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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修正)

时间:2024-07-23 06:0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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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章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对本市的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执法程序。
第三条 本市实行交通违章抄告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违章抄告及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警、巡警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应当当场指出,并向其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违章行为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对前来接受处理的违章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在查验其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无误后,按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与违章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
(一)违章行为应当处罚款的,每逾期1天增加罚款5元;
(二)违章行为应当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每逾期1天增加吊扣期限5天;
(三)违章行为应当并处罚款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合并处罚。
第六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实后,撤销原注销决定,准予恢复其机动车驾驶资格。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巡察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6日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提高道路运输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质量,促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现将《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应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目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的需求;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二)应符合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路网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三)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道路运输优势和特点,优化道路运输资源配置,发挥道路运输整体优势。
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业的各组成部分,以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维修、运输辅助服务(包括搬运装卸)为主,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增加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等内容。
三、各地在《规划》编制时,应认真分析道路运输业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的需求,剖析现有道路运输业的适应性,揭示存在的问题;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预测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质和量的需求;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发展目标。
《规划》应按 “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一)编制,已经完成“十五”《规划》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请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做相应调整。
四、《规划》编制的期限,以道路运输业中期发展目标为重点,每五年编制一次,如:2001~2005,2006~2010年,并于《规划》实施起始年之前编制完成,分年度组织实施。
五、《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制。
六、《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中如需修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或修改后批准的《规划》报交通部备案。《规划》备案文件一式三份,均以A4(210mm×297mm)纸,Word系统、四号宋体、标准字间距、单倍行距排版装订,封皮为湖蓝色,并附相同内容磁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道路运输业“十五”规划》,应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七、为便于《规划》的编制,现将 “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一并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一: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二: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依法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广告显示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元旦、春节期间,节假日相对集中,市场商业信息传播量大,是各类广告显示屏的经营旺季。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市场繁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特别注意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广告显示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未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播放非广告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显示屏的播放业务,或限期予以撤除。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显示屏播放内容的监督检查。对播放内容超出《办法》规定,或可能造成群众围观,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广告显示屏设置单位,对其广告显示屏设置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凡存在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固、维修。
四、各地在广告显示屏全面检查结束后,请按照《广告显示屏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统计结果,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广告显示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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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规格 | 设置地点 | 是否播发非 | |
| 序号 | 显示屏类型 | | | | 经营单位 |
| | | (面积) | 〔市(县)、区〕 | 广告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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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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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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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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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