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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时间:2024-05-19 01:5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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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皖人发〔2002〕77号


各市、县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考试质量,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人 事 厅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监 察 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维护人事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从事、参与人事考试的主考、监考、命题、阅卷人员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主管全省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上一级人事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人事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准确,并建立有关违纪档案记录以供存查。处理机关应将有关处理决定适时通知被处理人单位。

第五条 对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清退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停考、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当即撤换、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违纪处理工作由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下列情形的考试宣布无效,并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场考试无效:

1、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考试纪律松弛,秩序混乱,考生舞弊、抄袭人数达本考场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同一考场内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考场秩序失控,造成考生集体舞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区考试无效:

1、试题被泄露并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秩序普遍混乱,作弊严重的。

考区、考点或部分考场发生上述违纪情况,除通报全省取消该考区、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人事考试资格外,并追究该考区、考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监察部门对违反考试纪律的问题,应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

  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

  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

  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第十六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第十七条 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第二十四条 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规划纲要、规划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三十二条 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

  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可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一)规划文本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与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六月一日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电子政务专网和信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 2003 〕 65 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0 〕 51 号)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1]18 号)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指市、县、乡三级共享的、统一的覆盖市直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县市区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专用网络和协同办公平台,包括已部署的协同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和部署在该平台上的其他应用系统。本专网是与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的非涉密网。

   第三条 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主要设置了政务门户、公文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值班管理、信息报送、及时通信等功能模块,着力提高办公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市电信公司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与维护,软件系统升级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备份、异地备份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指能够在电子公文流转中保证公文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具有不可篡改性,与手工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技术手段。

   第六条 凡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和维护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户职责

   第七条 电子政务专网使用规范包含以下三类用户

   一、市、县市区超级系统管理员;

   二、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章管理员、公文管理员;

   三、各单位普通用户。

   第八条 市、县市区超级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帐号和密码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分配相关权限。

   三、负责整个系统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及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四、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指导和问题解答。

   第九条 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若人员发生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安排好工作交接,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一、单位系统管理员必须使用单位指定的电脑并绑定 IP 地址,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系统操作。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局域网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严格按照各用户的职责分配相关权限。对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的新建、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做好记录。

   三、负责及时更新政务门户网站上涉及本单位的信息。

   四、负责解答和指导本单位人员的操作使用。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五、负责收集电子政务专网在本单位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条 公章管理员职责

   负责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严格按本单位公章使用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公章管理员人员变动时需办理好交接手续。新任公章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公文管理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各类公文的及时收发和分办督办工作,对所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职责

   各单位普通用户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按照 “ 谁上网谁负责 ” 的原则,不得在电子政务专网上随意复制散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

   二、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本地超级系统管理员。

   三、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及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制度

   一、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二、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 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纸质流转方式处理。

   四、通过电子政务专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报公文程序应参照纸质公文办文原则。

   六、各单位公文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收发公文,不得延误和积压。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各单位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如更改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在电子政务专网上更新。未经许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发工作。

   七、各单位发出的正式电子公文必须与现有纸质公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加盖电子印章。

   九、电子公文 及 附件大小原则上不超过 3M 。

   十、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接收公文及时催办、督办。

   十一、公文管理员由于个人原因延误公文收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子印章是指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进行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和实物公章相同。

   三、电子印章由单位指定的公章管理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四、接入电子政务专网所有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制发。因机构调整和单位更名需新增或修改电子印章,应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由专门机构统一制作。新增和更换电子印章收取成本费。

   五、电子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只能用于非涉密性质的电子公文,如请示、报告、函件等各类正式电子公文;

   (二)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六、电子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或由单位领导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使用电子印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流转记录与签批意见纸质存档。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应由单位领导或领导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公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同时,需将签批纸质存档。

   七、电子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电子印章管理员保管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严禁公章私自带出使用,联合发文需局外套印时,要登记并派专人监管电子印章使用情况。

   (三)除电子印章管理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电子公章的密钥及密码。

   (四)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电子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章。

   (五)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盖章。

   (六)电子公章的密钥不得外借,不得存储其他资料。

   (七)如因电子印章遗失、损毁、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电子印章管理员需承担相关责任。

   (八)如遇电子印章遗失、损毁,电子印章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书面报告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注销该印章。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在电子政务专网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活动,包括 ( 但不局限于 ) 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相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网络平台维护和保障单位应保证网络畅通和平台正常运行。平台和终端用户故障须在申告后 4 个工作小时内恢复网络正常。终端用户移机须收取材料人工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