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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4:1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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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8届第8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项目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综改办〔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督查的项目为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督查范围
(一)督查试点县(市)是否建立组织领导,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办事人员;
(二)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督查试点县(市)乡镇对省、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五)督查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奖补项目是否以村为单位,项目实施范围为村内户外;
(二)奖补项目是否是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是否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是村民自愿出劳,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向农民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劳任务;
(四)是否公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和村民筹劳、社会捐赠、乡镇投入、部门帮扶和财政奖补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村财乡 (镇)代管村用”管理,核算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项目是否举债建设,防止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增加农民负担,村级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七)试点工作过程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采取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1.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
第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汽车支柱产业的发展,保障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汽车营销人才能力建设,造就一支知识面广、业务精湛、服务品质高的汽车营销专门人才队伍,满足社会对专业汽车营销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汽车营销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现将《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汽车支柱产业的发展,维护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汽车营销人才的能力,加速专业化汽车营销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汽车、销售、保险等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事汽车市场分析、汽车销售和营销售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汽车营销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通用管理能力、汽车营销专业知识和管理实践等方面。认证可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水平三个级别。

  

  初级:熟悉汽车营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企业汽车营销方法和技能,熟练操作汽车销售及其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事务。

  中级:掌握当今汽车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及其发展动态,灵活运用现代汽车评价方法;能妥善处理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了解汽车营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品的形式认证制度。

  高级:掌握国内外制造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汽车营销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标准;能够制定企业的营销宏观战略;根据企业战略目标,提出优化运作管理结构、改革和创新的总体思路,独立处理营销方式变革,营造企业文化、能够制定汽车营销岗位人员中、长期配置方案和管理费用预算;能够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指导进行管理体系的评估;控制企业运营成本。

  第六条 凡热爱汽车营销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汽车营销初级证书,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7年,或取得汽车营销中级证书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9年,或取得汽车营销中级证书后,从事汽车营销及相关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参加上海市汽车营销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建立“诉前人身保全”的构想
[案情]
2003年初,惠东县某瓷泥矿场承包人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在佛山从事瓷泥中介业务的陈某,之后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约定由陈某利用其在佛山市已建立的销售网络出售张某开采的瓷泥并以陈某名义与厂家结算。2004年底,陈某在出售若干批次瓷泥后携款潜逃,杳无音信。损失惨重的张某经多番查找,终于将陈某抓获并报案。但公安机关以该案为普通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无奈张某又将陈某押至多祝人民法庭,并以“陈某不提供其居所地址,而恶意隐匿,损害其利益”,申请法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对陈某进行司法拘留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或至少提供明确的居所地址。

[评点]
因无法律明文规定,张某要求对陈某进行“诉前人身保全”的申请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当前个人信用普遍缺失、信用威慑机制不健全、人口流动频率不断提高、执行难等背景下我们可否对恶意隐匿逃债的债务人进行“诉前人身保全”以威慑这些“老赖”,以真正实现“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因此在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建立“诉前人身保全制度”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一、建立“诉前人身保全”的必要性。
(一)由于信用机制不健全,“诚信缺失”已成为商事交往中一种另人扼腕痛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正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全球化的步伐一大诱因。与此相应,司法权威性低下,部分被告在诉前“玩”失踪、不理会法院的传唤,迫使法院不得不启动公告送达程序,造成诉讼程序拖沓冗长,浪费司法资源。
(二)在人口流动率不断提高的今天,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在拖欠大量债务后却突然消失,债权人为了不使自己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很多债权人不得不花九牛二虎之力去寻找债务人下落,而在债权人付出高额成本抓到债务人后,公安、法院等公权力部门却不予适当介入以化解矛盾,这必然导致债权人以私力进行救济,从而诱发例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这与当前我们所提倡构造和谐社会的主旋律背道而驰。
(三)债务人故意隐藏、逃避是当前“执行难”的因素之一,2005年,全国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 (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工作报告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3/20/content_284585.htm
),下落不明导致执行不能的占了相当比例。很多债务人拖欠款项后搬家、转移财产,中国之大处处均是这些“老赖”的匿身之处。如果在出现诸如上述案例所列的情形,如不对债务人进行“诉前人身保全”以并责令其提供明确的住址并以查证或提供相应的财物担保,必将对以后的难以执行埋下隐患,也足以造成胜诉当事人因法院的“执行不力”得不到保护。
为此,为了保障法律权威,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使法院真正成为人民心目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建立“民商事诉前保全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二、建立“诉前人身保全”的法律意义及做法
诉讼是一个需要期限的过程,对恶意逃债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这些恶意的当事人,保护受损失一方的权益,那么将无法维持程序正义,而是后诉讼的程序将会成为浪费并无法达到原来的目的 。设立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着力点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诉前人身保全”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又一体现,其既可以增加判决得以实现的保险系数,也可以确保人们在民商事交往中及时得到现实法律的有力保护,有效地处理双方的纠纷,同时进一步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的规定内容,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合法权益受到重大的损害的,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即为了保证以后判决生效后得以履行而具有强制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诉前保全的两大立脚点为,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保证之后的判决生效后得以履行。“诉前人身保全”完全符合以上两点要求。是否可以考虑对以上法条进行延伸?或者参照刑法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做法,要求这些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其实笔者也注意到,在现有的法律理论框架下要建立“诉前人身保全”制度,终究会导致因要解决一个问题而牵涉出更多的问题,本是不可为,但是现实的需要,实务的需求,迫使自己不得不作一些幼稚的思考,希望这个问题得到更多法律人的注意,大家齐心协力以想出更好的处理办法。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钟惠松 zhs99f2@yahoo.com.cn
参考文献:
陈娴灵.关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J]东岳论丛.2005(5)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工作报告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3/20/content_2845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