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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4:3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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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二)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三)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鉴于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法进行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备案,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附表1的填报要求,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备案功能后,可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要以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8]88号

1988-04-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
  (1987)冀税外字第51号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调查,近来,有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我局核准,擅自为外商独资广告公司进行了登记注册。
我国《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不仅是国内企业,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七条只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程序,而未规定外商独资设立的广告企业的登记程序。因此,在尚无登
记程序,或者未经我局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广告公司的,各地不得擅自登记注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核发外商投资(合资或独资)广告企业的营业执照。今后凡遇此类申请,均应报我局核准。
二、请各地在近期内,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凡属未经我局核准的,务必于今年3月15日前,将有关登记材料报送我局。



19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