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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1:0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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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劳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逐步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按本《通知》要求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上述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项。知识要求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能要求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对通用工种的毕业生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按照《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对行业特有工种的毕业生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也可委托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人考核机构,具体承担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
他职业培训实体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毕业生考核鉴定的工种和等级。
四、国家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从劳动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其他工种的试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命题。其他工种的试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命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五、毕业生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其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主要凭证和其境外就业、出国劳务与研修时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有效证件。
六、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或用人单位、考生交纳。
七、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据上述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择优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录用上述毕业生,安排专业(工种)对口的工作岗位,应依据其《技术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
八、行业特有工种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结合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管理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慎重地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工作。



1995年5月2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速电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现就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
市场机制是一种效率机制,竞争择优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引入并完善竞争机制,建立新的企业用人制度是改革现行人事制度的实质和关键。实践证明,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围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个中心展开。必须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职工参与竞争的意识,激发他们对改革的热情。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强化竞争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保证人事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确立企业用人主体地位,打破各种人为的身份界限
人为地划分各种各样的“身份”界限,将职工划分成工人和干部,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而且身份一旦确定,几乎终生难以改革。这些界限阻碍了劳动者公平享受劳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休息和受教育的权利,容易造成工人阶级内部的摩擦,不利于职工队伍团结,也不利于职工在岗位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这是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主体错位造成的,已不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今后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干部”的称谓,在职级待遇上也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要逐步打破“干部”、“工人”等各种身份界限,使广大职工在公平、公开的竞争中寻找自己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建立起一套“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人事制度。
三、扩大岗位竞争的范围,提高岗位竞争的层次
从电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不少单位存在着岗位竞争的范围太小的问题,有的仅允许在10%—15%的岗位进行竞争应聘。这对于推动改革的深入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创造条件,扩大竞争岗位的范围,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目前开展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中层行政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全部进行公开招聘、考聘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已完成首轮改革试点的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原基础上制定扩大岗位竞争范围的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最终实现所有岗位通过公平竞争上岗。
为完善企业内部的聘任制度,各单位要在更高层次的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基层企业的正副厂(局)长,三总师等领导岗位也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进行试点,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由包括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团投信任票,上级主管单位聘任的办法产生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机关的中层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应按上述原则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四、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限,扩大各单位的自主权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进行。改革内部管理制度,必须认真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管理等问题,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为电力工业多作贡献。
各单位应加强评审组织的建设,凡有条件成立的评审组织应抓紧组建。各电管局、机械局、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等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工作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评审组织。各省(市、区)电力局也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健全其有关系列的评审组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坚持岗位规范要求的资格条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办法。具备资格而未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五、废止不合时宜的行政调配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聘后管理,是巩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保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目的是要形成不断解聘续聘、上岗下岗、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格局,形成一种激励、竞争和约束的机制,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在动态中充满生机和活力。所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行之有效的聘后管理办法,紧紧抓住聘后考核这个重要环节,对上岗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资格条件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含必要的考试),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考核结果要公开,要让在岗人员了解考核结果,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面。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决不能迁就照顾。
已经完成首轮三项制度改革的各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必须按照新的机制公开招聘,在公平竞争中产生出合适的递补人选,不再延用过去单纯行政任命和行政调配的办法。
六、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对岗位竞争中落聘人员,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出路。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厂(局)内部的待岗培训制度,为下岗人员提供培训提高的机会,为他们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为真正实现“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对竞争中落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来的有关待遇,他们可以通过竞争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有关待遇。除因特殊原因落聘的以外,组织上一般不安排易地任职。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按新单位的有关规定竞争上岗。
七、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使干部能在不同地区、单位和多种岗位任职,有利于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有利于促进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有利于打破干部长期固守一地、关系网缠身的局面,促进廉政建设。因此,有领导、有计划地实行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决实施、狠抓落实。
干部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2)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结构;(3)要根据干部的德才情况,因人而异,合理交流任职,有利于干部的锻炼成长。
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是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交流计划由人教司拟定,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部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管理的干部交流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对干部交流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干部本人的合理要求),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交流任职的干部,其行政、工资关系要及时转入新单位,其户口是否随转可尊重干部本人意见,因交流任职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干部,可享受双向探亲待遇;交流的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需要异地安置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助,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的重要意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愉快服从组织调动。对上级决定交流的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的,要免去其领导职务。
八、加强领导、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各单位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草率行事。
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各单位领导同志和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适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大胆探索,开创性地做好工作,将电力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加速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贡献奖对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3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时间、期限、限额及有关要求等,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为:重大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条 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有效的鉴定或评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奖项目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拟奖人员和项目;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调整由市科技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程序如下:



  (一)申请奖励的候选项目,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和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个人所在单位根据隶属关系报送县区科技局或市各主管部门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市科技局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



  (二)市科技局应对上报申请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专家采用评议和定量指标进行初评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并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拟奖人选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及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候选项目。一等奖候选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评审委员进行质询。



  (四)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建议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政府公布并授奖。



  市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拟奖人选建议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奖。



  (五)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推荐单位应予协助。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经调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人数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个;二等奖人数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个;三等奖人数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个。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在项目完成过程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提倡社会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县科技局办理备案,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证书和奖金归获奖的个人所有。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五)奖金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并抄报有关县区科技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个人和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及财政部门核准,从该项目获奖年度起3年内,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推荐和评审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70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