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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0:3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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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交易所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渐趋规范,稽查工作有所加强。为贯彻国发〔1995〕22号文件、〔1996〕10号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现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交易所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客观需要,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旋律。交易所处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第一线,稽查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担负着监管市场运作,查处违规行为的繁重任务,其目的就是保
障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稽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交易所整体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作用,树立稽查部门的权威,切实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给予支持,抓紧抓好,使交易所的规范化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交易所稽查工作的职责。交易所的稽查工作既有事前的检查、预防,又有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既涉及场内交易的监控,又涉及场外经纪业务的稽核;既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贯穿于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所工作的各环节。同时,稽查工作
还应在交易所内部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所的稽查工作需逐步做到既能够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又要能够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及时处理。交易所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监督
交易所各部门执行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负责向交易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其它有关职责。
三、加强稽查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稽查工作的开展。各交易所要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稽查部门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凡未设立稽查部门的交易所,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设立。各交易所要加强对
稽查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则制度。各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明确稽查工作职责、权限、程序及要求,使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则办理稽查业务。稽查工作规
则制度主要包括:稽查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代保管库或交割定点仓库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交易所内部各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之前将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报我
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市场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各交易所要尽快建立起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成交、持仓、清算(结算)、交收(交割)等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运作情况,确定跟踪调查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完善基础工作,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各交易所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系统,健全稽查工作指标体系,存储有关稽查工作信息,并建立案件档案库,保存各种原始资料和凭证,为稽查部门配备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密工作。各
交易所要互通稽查工作信息,在案件查处中互相协助,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易所和交易所之间的稽查工作信息网。
七、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制度。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一般案件,交易所查处后要按季度汇总报我会备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和超出交易所权限的案件,交易所要及时向我会报告。各交易所要注意积累经验,吸取教训,定期总结稽查工作,并于每年度末,向
我会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八、确定近期稽查工作重点。各交易所要按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管、稽查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本所实际,针对市场的一些问题,确定近一时期的稽查工作重点。证券交易所重点稽查会员或客户操纵市场行为和上市公司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期货交易所着重打击操纵市场、欺诈等违规行为,重点稽查国有企事业单位投机交易行为、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商品期货自营或代理业务行为、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等行为。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以前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重点检查,深入查处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6年6月14日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等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化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是指消防通讯指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和蒸汽喷射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及防排烟防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带有自控功能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所有企业 (含合资、合营企业及外省来川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企业)。
第四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分为甲、乙二个等级,其基本条件是: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自动控制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工民建专业和
机械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5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1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2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设备。
第五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各类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除消防通讯指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以外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下述程序申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一、本省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由省公安厅和省建委联合印制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申报表》,如实填好后交回发放申报表单位;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
5.高、中级职称证书 (复印件)。
二、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由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发给相应等级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三、省外施工安装企业持所在省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消防施工安装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到四川省建委注册登记,然后向四川省公安厅申报,经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审查核准后发给四川省临时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原来已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于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重新考核换取新证。
第八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工程质量责任除按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执行外,同时要求:
一、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安装调试完毕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将合格证明连同其它竣工资料一并送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作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现代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的现代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使用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工程施工图纸资料,设备更换、检修等记录要认真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证每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不得把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任务承包或转包给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许可的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注销许可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施工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颁证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法人代表、消防技术负责人变动;
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变动在半数以上;
三、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变动。
第十二条 本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立即申报颁证机关,并登记注销。
第十三条 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承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外及港澳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附表1
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专 用 设 备 内 容 │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3台 │
├───┼────────────────────┼─────────┤
│ │ │ 温 │
│ 2 │检测新购置火灾探测器的单点测试设备 │ 各2套 │
│ │ │ 烟 │
├───┼────────────────────┼─────────┤
│ 3 │自动喷水喷头安装专用器具 │ 20套 │
├───┼────────────────────┼─────────┤
│ 4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BHST-1型3套 │
│ │ │BHTS-2-5型3套 │
├───┼────────────────────┼─────────┤
│ 5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6 │液体流量计 │ 3套 │
├───┼────────────────────┼─────────┤
│ 7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AC0 ̄50A │ 2套 │
├───┼────────────────────┼─────────┤
│ 8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
│ │100V │ 2套 │
├───┼────────────────────┼─────────┤
│ 9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10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11 │双线示波器 │ 3台 │
├───┼────────────────────┼─────────┤
│12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3 │风速计 │ 2套 │
├───┼────────────────────┼─────────┤
│14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15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6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3套 │
├───┼────────────────────┼─────────┤
│17 │照度表 │ 2套 │
├───┼────────────────────┼─────────┤
│18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中 │ 各2套 │
│ │规定的其它验收专用设备 │ │
└───┴────────────────────┴─────────┘

表 2
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 专用设备内容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2台 │
├───┼────────────────────┼────┤
│ 2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3 │液体流量计 │ 2套 │
├───┼────────────────────┼────┤
│ 4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 AC 0 ̄50A │ 2套 │
├───┼────────────────────┼────┤
│ 5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2套 │
│ │ 500V │ │
├───┼────────────────────┼────┤
│ 6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 7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 8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 9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0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1 │风速计 │ 2套 │
├───┼────────────────────┼────┤
│12 │照度表 │ 2套 │
├───┼────────────────────┼────┤
│13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2套 │
├───┼────────────────────┼────┤
│14 │其它施工、验收专用设备 │ 2套 │
└───┴────────────────────┴────┘



1992年5月29日

印发《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8〕93号

印发《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网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 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第四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离开岗位时,应缴回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业务工作,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信息,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三)发挥好安全监察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并积极参与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疏散群众;
(六)参加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七)向辖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的情况,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有关单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生产、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增减和安全技术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情为企业服务,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监系统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