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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1988年)

时间:2024-07-08 07:0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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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19)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1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八万(80000)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二十可兑换成自由外汇),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双方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支付标准。
  4.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22)个月,休假六十(60)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石午山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不再报送本院复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不再报送本院复核的通知


195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从执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以来,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复核的案件中,“死缓”案件还占有一定的数量。根据过去执行的情况看,凡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罪犯,在缓刑期满后,绝大部分由于表现较好被改处长期徒刑;另一部分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或另犯新罪需要改处死刑立即执行时,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要报送本院复核。这样,把原判“死缓”的案件也报送本院复核,就不必要了。为了减少可省的手续,便于各地及时处理案件,本院决定自即日起凡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一律不再报送本院复核。在这之前,凡由本院或由本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所作出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审核的“死缓”案件报送本院复核的规定,均予作废。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安全新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交通局、建委、农委(农机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法制办、蚌埠军分区后勤部等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研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