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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0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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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补充规定》下发后,各分局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及时布置实施。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总局将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开立收汇核销帐户的问题。新批准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从9月1日起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
二、关于出口单位在核销单上盖章的问题。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三、退运、退货的问题。
1.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退运时,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应在有关核销单“核销情况”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监督收汇章”。海关凭此及其它证明给有关出口单位办理退运手续,并在有关报关单和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上述单
据退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凭此注销该核销单。
2.出口单位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外汇管理局凭海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的复进口证明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四、关于核销单(退税联)的填写、丢失、盖章及补办问题。
1.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章;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
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2.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见附件,下同)的签发手续。
4.出口单位将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五、关于结汇、收帐通知问题。
1.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收帐通知的格式(核销专用联)及印章必须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只有已备案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才可作为收汇核销凭证;
2.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外汇管理局应在接到出口单位的补办申请三个月后办理补办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在补办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关于易货核销问题。易货贸易项下的核销仍按原规定办理。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遇有新问题时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略)



1995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6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粮食直接补贴是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粮食结构优化调整,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为了做好2005年种植小麦、玉米、谷子直接补贴,现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要负责种植面积的核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将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粮食直补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1、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2、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安排表
     3、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粮食补贴政策,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晋财建[2005]2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2005年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三种农作物。
  二、补贴标准
  2005年补贴粮食作物的标准:小麦每亩补贴10元,玉米每亩补贴5元,谷子每亩补贴5元。
  三、补贴面积
  2005年农民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1、各级农业部门认真核实2005年种植面积,上报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逐级将补贴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严禁抵扣任何税费。
  3、直补计划面积的确定。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小麦、玉米、谷子直补计划面积,各县(市、区)小麦面积以2004年秋播上报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玉米面积以2004年直补面积及2005年上报的春播计划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谷子面积以2003年、2004年市统计局报表数据为依据分解确定。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农户种植的小麦、春播玉米、谷子亩数在5月底前,复播玉米、谷子在7月底前进行核实,造册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造册登记表要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要有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具体承办人签名盖章。
  5、为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户,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局要对各乡(镇)、村造册登记的农户播种面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联合下文将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依据文件对种植小麦、玉米、谷子农户下达《直补通知书》。乡(镇)财政所要深入农村直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储蓄卡或现金,种粮农民也可以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不允许他人和集体代领。
  6、各县(市、区)若实际播种面积大于直补计划面积时,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但必须执行小麦每亩10元,玉米、谷子每亩5元的标准,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农民。
  7、国营农场、原(良)种场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统计面积报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粮食直补资金。
  8、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所辖乡(镇)粮食直补面积、直补资金、补贴作物种类以及所涉农户数汇总后以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所附报表必须有本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上报时间要求:小麦、春播玉米、谷子6月10日前,复播玉米、谷子8月10日前。
  五、直补资金管理办法
  1、直补资金拨付时间。根据财政部粮食播种后三个月资金兑现农民的要求,小麦和春播作物于6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复播作物于10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各县(市、区)计划面积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粮食直补”专户,并督促县级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从6月1日开始,按时上报《粮食直补周报》。
  2、资金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59号)文件执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3、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培训费和核实种粮面积所需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六、粮食直补工作要求
  1、为了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对农民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对造假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
  2、对县级人民政府不能及时处理的举报事件,举报人可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举报。市财政局举报电话是:2037803,市农业局举报电话是:6995580、6995569。
  3、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将粮食直补工作进展情况、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4、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对在落实粮食直补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2

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
安 排 表


                               单单位:万亩、万元


划 小
麦 玉
米 谷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合计 230.8 1673.0 103.8 1038.0 104.0 520.0 23.0 115.0
城区 4.56 41.3 3.7 37.0 0.56 2.8 0.3 1.5
泽州县 59.6 522.0 44.8 448.0 10.0 50.0 4.8 24.0
沁水县 38.1 271.5 16.2 162.0 18.0 90.0 3.9 19.5
阳城县 52.1 379.5 23.8 238.0 21.0 105.0 7.3 36.5
高平市 47.1 303.0 13.5 135.0 30.4 152.0 3.2 16.0
陵川县 29.0 152.5 1.5 15.0 24.0 120.0 3.5 17.5
开发区 0.34 3.2 0.3 3.0 0.04 0.2 - -





附件3

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由于人事变动,决定调整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夏振贵 市 长
  副组长:贾联亭 副市长
  成 员:梁宏堂 市政府秘书长
      莫文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李国继 市农业局局长
      王真荣 市纪检委副书记
      张茂林 市粮食局局长
      李 嵘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吴 璞 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办公室主任:李国继(兼)
    副主任:张茂林(兼)
        连建平(兼)
        张子祥(兼)
  办公室内设资金落实组、面积核实组。
  资金落实组组长:连建平(兼)
      副组长:李新民
          韩晋国
  面积核实组组长:张子祥(兼)
      副组长:张跃华
          常忠庆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7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土地储备中心。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及土地经营形成的收入;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

第五条 竞买者报名应交的保证金须付给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由财政部门将中标的保证金及时付给土地收入专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退给竞买人。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出让土地所得收入须先付入财政为土地储备中心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出让地块的成本费用,由财政核定并及时拨返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

第七条 土地依法出让,竞买者将所得收入交入土地收入专户后,土地储备中心应开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款收据》。报名所收的保证金开具财政往来收款收据。

三、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土地出让项目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出让价款全部到位后,及时与财政进行结算。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应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还建等费用;

2、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土地储备所出让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核算。成本费用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宗地拍卖总收入的48%。成本部分的节余部分:25%作为奖励基金,75%作为弥补经营性亏损。成本费用突破控制比例属政府指定项目的须专项报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应解缴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为土地经营收入,其中75%作为土地储备基金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25%作为土地经营收入上缴财政金库。

四、资金拨付缴库

第十二条 剥离土地出让金按照《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潭政发200114号)明确的比例执行,或者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议定的比例执行,凭市国土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单》予以确认后,将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金库。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申请制度,按协议和工作进度预拨,土地出让价款到位以后,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项目结算清单,经财政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后,从土地收入财政专户拨给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收入未全部到位的,按收入进度预拨40%的成本费用。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