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完善
—以4.22上海吸毒驾驶为视角
内容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罪名,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案件和胡斌交通肇事案件的热潮渐渐退去,但是上海4.22毒驾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我国危险驾驶罪进入了一个反思阶段。与拥有先进立法经验的日本、英国相比,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上存在方方面面的不足,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仅3月至5月就已经发生逾千例的“毒驾”在我国竟然没有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本文以4.22“毒驾”为视角,从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与相关犯罪比较入手,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以期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完善能够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与相近似罪名的比较;第二部分是在分析英国、日本危险驾驶罪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借鉴意见;第三部分是指出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年4月22日上午九时三十五分,一辆载有31名游客,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大巴在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猛烈撞击,导致两车侧翻,最终造成包括乘客和司机共十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警方查证,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在事故发生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及严重疲劳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此,我们假设,如果驾驶员王振伟吸毒驾驶、疲劳驾驶没有发生此次车祸,难道我们就放任王振伟这种将几十名乘客置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行为吗?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涉及追逐竞驶和醉驾两种情形,针对不亚于醉驾情形的疲劳驾驶、吸食毒品驾驶、无证驾驶、报废车辆驾驶并没有入刑。《修正案(八)》在具有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础理论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行为要被称之为犯罪,都必须符合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法至高无上的信念。现代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划分标准不一致,但不论是传统的 “四要件说”,还是流行的“三要件说”,笔者认为都是对犯罪构成的学术分析,不会最终影响犯罪的构成。本文主要以“四要件说”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任何犯罪的成立,都是在侵害一定法益的基础上被定罪量刑的,不存在没有侵害法益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可能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又因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并不需要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危险驾驶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注重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侵害。危险驾驶犯罪人由于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无法预测,行为的危险性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仅仅侵害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工具是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可见,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地点是公共道路。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见,道路包括两个特点,一是公共性,即允许任何车辆进入的地方;二是通行性,也即车辆是以通行为目的的地方。确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危险驾驶情形之一的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方能入罪定性,而犯罪地点对确定危险驾驶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譬如,在人烟稀少的沙漠地区驾车追逐竞驶和在繁华的都市道路追逐竞驶的情节是不一样的,是影响到最终定罪量刑的情节。
法律惩戒的只有人的行为,对于人的思想,法律不予惩戒也无法惩戒。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人的外在表现,无行为则无犯罪无刑罚。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酒醉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情况。简而言之,危险驾驶罪在行为上包括飙车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静态的机动车辆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危险,而立法者也明确表示并不处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未遂。[1]
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驾驶的和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的驾驶员。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效仿日本将同乘人定为“同乘罪”,也没有将提供酒水的人定为“提供酒水罪”。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不包括车内的非驾驶人员。
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在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过失,该种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如果故意使自己的行为陷入危险境地,刑法完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不是故意。[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故意,且这种故意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或者飙车驾驶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按照常理的判断和客观实际,应认定为故意。[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例如,有人认为危险驾驶罪不是我国刑法中的专有术语,具体来讲是与交通肇事有关的并且构成刑法上犯罪的行为,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危险驾驶罪在常态下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只有及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是故意。[4]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仍酒后驾驶或者追逐驾驶,放任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发生,置这种公共交通风险于不顾,在刑法上,该种主观要件属于间接故意。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界定是根据行为人对行为的态度,并不是根据行为对犯罪结果的认识来区分的。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别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法”,危险驾驶罪相当于交通肇事罪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基本法的原则,在可以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就排除交通肇事罪的适用。二者区别主要有:首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当事人存在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需要造成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结果定罪量刑,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情形,譬如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问题,当因这二种情形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只要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主观形态为过失时,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因为出现的结果已经超出危险驾驶罪的保护范围,危险驾驶罪也就没有了适用的空间,此时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罪处罚。[5]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同时还指出,对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张明楷教授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6]危险驾驶的方式,无论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吸毒驾驶等情形,均不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涉及的爆炸、决水、放火等相提并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譬如,行为人在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听劝阻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应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各级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各级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三)各级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三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村(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所管辖区内的道路、桥梁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以及所管辖区内的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二十四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上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