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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时间:2024-07-09 08:5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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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业经1998年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
  第三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必须全额缴纳养路费。
  经批准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或使用单位的,必须从变更之日起全额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全额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摩托车;
  (二)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各种出租车辆);
  (四)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城建部门用于园林养护的浇水车、打药车、剪枝车,医疗卫生部门(不含厂矿企业)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林业部门扑灭害虫的专用打药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收容遣送专用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警车、囚车、消防车,公安、交通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安全设施装修工程车,用于维护、抢修电车线路的架线工程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城建、邮电部门的战备应急专用车、微波通讯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五)由国家预算内一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车辆;
  (六)领有农机专用牌证,不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
  (七)工厂、矿山、车站、机场、油田、码头等单位不在公路上行驶的专用生产车、装卸车以及林场的积材车;
  (八)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
  (九)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校,收容遣送站、烈士陵园、优抚医院的生活用车按单位免征1台,儿童福利院、优抚医院的救护车按单位免征l台。
  第五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全额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的货车、5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农场、林场、油田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含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按该单位应征车辆总吨位的60%计征;
  (三)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规定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按规定费额的1/2计征。
  (四)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不足50%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
  第六条 养路费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和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吨位征收。
  费额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车辆征费吨位按国家制定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无征费标准计量的,由省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货车(包括自卸车、全挂车、半挂车、后三轮机动车、专用车)以国家定型的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标记装载质量的,参照主要技术参数接近车型核定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越野车以行驶公路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牵引车以列车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装载质量数据资料的,按列车总质量与整备质量之差计算的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
  (二)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厢式车辆)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标准计量;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其核定乘员人数(每人折合0.1吨)折合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质量加乘员人数折算装载质量(不计驾驶员,每人折合0.1吨)合并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四)装置有固定专用设备,不能载货、乘人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叉车、轮胎式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按其整车装备(包括专用设备)质量的1/2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五)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标记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无标记装载质量的,按发动机标定功率(每20马力折合1吨,不足10马力的折合0.5吨)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城市(含县城)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按全额征收。农村个人、联户的拖拉机按费额的50%计征。其中:手扶拖拉机每年按3个月计征;小四轮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每年按4个月计征,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按5个月计征;
  (六)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铰接式通道大客车车长11至14米(含14米)的按8.5吨计征,14至15.5米(含巧.5米)的按9吨计征,15.5至17米(含17米)的按12吨计征,17至18米的按13吨计征;无车长数据资料的,其尾部按前部主车比照同类型大客车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
  (七)平板车(半挂车)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的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八)汽车生产厂领有试车牌证的车辆,按其费额折半计征;汽车修理厂领有的试车牌证的车辆,每月每副牌照按2吨计征;领有临时牌照的车辆,按其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牌证有效期,每吨每日按费额的5%计征;
  (九)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摩托车)按车轮和汽油机汽缸总排量核定车型(汽缸总排量不超过50cm?的为轻便摩托车),按年计征。其中: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按l吨1个月计征;双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2计征;轻便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l/3计征。
  按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量,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l吨计量;按乘员人数(不包括驾驶员)折合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不足5人的按5人计量,超过5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量。
  第七条 对外国籍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籍的车辆,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双边协议的每月按费额标准的2倍计征。
  第八条 车主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
  (一)车主应当于月末前缴纳次月养路费。也可以提前一次性集中缴纳养路费;
  (二)农村个人、联户拥有拖拉机的,每年可分2次或者4次缴纳养路费;
  (三)新增车辆,车主应当于领取牌证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从领取牌证之日起缴纳养路费;
  (四)摩托车车主应当于每年12月末缴纳次年养路费;
  (五)领有试车牌证的车辆,车主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第九条 各级征稽机构必须将征收的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并于每月的规定时间分2次带息足额上解省交通行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专户。
  第十条 养路费征收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凡缴纳或者免缴养路费并领取养路费收讫、免征标志(包括年度统缴标志、免征标志和月份缴讫标志)的车辆,在标志有效期内,可以通行全国。年度统缴标志、免缴标志遗失时,可以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发。征稽机构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l月l日起施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辽政发〔1994〕2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1年 第 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2位载货清单号)。

(二)《规范》第十条“提运单号”最后一款修改为:

1.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部分栏目有特殊填制要求。为此,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三条“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增加一款,作为倒数第二款: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规范》第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三)《规范》第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规范》第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规范》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单与报关单及电子帐册的一致性。为此,《规范》第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五、为顺利实施协定税率,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为此,《规范》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增加下述内容,列在本条的最后: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

上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修订稿)

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肋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


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


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


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


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


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


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


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JI匝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


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g3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I/刁


档编号。理单g3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


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


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


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


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


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


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


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


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


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㈦卜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


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


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


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


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出入出口加


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


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


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


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


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


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


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


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顷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


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


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


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同一出口


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填报“9”(其他运输);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


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


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


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


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


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


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


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


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


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


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


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㈤”+16位转关申报单


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


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㈤”+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④”+16位转关中报单


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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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确保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规范使用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技术要求。针对省级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中存在的技术流程不够规范、估算方法不够统一等问题,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组织制定了铁矿和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补充技术要求。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要督促项目组严格按照补充技术要求对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组提交的预测资源量数据进行严格评审。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项目办公室要协助全国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预测资源量估算成果进行评审和认定,确保预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下一阶段在进行其它矿种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时,也要参照执行上述补充技术要求。

  二、规范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号)关于潜力评价基本数据批准发布的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形成的成果资料,各项目组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潜力评价基本数据。通过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验收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发布;全国性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数据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

  三、加快阶段性成果的转换应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7〕6号文件有关潜力评价阶段性成果提供使用的要求,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资料,保障资料数据汇交及时到位。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用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为“十二五”矿产勘查工作规划服务提供地质基础依据。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项目组不同课题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阶段性成果及时提供相关课题使用,提高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效果。
四、加强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存储管理。做好潜力评价成果数据库和矿产资源管理“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为满足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网络的社会查询与战略研究需求服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