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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办法

时间:2024-07-23 13:1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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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办法
 (1995年11月8日 昆政发〔1995〕93号)




  第一条 昆明至禄劝公路改建工程是指由西山区普吉起,经富民县城和者北过境线到禄劝县城过境线止,全长约73公里的普通二级公路。昆明至禄劝公路(以下简称昆禄公路)改建工程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较大,为缩短周期加快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约需征(拨)土地2000余亩。征(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政府有关征地的规定,取下限对本辖区内拟征的土地分不同类别,进行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测算后予以补偿(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昆禄公路的改建对禄劝县及其沿线各地的经济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是我市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乡(镇)村社和个人要顾全大局,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昆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公路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改建昆禄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成立昆禄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统一安排昆禄公路改建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统征和拆迁,征地拆迁费用由各县、区政府承担。
  市政府委托昆禄公路改建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定征地拆迁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到征地拆迁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宜。


  第五条 征用国有、集体的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已办理过四荒地拍卖(出让)手续的土地,可根据出让金和投入总费用作适当补偿。原属于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个别征用面积较大且直接影响被征用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征地后,被征地村(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地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人均耕地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他用或占用私分。


  第八条 征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计算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拨)土地手续,等面积赔还,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等用地,只按原地类付给征地费,不办理农转非。


  第九条 昆禄公路改建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一般应在已征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安排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办理。工程结束确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任何单位都不得借机按此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征用与改建公路工程无关的土地。


  第十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昆禄公路建设用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指挥部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村、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剩余人员的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参照昆曲、昆河公路拆迁安置的办法,同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其中,产权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同产权单位签定补偿协议;属县、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公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农村集体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的,按协议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或补助。个别情况,谁批准,谁负责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由市指挥部同产权单位签定补偿协议,需新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照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全民单位的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市指挥部或县、区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定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征地拆迁费以外提出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对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投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昆明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昆禄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结束,本办法随即失效。

附件:        补偿安置费测算参考标准


  土地补偿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指经批准改为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每亩按10000公斤×0.30元× 6倍
  2、水田:每亩按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0.789元+附产物2000公斤×0.10元)×6倍
  3、旱地:每亩按(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0.30元+小春小麦产量200公斤×0.80元+附产物500公斤×0.10元)×4倍
  4、鱼塘:每亩按250公斤×10元×5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5000公斤×0.30元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0.80元+1200公斤×0.10元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0.30元


  三、安置补助费: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地社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按昆政发(1989)268号中规定的年龄段给予补偿;人均耕地在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3倍计算;水田旱地按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每亩按年产值的2倍计算;征用果园、鱼塘,每亩按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宅基地、企业用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算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林木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每亩不得超过4000元。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20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且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每亩不超过10000元。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证监发字[199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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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95)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的精神,并遵照国务院证券委第五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现对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不予审批:
  1.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娱乐项目;
  2.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3.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4.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5.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二、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要严格审批:
  1.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国家计委的立项批文。
  2.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3.今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开工的批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要出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允许开工的批文。

  对于以上第1、2款所列项目,在配股申报材料中要出具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基建项目,要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开工许可。

  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就申报单位的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95)13号文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作出明确表述。

  请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查,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和开工的项目的配股申请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