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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2 23:3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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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5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专利奖。

  昆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类奖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是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发展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益性、普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第十条 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数额1个(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6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数额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应用证明材料和推荐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应当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四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申报而未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需间隔1年。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并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奖励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对参评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公民(组织)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对拟获奖项目、公民(组织)和奖励种类及等级进行审定,并作出评审决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审核后向社会公告30日,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学技术奖拟获奖项目、公民(组织)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科学技术合作奖,其奖励对象是外国公民、组织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奖励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我国公民、组织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30万元属获奖者所得,7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3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下列国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项目,昆明市人民政府予以再奖励:

  (一)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的本市公民,按照其获得该奖项奖金数额的20%计算颁发再奖励奖金,其中30%属获奖者所得,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者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的项目,其第一获奖者为本市公民、组织的,按照其获得该奖项奖金数额的20%计算颁发再奖励奖金。

  符合本款规定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再奖励。对既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重复计算奖金,只颁发一次再奖励奖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2001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昆政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启动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启动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网间携带试验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247号)要求,经各电信运营企业、通信管理局和部电信研究院的努力,目前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相关网络调整、平台建设及其流程测试工作已全面结束,内部用户前期试用进展顺利。我部决定于2010年11月22日零时正式启动天津、海南本地网面向移动用户的号码携带试验。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紧实施。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试验过程中,要始终将电信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置于首位,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明确任务和责任要求。要按照部统一部署,抢抓时间,全力以赴,做好试验前期各项准备相关工作,确保试验平稳顺利实施。

  二、协同配合,确保电信网络安全。这次号码携带试验涉及全程全网,关系到电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各电信企业要组织各地分支机构切实做好试验前的网络准备及其相关测试,制订严密的网络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试验安全启动。试验启动后,各电信企业要切实做好全网网络监测,出现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理,确保电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相关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网络安全检查,督促电信企业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三、强化服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相关单位要根据电信服务相关规定及号码携带试验服务预案要求,事先精心研究,建立健全内部业务办理流程、业务管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事中高度重视用户反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对出现的服务问题尽快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并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引导和咨询解释;事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机制。天津、海南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号码携带试验的服务监督检查,协调企业解决跨公司、跨网、跨业务产生的服务问题,指导督促企业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四、树立良好形象,稳妥做好宣传工作。各电信企业及其天津、海南分公司要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策划,科学制订号码携带试验宣传方案并,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天津、海南通信管理局要牵头做好当地宣传组织协调工作,既要注意树立行业服务形象,也要考虑试验网络业务服务能力,发挥当地电信企业的积极性,规范企业宣传行为。

  五、加强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各电信企业总部应加强管理和指导,尊重用户转网意愿,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积极协助用户办理转网手续,严格自律,规范有序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扰乱市场秩序。要支持TD发展,注意营造有利于TD发展的环境。天津、海南通信管理局要深入研究试验可能带来的各种监管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力量,严格依法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容
项目
分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5分
15
1、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普及工作

13分
5
2、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比例



8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

办学条件

24分
10
4、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8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6
6、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队伍建设

12分
6
7、提高小学、初中教师高学历和高中教师合格学历比例;落实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6
8、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福利待遇


教育改革

8分
8
9、落实新课程改革实施工作


教育安全

12分
12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16分
4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4
12、加强校舍经常性维修工作



4
13、提高中小学当年图书购置生均金额



4
14、更新农村中小学陈旧破损课桌椅

附加

20分
教育政策

20分
20
15、其它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