的管理办法,配备素质较高、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和优秀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作为兼职教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训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灵活多样地开展培训。

  4.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从职教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标准。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六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七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八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到户。
  第九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一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二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四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5号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沾益县和马龙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核定受理、初审、报批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采取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后(较大项目需召开听证会),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及本人签名。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规划管理各阶段容积率指标的审查、审核工作。凡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容积率指标突破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