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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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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定下发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相应的基金帐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调整有关帐户。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农业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放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拨入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明细帐户核算。上述款项到达后,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门按常规手续,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各类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业务,通过“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拨付,农业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
由于农业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量较小,暂不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只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一)在“82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设置“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明细帐户,用以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农业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存入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
(二)在“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明细帐户,用于核算开发银行拨付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拨入时记贷方,退回时记借方。
(三)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明细帐户,分别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各经办行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四)在表外科目增设“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到期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生时记借方,偿还或经批准核销时记贷方。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最迟在资金到达的次日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必须在二日内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往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规定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来帐户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开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4.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户
贷: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经经办行信贷部门审定后,将还款同额的基金划回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划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单位还款”字样,办妥汇款后,回单联送业务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5.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户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清交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算利息,直接从单位存款户扣收。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二日)逐笔上划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单位还款”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借款单位存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利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划交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后,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往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户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科目情况表”(见附表)由于代理业务量小,只进行明细核算,各经办行应根据报表要求填报后,送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后送开发银行。
(二)会计项目电旬、月报(见附件)根据开发银行要求,由经办行的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支行旬、月后的二日报分行、分行三日报总行。)
(三)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农业银行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给予农业银行网点补助费,统一拨交农业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注:附件及附表略。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带征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
(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者转让。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带征土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带征土地经批准可以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
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带征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不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可以作为堆场、施工场地、停车场、集市贸易场地等临时使用。
第五条 需要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可以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需要面积、临时使用时间及地上临时设施要求,并提供相应证件和上级机关证明。
除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外,带征单位需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可以优先安排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使用带征土地作临时施工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1块)在5亩以下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1块)在5亩以上(含5亩)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八条 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答复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九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核定的用途、面积使用。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需改变用途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用于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不得抛荒;作其他临时用途的带征土地不得搭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了在建筑工程基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外,需搭建少量临时设施的,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执照。
第十一条 除用于农业耕作外,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在领取批准使用文件时一次性交纳土地开发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另订。
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由土地所在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市房地局集中解缴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统筹费动支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偿还带征土地单位的垫付款。其中,提取部分作为带征土地的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到期2个月前向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在征询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及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房地局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后,办妥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保证金,并按比例退
还剩余月份的统筹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变更核定的用途使用带征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
(二)擅自超过核定的面积或者移位使用带征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带征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按每平方米土地5元至15元处以罚款。
(三)在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上搭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清理场地保证金及剩余月份的统筹费不予退还。
(四)转租、转让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清理场地保证金及剩余月份的统筹费不予退还,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五)退还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时未按规定恢复土地原状的,清理场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责令其另行承担清理场地费。
(六)不按规定时限退还带征土地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清理场地保证金不予退还;拒不退还带征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土地1元至5元处以罚款。
(七)用于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被抛荒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擅自占用带征土地的,由市房地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清理后,再作处理。
第十七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6日
从一则案例看有瑕疵的招聘启事

李磊


  随着国家市场化经济改革愈发深入,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应运而生,如今用人单位普遍运用各种招聘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如报纸、杂志、网站等,效率高,见效快。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但是这当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商务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发展需要,招聘业务员1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2500元。张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酒店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张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张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张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部规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张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所以不予录用。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用人单位发布招工启事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向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发出希望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招聘启事明确而且具体。张某符合该商务公司所对外公开的招聘条件,并经过资格审查,获得笔试以及面试资格,并且笔试、面试都通过,笔试还是第一名,但是最终却没有录取。而案例中商务公司人事部明确答复张某不录用的原因为其为女性,不符合公司内部女性员工学历录用标准。违反了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就业原则。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商务公司的内部标准已经构成了对张某的歧视,商务公司应举证该岗位因工作需要,女性员工必须本科学历,否则即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务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定条款,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张某可以就近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商务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张某可以商务公司实施就业歧视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商务公司不录用张某违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对张某失业期间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张某也可就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小小一则招聘启事竟然可以引起法律诉讼。一是用人单位吃了官司,赔了钱,还落得个骂名;二是劳动者虽然得到了赔偿,但是已经处于失业状态,还要再找工作。两者都没有得到好处。看来如何定制招聘启事是一门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学问,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还是应证了一句老话“人事无小事”。
  从上面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1、在当前劳动法制化建设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各种可能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的人事行为,建立合法合规的人事制度;
  2、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李磊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办公电话:84267044
办公手机:13851866512
集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00号鸿信大厦14F
集团邮编:2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