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意见具体。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出的,必须准确填写代表证号码并亲笔签名,字迹应当清晰可认。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三)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确认、登记、录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
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的,或者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后,应当告知代表。
第十四条 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
第十五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答复;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确定主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培训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必要时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调,提出办理意见,并答复代表;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主办单位要求提供会办意见,必要时与主办单位一起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需要与代表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代表对办理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研究、协商,妥善处理。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本人。
第二十四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报告,应当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的办理报告,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于以区、县代表团或者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将办理报告送有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北京军区政治部转送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对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进行专题视察或者评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以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向代表发函征询意见。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在二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实现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推进电子政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自2001年起步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目前市政府机关已基本具备无纸化办公条件,与市政府办公网络联接的部门和单位已达31家。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与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市政府工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联接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的办法,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全部完成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网络联接工作。对已联网的31个部门和单位,完成 “金宏”办公系统软件的安装。同时,与县市区政府联网。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高新区的联网工作与市政府部门同步进行,县市采用市话拨号方式接入市政府办公网络。11月底以前完成远程工作站软件安装。
尚未联网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速度,确保按期联网。每个联网单位的远程工作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标准):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网络交换机1台、光电转换器1对和“金宏电子政务”应用软件1套以及租用市电信公司光纤宽带专线等。
二、初步启用“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在网络硬软件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后,采取纸质办公方式和电子办公方式并存的办法,试运行一个时期后,逐步脱离纸质形式,向无纸化办公过渡。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电和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政务信息、请示、报告、值班快报等文电,在纸质形式传递的同时必须从网络上传输。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的承办、催办及反馈情况一律从“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上传输。
三、加强技术培训,搞好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抓好办公自动化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网络操作和应用技术培训,要做到“六会”,即人人会使用计算机,会调阅各类信息资源,会录入起草文稿,会文字编排,会收发电子邮件,会一般的故障应急处理。
四、确保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保密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生命。因此,在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自始至终要确保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内网与外网必须采取严格的物理隔离措施,在与外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内网用户在没有采取物理隔离、硬盘隔离卡技术的情况下,不得与互联网联接。
各地各部门在建设和使用办公自动化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联系,联系人:柯兴盛、孙洪林、邢敦旭。联系电话:8675975
附件: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和传递文电、信息的主要渠道。为了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文电数据电子传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办公自动化远程工作站。
二、各工作站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业务上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指导。
三、市政府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发送下列文电、信息和数据(不适宜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除外):
(一)国务院文件:国发、国办发、国函、国办函、国务院令、国阅、参阅文件;
(二)省政府文件:鄂政发、鄂政办发、鄂政办函、鄂政电、鄂政办电、政府令、政府情况通报等;
(三)国办秘书局、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务信息;
(四)市政府文件:十政发、十政办发、十政函、十政办函、十政电、十政办电等;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的来电来信的承办、催办;
(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办理的事项。
四、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站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文电、信息和数据(不适宜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除外):
(一)本级政府、本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及规范性文件;
(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简报、材料、值班快报和突发事件;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的来电来信承办情况反馈;
(四)、市政府领导指定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文电一律以Word格式发送,政务信息可采用TXT文本格式。上报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值班快报、突发事件通过“金宏”邮箱发往秘书一科。其他文电发往相关科室。
六、市政府办公网络24小时开通,各工作站工作时间必须上网。每天至少上、下午各上网3次,收发文电、信息。特殊情况须按通知要求随时上网。对未及时上网接收邮件,致使文电、信息延误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工作站传输的文电视同正式文电(在网络试运行期间,所有上报文电采取纸质与网络传送方式并行,最终过渡到无纸化办公),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八、工作站应建立上网登记日志,严格杜绝外来人员使用“金宏”系统。各类设备、软件、数据、用户ID、技术资料应严格管理,不得对外扩散。用户ID口令,至少半年更换一次。
九、不得随意攻击、修改服务器软件数据。
十、工作站出现故障和其它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与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联系解决。
十一、工作站设备的使用环境要符合技术要求,做到安全保密。存贮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删除过时的数据,谨防泄密。严格预防计算机病毒,外来磁盘在严格进行清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十二、“金宏”办公网络与互联网严格实行物理隔离,内网用户在没有采取网络物理隔离、硬盘隔离卡技术的情况下,不得与互联网联接。不得在两网之间加装集线器(如HUB、交换机)之类的设备。
十三、各工作站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