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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时间:2024-06-16 12:5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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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1999]第105号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代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洪资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二章 防洪资金的征收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

  (一)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联营企业;

  (六)私营企业;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八)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防洪资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征:

  (一)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或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第八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防洪资金,按年度计征。

  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半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

  第九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资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以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各项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最低起征点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第十一条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防洪资金由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一)中直、省直企业和中直、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省级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征收,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二)个体工商业户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国库;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具有最终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三条以现金方式缴纳防洪资金的,代征部门可先将现金存入其在银行设立的防洪资金专户,并于每月底前按防洪资金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四条征收防洪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洪资金征收专用票据。防洪资金征收票据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防洪资金:

  (一)监狱劳教企业;

  (二)政策性亏损企业;

  (三)关停企业;

  (四)国家规定减免流转税的企业;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减免的;

  (六)其他经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减免的。

  第十六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防洪资金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一)防洪资金由省级代征部门组织征收的,应经省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防洪资金由市、州、县组织征收的,应经同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防洪资金。

  第十七条防洪资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全省防洪资金的年度征收计划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下达和调整。各代征部门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编制年度防洪资金征收计划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完成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资金征收计划,并按省下达计划数的40%分两次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每次上缴应缴额的50%。

  第十九条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管理,定期对防洪资金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防洪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省级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防洪效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四)补充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防洪工程资金的不足;

  (五)大中型水库的防汛通讯设施及水文系统的水文测报设施;

  (六)垫付大中型防洪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其额度不得超过防洪资金年度征收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归还);

  (七)重点防洪城市的城防工程建设补助;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级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本级管理水库的除险加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防洪效益的水利工程;

  (四)补充国家、省安排在本市、州、县内的重点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的不足;

  (五)水库的防汛通讯设施;

  (六)垫付防洪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其额度不得超过防洪资金年度征收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归还);

  (七)重点防洪城市的城防工程建设;

  (八)经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防洪工程项目需要使用防洪资金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有关部门对设计的批复,于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安排防洪资金的使用额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建设项目、防洪资金使用额度及工程进度情况拨付防洪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县的防洪工程项目需要省级补助防洪资金的,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设计及有关部门对设计的批复、防洪资金的安排意见等资料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下达防洪资金补助指标。

   由省级防洪资金补助的市、州、县的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首先安排本级的防洪资金,待本级的防洪资金到位后,省级再行拨付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防洪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参与投资的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可从防洪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和代征部门的征收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征义务,或者擅自减免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逾期未缴纳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未缴纳资金额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并可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截留、挪用、滥用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代征部门和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征收决定或减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2月23日
  职工民主管理应当是国有企业贯彻始终的管理制度

  廖义全 张喜亮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有企业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其内部管理制度亦存在着诸多问题。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局之年,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历史证明:职工参加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必须贯彻始终。
  一、职工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伊始就强调指出组建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共产党制定的《劳动立法大纲》等文件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的国有企业实行(党组织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三人团”管理体制,强调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到此都作出了规定。征战到了陕北根据地以后,改革国有企业“三人团”管理体制,设立职工大会制度等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革前,我们学习过苏联的“一长制”、实行过“厂长负责制”等形式的国有管理制度,但是,无论怎么变化,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都是提到首位且一直坚持的,这个期间完善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创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中国自己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被毛泽东概括为“鞍钢宪法”,在日本的一些企业中至今还被奉为先进的管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但是,无论怎样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被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回顾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历史中我们看到,企业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说不断改革的,唯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个原则没有变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形式上无论怎样改革,职工参加管理这个原则总是被强化和突出强调出来,以至于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发展道路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不能动摇。
  二、国资委初步实现了企业职工民主的三级制度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在总结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重申和强调指出完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完善中央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权利的内容。
  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如:《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企业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等。为了保障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国资委还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和督查落实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职工董事制度与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适应,落实了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这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举。在确立职工董事制度以后,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又制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诉求的特别职责,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条件以及考核等具体内容。国资委贯彻党的依靠方针、以法律为依据、总结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功经验,及时地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职代会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产生的方法和比例要求、职代会的职权范围、职工代表的工作程序和保障以及职工代表的考核等等,所有这些都完善了职代会的制度,较之过去的一些规定如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职代会条例”等,丰富了职代会职权的内容,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近两年国资委又颁布了“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等。
  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些文件对整个国有企业都有指导意义,各地方国资委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建立起来了与重大事项决策、企业自身管理和基层管理三个层级相配套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和班组建设构架起来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完善了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调查中我们发现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促进了国有企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正确的认识是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前提
  目前来看,理论界、舆论界以及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士,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还有错误的宣传,有的机构及其领导讲话中也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观点,严重地影响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有观点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职工是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所以,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是没有理据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何来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呢?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同是企业的平等主体,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这个经济组织,职工当然具有平等参加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职工素质太低、不懂经营,根本就没有能力参加管理。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决策的执行者,他们比那些所谓领导更懂得生产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职工是其劳动力的拥有者,如果没有职工参加管理何以提高生产效率呢?还有观点认为,职工参加管理是计划经济政治挂帅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了。日本是市场经济制度,也是一样学习借鉴并实践了我国首创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理念。德国是市场经济制度,他们一个世纪前就制定了劳资共决法,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同样设立了职工董事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与我们的政治制度有关,这只能说明而且历史也证明,我们的政治理念的先进性。还有一种观点,强调职工民主管理就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把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作为职工维权的机制、载体和手段。这种观点显然也有失偏颇。应当说,这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主观上为了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客观上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确实还需要很好地研究,透彻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破除“精英理念”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精英理理念是与群众理念相对应的,也被称为能人理论。就是说完成一项任务的关键因素是能人精英而不是群众。具体到企业管理,是能人管理而不是职工管理。这样的观点潜意识中就支配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动,往往忽略了职工的感受和作用。通钢重组改制引发群体事件,致使强派的经理无辜死亡和职工群众遭受无理伤害,从根本上说,就是决策者自以为是的“精英理论”支配的恶果。他们第一认为职工无权,第二认为职工无能,第三认为自己正确。他们的这种逻辑致使职工民主管理大打折扣,难免酿成劳资矛盾。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在经济危机和企业困难的时期显得更加重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企业方可健康发展。经营不善致使企业频临倒闭,公司经理人携款出逃企业群龙无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不设置任何个人权威,运行一年的结果是:杜绝了职务消费等贪污腐败现象,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包括职能部门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不仅增加了个人收入,还扩招了一批新员工。这样的案例近年来不乏报端。虽然,这些是极其特殊的个案,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并非“精英”才能把企业经营好,没有领导干部的个人“权威”,职工自主管理也不一定不能把企业经营得更好。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方针。职工民主管理的文化意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培育起来的,精英只有与群众相结合方能大有作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破除“精英理论”,坚定不移地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职工民主管理才能有实效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理念的问题、有管理者的素质问题,也有职工的意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很重要。所谓基础工作包括文化建设、素质培养和制度建设等等。
  营造企业民主的文化氛围,无论企业的管理者还是职工,都应当自觉地养成民主的习惯,不断地提高民主意识。管理者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尊重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具有集中群众智慧的能力;职工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自觉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企业的职工不知道也不愿意行使民主权利,一切行动只知道要听指挥;有的企业管理者不是不愿意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职工还有权利,企业有困难只知道自己抗。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职工,其心理都没有那么的累了。管理者发展企业的大计应当在职工得以完善,职工的智慧应当在企业决策中得以体现,现代企业应当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实现价值的平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依照有关规定认真选举职工代表,使那些真正有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的一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职代会中,而不是操纵职工代表的选举;落实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职工代表日常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渗透在企业的各个环节等等。
  工会应当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者即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决策的企业管理会议,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动者即教育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成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守护神即推动企业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者即用正确的观点总结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及工会干部越俎代庖自以为是地包揽职工民主权利的作法也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的。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七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1〕114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
凡主送、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均由市府办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受文原则
1、对符合行文规定,具有以下内容的文件予以受理。
(1)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及措施,以及需要市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
(2)按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3)需要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
(4)对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起指导作用,且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周知或执行的重要事项。
(5)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市政府结合实际,转发给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区别情况进行"受理"、"转办"或"退文"。
(1)在正常情况下,市政府只受理逐级请示件,对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的请示予以退文。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应视为越级。
(2)凡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标注签发人,未按此行文的按阅件处理或退文。
(3)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办理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告知该何部门办理。
(4)需由相关部门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作必要说明。
(5)一文两事或多事,且内容涉及主管领导职权交叉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以"一文一事"重新上报。
(6)凡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市政府一般不予办理;如确实必须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需待市委批办后再予以办理。
(7)有关党的工作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予以退文。
(8)凡应由市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或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向市政府行文报批。转部门处理的文件,由办公室对应处室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9)凡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的,应退回上报单位,由其先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逐级审批的,可经会签后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或附上与部门协商的意见。
(10)无特殊原因,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的,予以退文。如有特殊原因需直接报市政府领导的,必须注明特殊原因或附上领导人的批示。
予以转办或退文的文件,经办人员应详细登记,并附上转办或退文理由。
(二)下列特殊"办件"可予受理
1、情况特别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事项和突发性事件。
2、虽属部门职权范围,但因问题复杂,该部门审批时感到没有把握,需请市政府领导审示的事项。
3、市政府领导要求直接报批的事项。
(三)收件办理
1、来文由市府办秘书处收发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上级下发的文、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的文、电,市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作为"办件",由内收发填附"文件阅办单"或"文件处理单"。
2、"阅件"由秘书处批注后,直接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由秘书处或办公室主任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处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建立"办件"登记制度,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反馈。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交有关处室办理。如需市政府批复、批转,市政府办公室复函、转发,或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办理。如需转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并由承办处室将领导阅示意见复印或抄告有关领导、来文单位和承办部门,一般不附领导阅示意见的原件。
(3)凡领导批示中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完成,其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凡请示件不论办理结果如何,均应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口头答复。
(4)市政府领导不受理不按行文程序送批的文件。对未经办公室签收的请示件,除特急件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不予签署意见,职能处室不得受理。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原则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在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2、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文的事项。
3、市政府各部门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等,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直接印发,其它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
4、对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特别重要的,按第3项办理。
以上3、4两项,文内需冠"经市政府同意"的,须报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
5、市政府专项性工作通知,原则上均以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6、由市政府表彰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各地的,原则上限于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审定后发文。
7、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以明传电报或无线群呼通知。
8、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复的,可采取复印或抄告领导同志批示等方式答复来文单位。
9、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如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以及细则、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10、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不要行文。
(二)公文拟写有关规定
1、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注明"以下简称"后再用规范化简称。
4、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公文中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可用复印件)。
8、合理使用各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在文件抬头、落款中必须使用全称,在抄送单位中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9、要求在下列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可设立紧急标志:要求在3天内办结,或在一周内办结而需要经过较多审批环节的公文,应作为特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特急";要求在一周内办结、或在两周内办结而需要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应作为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急件"。对办文处室标注"特急"和"急件"的办件,秘书处分文人员应及时掌握特急件、急件在各环节的办理情况。
10、不普发的文件(含电报),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名单应在初稿送审时一并附上。
(三)核稿要求
秘书处核稿人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核文稿:一是在内容上是否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问题有无确切依据,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具有操作性,观点和提法是否准确,是否准确反映了领导的意图,所述事例和情况是否完整、确实等。在内容上发现有问题或有疑义的,核稿人可将文稿退拟稿处室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二是在体例格式上是否符合规范,文种的使用是否准确等。三是对文字进行润色、修改,使其达到文字简炼,条理清楚,表述贴切,合乎逻辑,名称、术语、引文、数据准确无误,遣词造句、标点符号符合规范。
核稿人对文稿内容改动较大的,应与拟稿处室协商,或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改动后的稿子需要誊清的,拟稿处室应将改动后的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秘书处核签;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处室或部门的,应交有关处室或部门会签。
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应一到即核;其他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领导签批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处协商,内容改动较大的,须将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签发人审定。
(四)发文程序:
基本程序为:领导交拟→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或签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秘书处编号打印→拟稿处室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分发(归档)。
原则要求:
1、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特别重要的须呈市长审核签发。抄告单一般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具体审核签批程序:
1、市政府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令》(市长令):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拟稿→法制办审核→网上征求意见→法制办根据网上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制办根据会议意见修改→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衢政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阅→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各党组成员审阅→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2)《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发、衢政办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①有关经费方面:秘书处根据市长批示意见起草→秘书长审签。如市长没有明确批示意见的,还须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审签。②其他内容: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审签→秘书长审阅后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市政府会议纪要
(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综合处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处室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联合行文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核→市政府领导审阅→市委领导签发。
(2)两办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领导审签。
(五)领导讲话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的规定
1、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重要会议的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一般不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讲话材料,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2、市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有关部门将讲话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3、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
4、市政府领导对全局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意义的讲话,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字数最多不超过3000字。
5、秘书处对不印发但需存档的材料,必须认真做好归类存档工作,以便查阅。
6、《衢州政办通报》由对口处室拟稿,分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报讲话领导审阅同意。
三、建立办文、核稿责任制
(一)文件承办人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则、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公文办理过程中的每一细节,努力降低差错率。
(二)有关办文处室负责人要对承办人拟就的文稿严格把关,使有差错的文稿不出处室。
(三)秘书处核阅的所有文件,印毕待发前,必须经秘书处"第一读者"阅读无误后方可发出。
(四)对"特急"件、"急件",需立即送领导阅签和办理的,由拟文处室负责传送。
(五)秘书处定期对办文、核稿和第一读者阅读文件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政策差错、文种格式差错、文字差错、未按程序办理等类别予以公布。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如只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二)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或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三)在公文审核、签批、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等全过程中,不得将公文修改稿及有关依据材料抽出。
(四)由各处室承办的文件,凡领导交办的上级来文中有时限规定的,应按要求完成;特急文件,应急事急办。除此之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并分别用公文、函件、领导批示抄告(或复印件)和电话进行答复。有些事情比较复杂,需要反复协商的,也应该在15天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示,并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和口头答复。
(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予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由媒体或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政发〔2001〕11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