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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时间:2024-07-10 14:1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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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增强团队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平等互助、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重知识,远离愚昧。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草、棉、牧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第五条 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有计划供种。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财政、银行、保险、粮食、科技、技术监督、海关、交通、邮电、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
(四)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培训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经营。
第九条 国有农科所(良种场)是国家繁育良种和新品种试验、示范的重要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科所(良种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资金、产品。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资供应上给予优惠,减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田粮食定购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经营、管理、推广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属国家财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国家规定保护的种质资源。对名、特、优、珍的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必须注意保存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本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广西农业科学院和其他农业研究所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引进的种子及其说明送广西农业科学院登记和保存。
第十五条 为防止国外危害性的种子病、虫、草传入,从国外引种必须按照植物检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引种申报、审批、报检手续,并进行隔离检疫试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赠送、援助)农作物种质资源,应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七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进行。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八条 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下同)应以高产、优质、高效、抗逆力强、综合性状好为目标。
第十九条 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的程序。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和上报评奖以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条 新育成品种或引进品种须经二年以上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且综合性状好的方可报审和扩大试种。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试验或报审品种,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缴纳试验补助费或品审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为加快优良新品种的利用,经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和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地、市品种审查小组代审通过的品种,可在适宜种植的地方推广。
第二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审定合格的新品种和种子生产技术实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技术转让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五条 杂交种子实行计划管理,专业化生产。
杂交制种统一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杂交种子亲本统一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计划安排,由自治区种子公司提纯和繁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杂交种子亲本。
第二十六条 作为商品的常规种子生产,纳入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商品种子生产应当签订预约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生产商品种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基地,并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和栽培条件;
(二)有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生产的种子的品种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四)生产的种子应纳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第二十九 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品种、产地和规模内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果树苗木为三年),到期重新核发。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有农科所(良种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尽量承担种子生产任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在安排种子生产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当地国有农科所(良种场)的要求。
鼓励农业科研院校生产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但到院校生产基地外生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纳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第三十一条 接受自治区外种子生产预约的单位或个人,应报经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同意。到外县(市)建立制种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征得当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二条 杂交种子统一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凭证代销杂交种子。但代销的杂交种子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种子公司提供或者纳入当地种子公司的经营计划。
农业科研院校、县级以上国有农科所(良种场)自育自制并经审定通过的杂交种子可交当地同级种子公司收购经营,实行利润返还;也可由生产单位自己经营,但要纳入当地县级种子公司的经营计划。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指导下的多渠道经营。
第三十三条 经营种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种子能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有一定资金、营业场所和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贮藏保管设备。
第三十四条 经营种子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和地点经营。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核发。杂交种子的《种子代销证》和其他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杂交种子的《种子代销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重新核发。
第三十五条 种子交易、调运和邮寄,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
边境贸易进出口种子种苗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必须经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种子进出口业务,海关不予放行。
调入、调出自治区境内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除必须具备第一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必须经所在地(市)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同意,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种子收购、销售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并执行自治区有关种子购销价格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实行风险金制度。风险金用于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在试制(种)、繁殖、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补偿,由用种单位和个人在购种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风险金属预算外资金,其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和储备的种子,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等级标准。
自治区提纯和繁殖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亲本种子以及边境贸易出口的种子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检验。其他种子由生产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送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复检。
第三十九条 种子检验人员应经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种子检验员证》后,方可上岗检验。
种子检验人员在进行种子检验时,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经检验的种子,由受检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进行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一条 种子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行。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地(市)、县应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种子的数量和品种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种子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救灾备荒的种子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贮备。
第四十四条 贮备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确保种子质量。无灾无荒情况下,贮备的种子应当在下一年推陈贮新。
第四十五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用广告宣传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制种或者购种方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处罚,并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指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规模生产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凡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杂交亲本,或者向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批发杂交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交易、调运和邮寄或进出口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种子。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经营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者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种子管理、检验、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种子管理、检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0月11日十届阿坝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州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州长向州长报告后,负责协调处理。

  八、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十一、州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决定、决议及州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州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口援建省市经济合作,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提高经济恢复性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建与恢复重灾区市场网络,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厉打击藏独分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努力把我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模范区。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恢复与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七、扎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重建,把建设物质家园和建设精神家园结合起来,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又好又快地建设群众安居乐业、城乡共同繁荣、社会政治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家园,实现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自治法规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恢复重建、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州政府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州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自治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自治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自治法规草案、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长签署命令公布或以州政府文件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州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阿坝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州政府重大改革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武警阿坝州支队负责人和州群团组织、工商联负责人和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阿坝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州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和会期,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承担部门会前必须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不予上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州长商请其他分管副州长签出意见,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分管副州长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议题由副州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州长审批确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新闻稿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州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州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公文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先呈送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签批后,呈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核批;事由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的公文,由主报单位分管副州长商请其他分管副州长提出意见,呈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提请州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报告州政府,经州政府讨论研究后,报州委审定;州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请示州委的事项,必须事先报告州政府,经分管副州长签批、重要事项经州长签批后报州委。

  四十九、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五十、以州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州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五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县上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离开马尔康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一、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马尔康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分管副州长。

  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政府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