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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12:2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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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公司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
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1998年5月29日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21号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局在办理有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55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的规定,现就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问题,请示如下: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复。

2001年6月14日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 苏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苏联通讯社(以下简称塔斯社)在交换新闻、图片和人员来往等方面长期、广泛和不间断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新华社新闻的权利。

  第二条 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塔斯社新闻的权利。

  第三条 为了交换第一、二条中所说的新闻,双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条件共同安排了北京—莫斯科双向通讯线路。

  第四条 双方中的每一方将在向其他订户提供新闻的同时,也向另一方提供新闻。

  第五条 双方在相互采用新闻时,都应严格遵守预发稿发稿时间的规定,保留消息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所获得的消息的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将协助塔斯社驻北京记者履行其职务。
  新华社将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和英文电讯及所接收的塔斯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
  新华社将免费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新华社俄文和英文电讯稿及英文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七条 塔斯社将协助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履行其职务。
  塔斯社将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电讯(ΠHKOP—1和ΠHKOP—2)及所接收的新华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根据新华社的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塔斯社将免费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提供塔斯社英文电讯稿,以及塔斯社的俄文国内电讯稿、国际电讯稿、体育电讯稿和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八条 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本着业务合作精神致力于圆满地考虑彼此提出的额外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协定没有规定的特稿和技术服务。如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要投入额外费用,则这笔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对任何一方都不带有排他性质。

  第十条 有关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切问题,将由新华社和塔斯社共同本着业务上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之后逐年自动延长,每次延长十二个月,直到任何一方在年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关于自己修改或废除协定的声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新华社社长           塔斯社社长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根据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第三条,双方商定:

 一、双方通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卫星共同建立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通过这条线路,新华社从北京向莫斯科播发新华社的俄文电讯;塔斯社从莫斯科向北京播发俄文电讯。在条件成熟时并经双方同意将通过通信卫星建立电话线路。

 二、新华社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三、塔斯社保证在苏联境内的莫斯科—北京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四、新华社保证在北京:
  A、在新华社大楼接收塔斯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俄文电讯和英文电讯。

 五、塔斯社保证在莫斯科:
  A、在塔斯社大楼接收新华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塔斯社俄文电讯(ΠHKOP—1,ΠHKOP—2),(根据新华社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六、租用市内通信线路、租用电传机和提供电传机服务,其中包括提供电传纸和色带的一切费用,在北京由新华社负担,在莫斯科由塔斯社负担。

 七、双方一致认为,彼此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及其附件一所承担的义务和向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同等的。

 八、与新华社和塔斯社之间通信线路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家通讯社的技术部门商定。

 九、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附件同样适用于下述条件:同协定一样,其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逐年自动顺延下去。
  根据双方同意,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可在任何时候加以修改或补充,而无须对协定进行修改。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商定:

 一、为了交流新闻报道、摄影报道、信息处理和传送技术新成果方面的经验,新华社和塔斯社双方代表进行不用外币的互访。

 二、经塔斯社同意,新华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苏联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新华社承担。
  塔斯社负责安排新华社代表在苏联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三、经新华社同意,塔斯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塔斯社承担。
  新华社负责安排塔斯社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四、新华社代表访问苏联和塔斯社代表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日期及访问的安排将由双方根据每次访问的具体情况预先商定。

 五、本附件代替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的议定书。

 六、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三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就交换图片商定如下条件:

 一、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新闻图片,塔斯社有权向苏联新闻机构播发。

 二、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新闻图片,新华社有权向中国新闻机构播发。

 三、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互相提供黑白图片,数量为三十张以内。新华社将寄送有关中国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塔斯社将寄送有关苏联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双方的图片将反映本国和国外最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工农业和科技新闻、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和体育。新华社和塔斯社还将以同等数量交换彩色图片。

 四、本附件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换新闻图片对双方是等值的,无须对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华社和塔斯社互相提供的图片将配以英文文字说明。双方应保留原文字说明,或者将对方提供的图片配以新的文字说明,但应严格保留原文字说明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新闻图片的来源是对方的。

 六、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彼此提供电传图片,订购一方将申请电讯线路并支付线路和电传图片费用。

 七、新华社和塔斯社协定附件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下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