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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4:1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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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更新速度相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数量也逐年增加。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全民、集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厂、点)。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本系统企业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
理办公室。
二、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和国内贸易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的条件包括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
等。
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颁布并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成立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参加的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和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登记。
三、严禁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厂、点)。根据“九五”汽车更新规划,我国平均年更新数量约为30—40万辆,而目前全国现有的汽车报为回收拆解企业(厂、点)的拆解能力已大大超过报废汽车拥有量。
四、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厉查处倒买和倒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买卖报废车中的行贿等问题,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予以罚款、取消经营资
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贸委要积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内贸(物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25日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鄂州政发〔2004〕4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有效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相对封闭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编制中长期发展计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下同)的内资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自行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接受委托,代行以下行政管理职权:
(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除控制性详规外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并代行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职能,负责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负责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出让、转让及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房屋产权登记、审批、发证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和城管执法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环保、工商、审计、劳动、人事、物价、统计、外侨事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卫生监督、林业、社会治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及资产评估、技术评估工作。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委托的外,上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权,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其他非法律理由拒绝委托。
委托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主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开发区管委会所设机构中有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的,受委托人为该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没有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的,受委托人统一为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行政公章。
第六条 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已由市直部门委托给华容区职能部门行使的,市直部门应终止该委托,将该项管理职能另行委托给开发区。
法律法规已将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授权华容区、葛店镇政府行使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由华容区、葛店镇政府委托给开发区行使。
第七条 因技术原因或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有关行政管理权不能直接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行使管理权或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直接行使管理权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设立派出机构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
第八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全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对应的职能机构征收。所收取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用途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开发区内从事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不服从开发区管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开发区有独立处罚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无独立行政处罚权的,该项权能由有权机关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的职能机构行使。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或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配合下进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应当在基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者有证据表明,不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会导致严重后果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对开发区内企业或个人随意行使行政强制权。一般情况下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的例行检查、考察、参观等,应在不影响开发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首先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对开发区企业的考察、参观活动,应充分尊重该企业的意愿。
第十二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行使行政权,应严格按照企业“宁静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开发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需要的服务性行政管理行为,开发区本身无法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为由拒绝企业要求,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开发区相对独立的发展环境,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办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手续,建立与委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其内设职能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严格依法履行委托职权。因怠于行使、不行使或违法行使委托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外,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权。
第十七条 有关具体行政事务性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施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价格战的理性分析

王瑜


  郎咸平教授说中国人浮躁,不愿意认认真真去弄明白一件事情,只会盲目跟风,我比较认同。国人热衷于谈创新,对依靠降低产品价格的市场竞争行为称之为“价格战”很是不屑。企业的本性是逐利,“价格战”也是一种经营模式之一,而且行业的差别也非常大,我们不能简单判定“价格战”就没有创新带来的赢利高,这个问题需要理性的分析。
什么是价格战
  现实中,人们习惯将“价格战”与恶性的价格竞争联系起来。在网络上检索“价格战”,一般的定义多少都含有鄙视的情绪,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相对中立的概念:所谓的“价格战”一般是指企业之间通过竞相降低商品的市场价格展开商业竞争的一种行为,也泛指通过把价格作为竞争策略的各种市场竞争行为。
  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书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证明了价格战是消费者选择的必然。价格战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具有杀伤力强、短平快等诸多优点,被广大厂商所看好和采用,尤其是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更为普遍。企业家具有比平常人更加理性的经济思维,“价格战”频频出现,显然是因为“价格战”确实能给企业带来好处。长虹在1996年通过发动中国市场上的第一次大规模“价格战”,奠定了行业第一的位置;格兰仕在过去10年间,通过“价格战”把竞争对手抛在身后,成为全球最大的微波炉生产企业。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是通过降低服务价格,短短几年其商标代理量在国内遥遥领先……这些企业都从“价格战”中获益了。
价格战爆发成因
  价格战爆发有一定的经济规律,一般而言价格战很少发生在高度差异化的行业。在一个高度同质化的行业,必须通过大幅降价才能说服顾客从其他公司转向自己。国内企业竞争同质化情况严重,因此中国企业的价格战更容易爆发。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还很不成熟,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大部分行业都有众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这些企业规模很小、效率较低成为“价格战”的沃土。而西方市场已比较成熟,在几个势均力敌的寡头企业的控制下,通过“价格战”来获利的可能越来越少。
  从行业分析,“价格战”往往会在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中爆发,技术进步带来产业整体成本的下降,降低价格成为必然的趋势,我们使用的手机曾经高达几万元一部,现在几百元随便买。中国彩电行业爆发第一次“价格战”,是因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彩电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微波炉行业爆发的第一次“价格战”也是因为这个行业被认为是高利润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市场份额小的公司在发起价格战上占据了有利地位,这些公司比较容易通过“价格战”扩大市场份额。在同一个行业中,利润最大的公司因为成本相对较低而倾向于发动“价格战”,整体实力足以击退竞争者,可以很好地控制行销成本,以成本进行竞争,长虹、格兰仕和其他“价格战”的发起者都是本身获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对于产品而言,产品都是有其生命周期,一旦进入衰退期,配合消费者预期进行的降价活动成为必然的选择。
  “价格战”对于行业内每一家公司都是考验,也是一次市场重新洗牌的过程,效率低下的公司被淘汰出局,经受住考验的公司将会增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也成为市场发展规律。
如何打赢价格战
  同样是商品低价,国人称国美是“价格屠夫”,而称沃尔玛是“天天平价”,为什么消费者的评价一个是褒另一个是贬?虽然商品低价的原因操作手法基本相似,但高明的沃尔玛却给自己的“价格战”披上了一件企业科学管理的外衣,它宣称沃尔玛全球领先的信息技术管理是低价商品的主要原因”,以此掩盖沃尔玛超级商品杀手的真实面目。不仅为自己的“价格战”找到了理由,而且大大提升了沃尔玛形象,使消费者对沃尔玛充满了好感,并认为“天天平价”给自己带来了实惠,进而形成对沃尔玛的忠诚。国美却还停留在诸如“包销”、“特价机”等低层次的“价格战”解释上,消费者对此的反应无非是财大气粗,拿着从消费者身上赚来的钱来打“价格战”,甚至怀疑特价机是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的等,消费者获得了价格上的实惠,并对国美没有产生好印象,如果其他企业价格更低,立马用脚投票。因此打“价格战”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因素。
  打“价格战”需要注意时机,发起或跟随“价格战”的企业,多少都有点类似于体育竞技活动,第一名得冠军,精神上的荣耀和物质奖励上的收益最大,亚军次之,季军再次之,除此以外的其他选手,几乎是白费力气难以分得精神、物质的一杯羹了。打“价格战”要从企业整体考虑赢利,注意掌握降价临界点,降价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即对对手形成威胁,又能较好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购买行为,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做了赔本的买卖。据有关调研资料显示,当降价幅度达到8%-15%的时候,才能取得较好的价格战效果。企业发起“价格战”是为了赢利,不是现实的眼前受益,也是为了将来的受益。打“价格战”需要用科学的计算来方式确保自己在价格战中受益,并控制“价格战”的结果,我们可以运用“增量保润分析”来计算,公司最少要增加多少销售量才能保证从价格战中受益。换句话说,要维持降价之前的利润不变,需要销售量增加多少,对 “价格战”进行全面、系统的剖析,精确的计算,再做出理性的分析与决策。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