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十一、熟食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场地相适应,集中式熟食经营者配送另售店的数量由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必要的产品标准,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检验。
十三、熟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卫生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熟食生产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按规定无偿采样。
十五、熟食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1986年6月4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三、四)。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三)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二元;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四元。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制作(式样见附件五)。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一、工厂名称____二、工厂性质____
三、工厂地址______
四、工商登记执照号码______
五、厂长姓名及电话______
六、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电话____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八、生产概况(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型号,销售服务对象
等)______
我厂从事制造和维修国际运输集装箱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
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呈 海关
工厂盖章
工厂厂长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____海关集字第 号
你厂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制造和维修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
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
此证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制造、维修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
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______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______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______
7.皮重______
8.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____
______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一切集装
箱均属有效______
______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备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
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已批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____
5.皮重______
6.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______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牌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