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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2:2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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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9]248号批转市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等优惠待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都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办理《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

二、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办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前,须持投资者居住地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国外华侨社团成员证明材料、祖籍地侨务部门的证明文件),报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投资者的华侨身份,批复正式函件。

三、华侨投资企业成立后,须经申请批准,方可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申请办理优惠待遇时填报《企业申请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呈报表》,并持如下文件资料和证件向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1.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投资者华侨身份批复的正式函件;

2.原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的批准证明书和工商登记执照;

4.合作、合资企业签订的合同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系分期进资的企业,可凭第一期验资报告申报)。

四、市侨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请验证审核后,签发《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以下简称《认可书》)。

五、企业凭市侨务办公室签发的《认可书》向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减税手续。

经营期十年以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减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优惠;经营期达到十年及十年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三免三四减”税收优惠。

六、企业在享受优惠待遇后,投资者的股权和产权转让他人或中途歇业,企业则停止享受优惠待遇。若接受转让股权和产权者为华侨、港澳同胞,可向市侨务办公室重新申请优惠待遇认可签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继续减免税手续。如把股权、产权转让给不具备享受优惠待遇条件者,企业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破坏,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三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依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规定的烈度值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和区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占在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六条 凡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要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不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在自治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自治区或者盟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建设、设计单位使用。未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国家特殊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没有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擅自动工兴建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无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评价范围以及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评价报告无效,返还收取的评价费用,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擅自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9日

关于发布《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铁路工程总
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由铁道部组织制定的《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推荐性劳动定额行业标准
,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是《TBM 隧道掘进机劳动定额标准》,代号是LD/
T72—2001。

该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12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
司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