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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3:0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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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有“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两种。为了简化收费手续,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负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户不进入集市经营的,应按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83)工商91号文]收取“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不收“市场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业户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上述两种费用应合并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收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对从事劳务性经营的,最高不得超过收益额的百分之三。
(三)个体工商业户临时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除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外,市场管理部门可凭其营业执照收取少量的摊位费。
(四)“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根据国家规定各有不同用途,应分别设立帐户,专款专用。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的两种费用(上文第二项规定)的分成,“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具体分成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1983年8月12日
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韩召峰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人代位权有以下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借位权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而不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权利。因为债务人的权利是对于第三人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就涉及第三人,也就表现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人的代位权是为促使债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得增加的财产能够增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借位不可能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借位权的标的。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沿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
  3.须债权人有促使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促使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促使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将会其受领的财产。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地不利。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中,应将电信、电视管线建设纳人总体规则和基本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前,应当与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定电信和电视管线的预留或预埋等事宜。
  各级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有关建设单位支持与配合,保证电信管线建设与城乡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区域电信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电信局站(址),其建筑面积按覆盖面一般不应少于60平方米。局站建设费用由电信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划以及电信、电视部门的规划与要求,严格执行管网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和电信、电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要求。

  第八条 应当设置预设电信管线的各类建筑物内设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不按规划要求或设计标准设置电信、电视管线施工并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仕承担经济责任。属于管理失职或偷二减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电信管线施工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吸收电信、电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段落划分:
  (一)建筑物内必须预留电信、电视管线;
  (二)独立建设的小区内至电信经营单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应预埋电信管线;
  (三)独立建筑物外3米处应设置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为责任交接点。交接点至建筑物的电信管线建设由建设单仕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交接点至电信单位交换机部分由有经营权的电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信管线工程、建筑物内设电信管线、小区内地下电信管线及管道内的电缆可交付使用,其产权全部移交电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