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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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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6月29日



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和监管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购储备和经营国有存量土地,负责储备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等。

  第八条 储备土地应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进行储备: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渠埝等经核准报废后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收回的土地;

  (六)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等事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或者依法授权,可以注销原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的土地纳入储备。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工作程序:

  (一)下达收购通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权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测算费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

  (四)报批方案。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方式和期限;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六)收购合同报批。收购合同签订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按照批准事项履行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变更权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约定金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评估确定;

  (二)按本市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按照土地在拍卖(或招标)成交后的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土地补偿费,该收购补偿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八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购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二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登记、建库,分类管理。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通过出租、抵押、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决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授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储备土地权利。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规划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七条 纳入土地储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开发、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市财政部门通过列基金预算支出将土地出让成本拨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收、收回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储备土地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债的贷款规模,应经市政府批准。贷款上账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借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制定年度收购计划,将收购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次年还款本息计划纳入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对政府临时安排的收购任务,如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追加安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2002年6月13日颁布施行的《德阳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1/15

煤办字(199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井下井上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接连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引起警觉,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遏制事故上升势头。为此,国家煤炭工业局党组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并提出了加强行业管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迅速扭转煤矿安全工作被动局面,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99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1999年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999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指针,全面贯彻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当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防治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特大事故有明显下降,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

  二、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端正思想,坚持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建设的统一。

  安全生产是煤矿的头等大事。安全不好,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将蒙受损失,煤矿的各项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煤炭企业肩负着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发展煤炭工业现代化的重任,特别是国有煤炭企业要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领导在下大力量抓改革、抓减人、抓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建设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决不能顾此失彼。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如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决服从安全。

  三、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切实搞好行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工作,要适应当前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尽快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责任;要强化局、矿长的责任,各矿务局局长和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坚持“一通三防”总工程师责任制;要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党委和企业群团组织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上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下、井上每个岗位。

  四、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在煤矿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依法管矿。全国煤炭系统要在今年上半年掀起学法、懂法、遵章守纪的群众热潮,集中一段时间,以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为重点,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规的宣传、学习、普及教育活动,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学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对煤矿职工的基本要求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要先行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严重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煤炭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在安全管理中制订的“三个十条”、防治瓦斯“六不准”、“三不生产”、“安全办公会”等制度,并结合实际,严格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生产作业规程,使煤矿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取决于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抓好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矿井安全条件。各煤矿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益,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搞好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改善生产技术和装备。要牢固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观念,坚定不移地大搞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生产、建设、安全等各个系统一起上,力争工程、设备、产品、工作质量全面达标。

  2、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自律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学化管理。要继续深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改革,全面建立和推行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继续坚持六项管理制度:坚持企业内部自我安全监察制度,对矿井安全生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坚持安全重奖重罚政策,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人员实行重奖,对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和“三违”人员必须给予重罚;全面推行全员安全质量风险抵押承包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目标和每个人的职责、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同时完善考核制度,做到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做到每个矿井井口设立安全信息站,全矿区设立安全信息中心,及时收集安全信息、消除不安全隐患;全面实行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要害场地逐班进行“定量”的安全检查及安全质量评估制度;推广淄博矿区转变煤矿采掘区队班(组)长职能的经验,明确班(组)长主要抓安全和质量,其经济收入只和安全、质量挂钩。

  3、要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下真功夫。要加强职工培训,特别是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各单位一定要把培训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把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正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对更换工种或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有条件的,要充分发挥安全培训中心的作用,对区队长以上干部以及生产、安全管理干部搞好正规培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安全培训中心为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宗旨,更不得以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六、依靠科技进步,全方位地采取防范措施,坚决控制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特别是重大瓦斯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巨大,给国家财产及矿工生命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也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要全力采取措施控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要继续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三个十条”的规定,加强通风管理尤其是局部通风管理,充分发挥掘进装备系列化和安全监控装备的作用。要推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和扩大抽放瓦斯的数量和范围,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学习阳泉综合治理瓦斯的经验。要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科研攻关,推进采煤方法的改革,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

  七、下决心关井压产,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不仅是调整煤炭工业结构、解决总量过剩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从根本上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关井压产工作会议精神,下力量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煤矿,要全部关闭;凡缺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没有保障,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列为关井压产的重点对象,立即予以关闭。

  八、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煤炭行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有关工作。局、矿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生产和扭亏脱困上。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把握安全工作主动权。特别是春节前后,一定要把工作做实做细,绝不允许再发生重大事故。局、矿干部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林业厅


第一条 为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造林营林;外商受让林木;利用境外贷款或借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造林营林。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组织或个人投资造林营林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保护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利用外资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利用境外借款方式造林营林的,应当按照外汇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以林木抵押贷款或借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出具抵押证明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使用林地的期限最高为50年,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6个月依法申办延长期限。
前款规定的使用林地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林地的,应依法补偿。
第六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林木在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全额留给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专款用于林业生产,所缴纳的育林费,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50%至70%用于造林育林。
第七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确定林木采伐年龄。
第八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提出林木采伐指标,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森林经营方案须委托具备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在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指标由企业所在地林业主
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九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采伐许可证生产的木竹,由其自主支配,自产自销。
第十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持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相应的资金、合法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木材流向或经营区附近设置木材运输证办证点。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投资者应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林地、林木资产评估,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利用外资造林营林的单位或个人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外商受让、出让林木和租赁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执行。



19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