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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1:0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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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6月27日由时任国防部部长曹刚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



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三章 计划免疫保偿
第四章 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有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财政、教育、公安、工商、民政、民族、宗教、电业、交通、新闻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在城镇的七周岁以下儿童,居住在农村的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均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免疫。
第六条 对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责任区,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完成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用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种类,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儿童出生后,应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
医疗保健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在未办理《预防接种证》前接种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生单位应出具接种证明。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要求其及时补种;对未补种的,不得为其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必须密切配合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到现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手续。暂住人口的预防接种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用疫苗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合格、有效的儿童计划免疫预接种疫苗。
第十五条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不收取疫苗费用。
乙型肝炎疫苗费用由被接种者承担。
第十六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特殊情况所需疫苗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三章 计划免疫保偿
第十七条 儿童计划免疫逐步推行保偿制度,保偿实行自愿原则。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时,可以与医疗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金。
第十八条 对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儿童免收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接种费用。
第十九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发生相应传染病的,经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认定属实后作出决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按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当事人对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应用于儿童计划免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二十一条 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应及时诊断和治疗,保存其有关资料并报告所在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由县(市、区)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鉴定结论七日内申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后应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付。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拒绝承担或未按规定完成本责任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没收疫苗、所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责令限期接种,特殊情况下,应强制接种。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追回侵占、挪用的金额,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及与上述机构业务相同的单位。
异常反应是指使用国家鉴定合格有效的疫苗,对儿童正确实施预防接种后,因疫苗或者个体体质原因出现的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
接种事故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者疫苗质量的原因,给接种儿童造成的异常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2】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6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7
  (三)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8
  (四)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9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CB5表) ………………………………………………10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11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13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14









一、 总 说 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
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九)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 、 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6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网络传输 10
















三、调 查 表 式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 号: CB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外派
人数
(人)
月末在
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 号: CB2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类别
签约
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大类
小类 金额 其中:设计咨询
合计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
出口额
(万美元)
外派人数
(人)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3 4 5 6 7 8 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线路总里程(公里)
完成
营业额(万美元) 已完工线路里程(公里)
     
总计 其中
总计 其中
      全线桥梁长度
(米) 全线隧洞长度
(米) 桥梁长度(米) 隧洞长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交通运输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4、全线桥梁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桥梁的长度。
     5、全线隧洞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长度。
     6、已完工线路里程:指报告期已经完成(即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国家、
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计
一、化石燃料电厂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水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三、核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四、热电联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六、太阳能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该指标由电站项目总包方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 CB5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标

单位
数值
甲 乙 1
1、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2、 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美元部分
人民币部分
3、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美元部分
(2)人民币部分
4、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
5、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
6、境外纳税总额
7、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
8、年末雇佣外籍劳务人员数量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年后4月30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指报告年度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4、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余额。
5、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指支付给非我国外派人员的工资(含保险、社保等福利支出)总额。
6、在当地及第三国购买的设备材料: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在当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及第三国(除我国和东道国之外的地区)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总额。
7、年末雇佣外籍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和第三国员工的总和。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房屋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等以及商用办公楼)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单位,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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