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200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鄂品审办字〔2007〕12号
有关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根据《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引种审查及不育系鉴定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2、申请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认定标准。
3、申请引种审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正在进行品种引种试验(正式试验)。
4、申请鉴定的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至少有一个配组品种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的审定标准。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中国水稻所或华中农业大学出具的人工气候箱鉴定结果,且鉴定结果达到不育系的审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品种(不育系),需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品种(不育系)的选育报告;
3、品种的栽培技术研究报告;
4、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比较试验的汇总报告;
5、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人工气候箱的鉴定结果;
6、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单位(个人),应提前安排好考察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选择种植现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审查的考察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的周围,每品种的连片种植面积为5亩以上。具体地点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考察现场,应安排在该作物的主产区,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
2、合理安排播期。按照熟期,省品审办对各作物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察鉴定。具体为:早稻在7月中旬、中稻在9月上旬、晚籼在10月中旬、晚粳在10月下旬,油菜在5月上旬,小麦在5月中旬,玉米低山平原在7月下旬、二高山在8月下旬,棉花在9月中旬,春大豆在7月中旬、夏大豆在9月下旬,西瓜保护地栽培在6月中旬、露地栽培在7月上旬。申请单位(个人)应根据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播种期。
水稻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的时间为8月15~25日,申请单位(个人)应安排好分期播种现场,并提前20天以上做好自交套袋工作,以便一次性完成考察鉴定。
3、设置对比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考察现场应尽可能安排种植对比品种,对比品种应选择与其亲缘关系最近的品种。对比品种应与申请田间考察鉴定的品种在同一田块对比种植,面积不小于0.1亩。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
第六条 田间考察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程序与内容。
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自2004年4月15日试运行以来,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及国家局发往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均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取消纸质文件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的非密级公文(含政务信息类简报等),均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纸质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国家局报送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国家局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印发的非密级公文,亦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接收,并严格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三、暂不具备卫星传输电子公文条件而使用电话拨号上网传输的单位,必须定时(每天至少两次)拨通国家局网络进行文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局办公室联系解决。
四、凡不能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特殊载体的公文附件,如图纸、声像等尚无法电子化的材料,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其附件暂按原渠道报送纸质或其它介质的材料,并在附件中编注公文的文号。
五、凡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在使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同时,仍需按原渠道报送纸质公文。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切实加强电子印章管理,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七、烟草行业电子公文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在烟草行业内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公文的认识,增强电子公文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电子公文的严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维护烟草行业的形象和电子公文的权威性。
八、传输电子公文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系沟通,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办公室作为电子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子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电子公文收发管理等各项制度。国家局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