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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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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7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1991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1997年7月2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罚没票据)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付款方提供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非经营性收费、罚没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费、罚没票据,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收费、罚没票据分为统一和专业票据两类。专业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第六条 统一票据的式样,由省财政部门制定。专业票据的式样,国家规定式样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式样办理;国家未规定式样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式样,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收费、罚没票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票头;
(二)专用检印;
(三)字轨号码;
(四)联次及用途;
(五)交款单位或者个人;
(六)财政部门批准文号;
(七)收费罚没项目;
(八)收费罚没标准;
(九)金额及大小写合计金额;
(十)收费罚没单位;
(十一)收款人;
(十二)收费罚没日期。
第八条 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均由省财政部门在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九条 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持本单位的证明和国家或者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发给《准购证》,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级次向上级财政部门领取本地所需的收费、罚没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制度,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未用完的收费、罚没票据,退回原领用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转让、销毁。
第十三条 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对遗失、短少的票据或者存根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 不再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其《准购证》和剩余票据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收费、罚没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保管。销毁时,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为加强收费、罚没票据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收费、罚没票据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为保证票据管理工作的业务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票据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票据工本费和管理费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应当建立收费、罚没票据稽查制度,加强收费、罚没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非经营性的收费和罚没不使用本规定所规定的收费、罚没票据,缴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机构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销售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排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绿化、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建设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下同)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登记建档,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三)投标单位不遵守招标会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四)建筑设计单位违规操作,不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达不到相应出图深度的;

(五)造价咨询单位按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5%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总价误差超过5%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或中标后擅自撤换主要人员的,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对投诉反映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九)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监理单位发现施工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十一)评标专家库评委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十二)评标专家库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十三)评标专家库评委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十四) 其他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九)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或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证的;

(十)施工、监理单位前两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却故意隐瞒,不如实申报的;

(十一)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二)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立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计划、经贸、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市检察、监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协调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统一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在“马鞍山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3年。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行贿、受贿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较严重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期限可以延长。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应当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处理意见书、不良行为认定函等及时抄送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已达标,且有举报立功表现的,经原处理单位提出,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后,可提前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中删除。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处理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处理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财政和国有(含国有资本参股)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邀请和接受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应对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公示和运用情况加强监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负有监管职责,应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经建筑市场联席会议议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66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市区科技和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划出50万元,视工作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以及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者的奖励。凡金华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三、奖励项目与标准
1、专利申请奖励。当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项奖励500元;当年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当年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每项奖励5000-10000元;获得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20%。属于职务发明的,其中不少于50%直接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
2、专利实施奖励。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奖励等级     年销售收入       奖金额度
一等奖      5000万元以上      10万元
二等奖      1000万元以上      5万元
三等奖      100万元以上       2万元
四等奖      50万元以上       1万元
3、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列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示范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市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为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
四、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和推荐省级科技计划,符合高新技术项目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五、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项目,可直接参加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推荐参加省科技进步奖评审。
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从其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七、对专利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作为破格晋升的条件之一。
八、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专利奖励者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3、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项目及经费;项目业主凭下达的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4、申请专利奖励全年受理,定期奖励。
九、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和奖励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