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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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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2001年6月18日)

教学[2001]9号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外语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在校硕士研究生外语听、说能力的培养,逐步解决“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的问题,更好地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硕士研究生起,在入学考试的外语科目(非外语专业)原有的笔试中,增加听说能力的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说能力测试分两部分,英语、日语、俄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初试中进行。外语考试时间仍为180分钟,前30分钟为听力测试(笔试项目时间为150分钟)。统考的英语、日语、俄语的听力测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单独考试部分的听力测试由本单位自行命题。MBA联考的外语听力测试使用统考的听力测试命题。听力测试考务的组织工作均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除英语、日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的初试内容暂不变,由招生单位对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在复试阶段进行听力测试。

  外语专业第二外国语的考试(使用全国统考试题或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组织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2002年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为20分,但不计入考生外语成绩,仅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原笔试项目的分数为80分,考后按100分作加权处理,计为考生外语成绩(加权公式:考生原笔试项目分数÷80×100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口语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命题和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口试分数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

  听说能力测试的要求及组织考试的办法见附件一、二、三。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听力测试的要求,重新调整本省(区、市)考场的设置。应将考场尽量集中安排在承担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高等学校,或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听力测试设备的考场,以便借助其考试用的相关设备。其它设在地市县的考场应选择适合外语听力测试的学校作为考场,并添置听力测试所需的有关设备。

  三、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后,对考试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的听力测试考务实施方案,请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部备案。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将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之前报省级招生办备案。今年硕士生报名工作开始前,我部考试中心将提供听力测试题(样题)、录音磁带以及答题卡1、答题卡2的式样,各省级招办可据此组织听力测试的模拟演练和考务管理队伍的培训。届时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四、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考生充分了解此项改革并作好相应的准备,确保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顺利进行。

  五、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计入外语初试成绩中,其分数占外语初试总分的20%,以后逐步增加到30%。口试分数计入复试成绩中,作为招生单位择优选拔考生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非外语专业)听力测试要求

一、测试目的

外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外语口语的能力。

二、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英语

听力部分由三节组成: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 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具体或总体信息 补全句子或简答题 5 5

C 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 英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010

  A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特定或具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180 ~ 220词的独白或对话,填充表格中的空白。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B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具体或总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280 ~ 320词的独白或对话,补全所给句子或简要回答给出的问题。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C节(10题):主要测试考生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三段录音材料(独白或对话),每段200 ~ 300词,从每题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出最佳答案。录音材料只播放一遍。

  本节试题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先将答案写或划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5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整洁地誊写或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誊写和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英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一。

表一: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英语具体或总体信息补全句子或简答题55〖BHG7〗

C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英语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1010

II 英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英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英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HG4〗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英语 理解的准确性 英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英语 书面表达短文写作(约200词) 1 20〖BHG2〗

总计 65+1 100

  2002年英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30道语法单句题,减少了1个阅读理解篇章,总的题目数量略有减少,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二)日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 3段材料(较长的对话或独白)(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日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二。

表二: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日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约800字)日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2,500字) 日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800字) 5处划线部分 日语 理解的准确性 日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日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400~450字)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日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将50道词汇、语法单句题改为20道篇章式的“日语知识运用”题,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减至10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和1篇阅读文章。

(三)俄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 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俄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三。


表三: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俄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俄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俄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俄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俄语 理解的准确性 俄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俄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150~170词)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俄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10道“辨错和改错”题,将30道“词汇和语法结构”题与10道“构形填空”题合并为20道“俄语知识运用”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为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英、日、俄三个语种都将适当控制题目难度,即第一年适当降低听力测试题目的难度,力求使试题全卷难度与往年基本一致。

附件二: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

(非外语专业)口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

  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它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全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二、考试形式

  由招生单位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口语测试,考试形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评分标准

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语言准确性和范围:从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口语能力。
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从讨论有关话题或对话时连贯表达思想的语言长短,内容的连贯性以及寻找合适词语而造成的停顿频率及长短来测评考生。
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测试考生语言表达是否灵活,能否自然、积极地参与讨论或对话;话语是否得体,语言的使用总体上能否与语境、功能和目的相适应。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成绩的评定分为四个等级,A为优,B为良,C为及格,D为不及格。各等级的标准是:

A: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

B: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

C: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

D:不具有口头表达能力。

口试要有记录和评语,考试结束后,由口试小组当场给出成绩,为利于选拔,不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

附件三: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语科目听力测试

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入场和提前出场的时间

  外语考试当天下午1:20至1:35为考生进入考场时间;1:3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开始进行考前的准备。2:00正式开始考试。2:30听力测试结束后开始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5:00考试结束。以上要求与其他考试科目不同,请各省级招办在招生简章及考场须知写明,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信设备入场,监考人员此时间段关闭手机或寻呼机,并提前做好宣传。

二、听力设备的选用

  外语听力测试原则上同一考点应采取同一种形式的听力设备。听力设备的选择由各省级招办确定,但须确保播放和接收的质量。听力播放设备源建议使用质量好的收录机,听音接受设备可使用无线或有线耳机。无论采取哪种设备对考点及考场外部的环境应要求严格,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部噪音和电磁干扰。

  各考点须在考试前对听力设备进行试运行,将其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听力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三、对监考员、巡考员的有关要求

  1:20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1:3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开始宣读考试要求并分发答题卡。答题卡1为听力、外语知识运用和阅读理解A节使用,答题卡2为阅读B节和短文写作使用。监考员应要求并检查考生在两张答题卡上分别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1:50开始分发试卷,同时开始试听。试听时须调节音量和高、低音以满足考生的要求。试听时,可以重复播放试听部分,不得播放正式的考试题目。开考前两分钟停止试听播放,并将磁带设置在试听部分终了处(试听结束时有语音提示)。

  2:00由考点主考发出统一指令,宣布外语考试正式开始。各考场开始播放听力试题(约30分钟)。当听到转写(涂)到答题卡1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将写在试题上的答案转写(涂)到答题卡1上,并应在听力部分结束前完成。当听到“听力部分结束”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开始作答其余笔试项目。

  听力测试期间(2:00至2:30),监考员要注意始终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监察听力设备工作情况及磁带的播放效果,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2:30听力测试结束后,考生继续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3:00后对提前交卷者,监考人员要再一次核对考生准考证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是否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四、听力设备及相关人员的保障

  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确保听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考试期间电力的供应;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音室必须有人监听,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调整;播音声源附近不许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

五、关于听力测试进行时偶发事件的处理

  听力测试时,发生偶发事件,应及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听力测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放音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试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出现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并开始计算考试的时间。经2小时30分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程序进行听力部分的考查,并在听力测试前请示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开始时或进行中途,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的放音设备,其他参照1、2条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主考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招办。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招办复查。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供公平、优质服务,提高收费公路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七条 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具备相应的投资建设能力。投资建设政府还贷公路,还应当具备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的能力。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

国内外经济组织获准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投资经营协议。投资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六个月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收费标准、期限测算方案;

(三)法人登记证明,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文件。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全省或者特定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其收费期限、标准可以采取综合测算的方式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

(三)国防收费公路。

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征得签订原投资经营协议或者转让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转让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在其收费期限内依法可以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合同应当在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还贷公路的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公路建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公路及相关收费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收费站前方不少于五百米处设立标志,标明收费站的方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设置收费公示牌的,通行车辆可以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在收费公路沿线设立平交道口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在收费站区域内禁止搭接平交道口。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有关规定减速行驶,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查处公路违法行为、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手续,不得强行冲卡。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联网收费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超过收费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进入收费公路的货运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等费用从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投资经营协议和转让协议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经常通过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内的车辆,可以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请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给予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向收费公路派驻路政管理机构后,建设单位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三个月内向路政管理机构提交路政管理需要的有关路产资料。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能满足车辆快速通过要求的,应当及时增设收费道口。

第三十五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对实施抢险救灾、救护和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收费站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改进收费服务,提高收费效率。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公路进行大修、改建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将工程施工信息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并按期施工、竣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收费公路的养护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公路同时建设、验收、使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其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整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标志、标线现状和公路通行、路网、沿线设施状况等,提出调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的要求,并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所辖收费公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信息和交通流量、养护质量等路况数据,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拥有的收费公路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适当地点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交通标志等进行发布。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遇有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灾害,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间断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车种、警车带道、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需要关闭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恢复交通。

第四十三条 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建设服务区,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根据需要建设服务区,为通行车辆提供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服务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服务应当免费。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服务区公布报警求助电话号码,提供便民服务。

因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四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创造条件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服务区管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具备条件的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路况信息查询服务。

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保障服务区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四十六条 进入收费公路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标志、标线行驶,并有序停靠。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车辆确需在停车场内临时停放的,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服务区的秩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收费公路交通秩序,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并加强收费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变更收费站,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设置、变更收费站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费,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凭证,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该车辆再次进入收费公路时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提交有关资料,或者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报送有关信息、数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报送;逾期不提交、报送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并指定其他单位予以修复或者清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或者收费站设置、变更的;

(二)违法批准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

(三)不依法履行收费公路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享有者及其相关义务的承担者,以及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管理等职责的承担者。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区分为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

主线收费站区的范围: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三百米的范围。

匝道收费站区的范围: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一百五十米的范围。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区:收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一百五十米的范围。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范围: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联审核推荐,拟授予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126户民营企业为“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为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所公示民营企业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如有意见,欢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信件或电话,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04年3月17日至23日
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部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李占武
      电话:010-84201075
      传真:010-84201675
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 
全国工商联联系人:会员部 李兵书
      电话:010-65138763
      传真:010-65138763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93号,邮编:100006

  附:拟表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