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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0:1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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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7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高中:


  现将《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市、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市就读又转回本市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 市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市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 除转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 非本市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 户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取得市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市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市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联系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市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市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必须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一律实行大连市普通高中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指派专人保管学生学籍资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有的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改善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生)的实际工作水平,积累工作经验和创业能力,统筹兼顾做好大中专生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3]131号)精神,决定对市区大中专生试行见习培训。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见习培训制度的指导思想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大中专生到企业、到生产一线就业或自谋职业、自我创业,培养更多的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有实际操作技能和创业能力的新型人才,促进大中专生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见习培训的对象

凡具有泰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全日制大中专生毕业后两年内,已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且6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自愿提出见习培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见习培训的对象。

三、见习培训基地的建立和见习培训内容的确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选择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培训提供相应条件,并志愿提供服务的企业,确定为见习培训基地,向社会公布。见习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培训基地资格。

见习培训内容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技能。

四、见习培训方法

(一)报名。见习培训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见习培训申请,填写《见习培训申请审核表》,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培训单位提供的见习培训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培训单位见习培训。

(二)签订《见习培训协议书》。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见习学员、见习培训单位三方在实施见习培训前签订《见习培训协议书》。《见习培训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培训期限、见习培训内容、见习培训补贴标准、见习培训计划、见习培训推荐机构及培训单位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培训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培训。按照《见习培训协议书》,见习培训学员到见习培训单位进行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满后,见习培训单位要对见习培训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见习培训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培训学员也要对见习单位的培训安排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见习培训单位评估表》,一并送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五、见习培训期限

见习培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培训学员与见习培训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协商一致,见习培训单位可随时为学员办理招用手续。

六、见习培训补贴

市政府对见习培训学员进行生活补贴和保险,补贴和保险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对见习培训学员每人每月发放250元的生活费。

(二)为见习培训学员提供人身意外伤亡综合商业保险。

市政府将见习培训补贴经费列入再就业专项基金预算,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见习培训人数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月发给见习培训学员。

七、见习培训学员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见习培训期满实施自我创业的大中专生,新办私营企业(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二)对新办企业开办经费、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办法申请办理小额贷款。

(三)新办企业一年内可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给予创业的大中专生本人社会保险补贴两年,即补贴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

八、附则

(一)各市及高港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142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三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武汉航空事业发展,引导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空企业开发武汉航空运输市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从 2006 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线(以下统称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发展的需要,采取多渠道筹资方式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市新开(直飞或经停,下同)的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
第四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由航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培育期,根据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的运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奖励办法:对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每 6 个月核拨一次。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航空企业应当提供下列真实、准确的资料:
(一)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情况;
(三)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奖励申请书。境
外航空企业在我市新开国际航线,可由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境外航空企业共同提供申请资料。
第七条 航空企业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 15 日内向市交委备案,并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每 6 个月后向市交委提出奖励申请。市交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对航空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的航空企业,每年应当将其航线经营情况报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航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该企业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