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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6:2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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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在保证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改变现行财政资金多头拨付的办法,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 库统 一账户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最终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收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为单位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及上级拨入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荆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实施,其所属的荆州市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国库 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实行监督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心支行确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建立国库统一账户体系。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由以下五类账户组成: 
(一)国库账户。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按收入和支 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二)基本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单位收入、支出的结算。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四)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专用卡)。支付中心为各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根据财政部门 授权,由单位办理零星报账支出。该账户(卡)只能提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除支付中心按 核定的单位备用金额度将资金拨入该账户(卡)外,其他任何资金均不能转(存)入该账户(卡)。单位在备用金额度内按规定手续自行提取现金报账,备用金不足需补充时,单位到支付中心办理备用金核销请领手续,由支付中心及时补足账户(卡〉内备用金额度。
(五)专项资金专户。按规定开设在指定代理银行,用于办理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支结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及支付中心、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及各单位应相互核对 有关账务记录,保持第七条所述各类账户间的一致性。
第九条 取消各单位设立的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逐步将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内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库,不能实行直接缴库的零星预算内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实行 集中汇缴,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账户。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外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收费直达办法,由银行根据单位通知进行代收。实行集中汇缴的 预算外收入,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由支付中心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和劳 务提供者,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备用金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 专用卡)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资金支付程序:
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将各单位的预算经费按计划由国库账户直接拨入 支付中心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将预算外资金按收入缴 库进度和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三)单位支出支付程序:
1、工资支出。按照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原则,由支付中心按财政代发工资管理办法,从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将资金拨入代理银行财政工资代发专户,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拨入单位职工个人工资卡;未实行工资代发的,单位履行规定审签手续后,由支付中 心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按《政府采购法》和《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和程序,根 据政府采购部门付款通知单和采购审核通知单,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3、大宗物品购买支出(非政府采购),购买单位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收 款人。
4、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日常开支业务量大小,由支付中心核定单位备 用金额度,作为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支付中心为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备用金银 行专用卡),授权单位支付并报支付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定期凭备用金请领单和支出明细清单 向支付中心申请补足备用金。
第十二条 支付中心应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登记入账,按照量入为 出的原则,确保 单位的支出需要。任何单位不得在支付中心透支,各单位当年结余经费滚存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审批支出。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有关支付凭证, 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向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或补充备用金。
(二)支付中心审核支付。支付中心对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律法 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保证各种票据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财会人员中选派一名专职报账员负责到支付中 心办理报账支付业务,并保管备用金。
第十七条 支付中心应建立与单位平行的账务体系,汇集资料,为财政部门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支付中心账务体系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总账册下设资金分 账册、单位分账 册。资金分账册在支付中心各类账户的开户银行设置子账册,单位分账册按照单位设置子账 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九条 支付中心每月底为各单位提供其编制打印的各单位对账单和分单 位会计报 表,与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各单位对差异之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支付中心,双方进行相 应的账务调整。各单位应将报表核对调整盖章后交支付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财务活动,妥善 处理因债权债 务引起的经济纠纷,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 关制度,保证单位的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除在支付中心开设相关内部账户和经市财政局批准保留 的 账户外,一般不再开设新的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开设新账户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中心对集中管理的资金,严禁挪用、平调和平衡预算,确 保单位资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中心应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凡不遵守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支付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申请使用资金的,支付中心可以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中心应保守单位财务秘密,未经预算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 办理有关手续,支付中心不得将单位财务资料擅自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支付中心应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 库集中支付改革 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并按协议及有 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统一账户的资金支付,不得违规支付资 金。代理银行应及时提供对账单对帐,保守财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保留或未经 批准开设银行账 户、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单位、单位 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支付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 故意拖延、拒绝单位正常用款申请或故意泄露单位财务秘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 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财政局及其支付中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可收取相关手续费。手续费的 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商代理银行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2〕80号)同时废止。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2000年1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外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外汇违法线索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发给奖励金的奖励。两种奖励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条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第五条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罚没收入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金。

第六条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奖励金从财政部门拨给外汇局的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外汇局应严格执行罚没收入和办案补助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擅自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和抵扣奖励金。严禁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或截留奖励金。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外汇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认真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作为奖励金支付和领取的凭证。经办人须两人签名。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外汇局发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之日起(以邮戳为准)三个月内,到核发《领取奖励金通知书》的外汇局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外汇局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夜间“治超”符合《行政强制法》
作者:宋飞

曾经有一段时间,对车辆超载与超限的区别不是十分清楚。后来才搞清楚,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而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擅自改变车厢长度或挡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的行为。
而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的越多,赚的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2至3年后即报废。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为迎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需求,一些汽车生产厂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一些汽车改装厂和修理厂也纷纷非法改装车辆,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上述问题说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夜间能见度低,所以在夜间检测车辆很难辨认来车是否超限。一些超载超限车辆车主和司机利用夜幕掩护,逃避超限检测、强行闯卡、阻挠执法。于是夜间“治超”,就显得势在必行。
现在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条文似乎是不允许治超人员在晚上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行政强制的。但是,仔细阅读这部新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即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我们不难发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的禁令并不包括“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治超人员在夜间对超限超载行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下挡板后查封车上货物、暂扣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是合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不光在治乱,也在治软!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