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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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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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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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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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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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
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目前已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
(一)申请范围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1.监测期内的药品;
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
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
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
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
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
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
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
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
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
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二)工作程序
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申请范围,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附件3,下称《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后,对其申请资格、证明文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予以退审;初审通过品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联同申请资料一式二份,集中并行文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3.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品种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医学和药学评价,并定期公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品种名单及其说明书。
(三)申报资料及要求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按附件1、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非处方药转换评价为处方药
(一)我局组织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收集并汇总对非处方药品种的意见,特别是药品安全性的情况,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单位认为其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非处方药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可填写《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意见表》(附件4),或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转换的申请或意见。
三、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即可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提出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申请或意见。
在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附件:1.中成药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2.化学药品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3.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4.非处方药转换处方药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1:
中成药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分类
第一类:与公布的非处方药处方、给药途径相同,仅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品种
第二类:不含毒性药材的品种(“毒性药材”指法定标准中标示有毒性或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第三类:不包括在以上两类中的品种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说明
应包括国内外有关该药品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情况的综述,以及对申报资料来源及文献检索范围的说明。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需附原说明书,如对原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须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
应在本项资料中说明制剂及所有药材的标准来源,己列入我国药典的药材可不提供此成分质量标准。
8.药品质量资料
应包括药品质量情况报告及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毒理和有毒药材毒理研究资料。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药材依赖性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如药品各药材均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本项资料;药材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此药材资料)。
12.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应包括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
13.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4.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5.药效学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效学研究综述及有关试验和文献资料。中成药还应提供处方方解。
16.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综述及有关临床试验和文献资料。
三、资料要求
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相关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
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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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资料项目要求 │
│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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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综述资料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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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 │ + │ + │
│ 药学资料 ├────┼────────┼────────┼────────┤
│ │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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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安全性资料├────┼────────┼────────┼────────┤
│ │ 1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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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 │ + │ + │
│有效性资料├────┼────────┼────────┼────────┤
│ │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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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可以免报的资料;“△”指选报的资料。
附件2:
化学药品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分类
第一类:与公布的非处方药处方、锅药途径相同,仅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品种
第二类:由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
第三类:不包括在以上两类中的品种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说明
应包括国内外有关该药品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情况的综述,在国外是否作为非处方药管理,以及对申报资料来源及文献检索范围的说明。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需附原说明书,如对原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须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活性成分、非活性成分的法定质量标准应在本项资料中说明制剂及所有成分的标准来源,己列入我国药典的成分可不提供此成分质量标准。
8.药品质量资料
应包括药品质量情况报告及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和活性成分毒理研究资料。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可不提供本项资料。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依赖性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无依赖性成分可不提供此成分资料,如药品各成分均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本项资料)。
12.耐受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耐受性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
13.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应包括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
14.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5.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6.药效学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效学研究综述及有关试验和文献资料。
17.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综述及有关临床试验和文献资料。
三、资料要求
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相关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项目要求
┌─────┬────┬──────────────────────────┐
│ │ │ 资料项目要求 │
│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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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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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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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述资料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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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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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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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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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资料├────┼────────┼────────┼────────┤
│ │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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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可以免报的资料;“△”指选报的资料。
附件3:
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报药品名称(通用名): 规格:
申报分类:
批准文号: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规格
处方组成
原批准适应证(功能与主治)
拟申请适应证(功能与主治)
原批准用法用量
拟申请用法与用量
省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处方药转换处方药意见表
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主要成分
主要生产企业
提交人基本情况
个人□ 医疗单位□ 本品生产企业□ 非本品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监管部门□ 科研单位□ 其它□
联系人
单位
邮编
地址
电话
E-mail
理由及意见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